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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我觉得这章狗血的不太实际。首先,在法院,无论是上庭还是休庭期间,专业的律师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所该具备的职业操守,不是什么话都能随便说的。尤其是该文在第一章中介绍到的这场官场引来全港的媒体关注,那么更应该时刻警惕狗仔的存在。显然,向佐在说出“掉几滴眼泪……”的言语是非常失职失策的。但我也明白,作者是想通过这句话才推动整文的发展,可惜,考虑不周则掉入了俗套。
其次,对于向佐几次三番把吴桐约到所谓的私人会所或是PUB也是不理智或者说,丢失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搜证的敏感性。第一次在派对见面可以说是情有可原,但第二次只是为了看一段视□就把吴桐半夜叫出来,就不太理智了。即使没学过法律,这么多年在电视剧的□□下,也应该清楚,争夺抚养权这种官司,在搜证期间彼此对彼此的行为、行动等方方面面都是极其敏感的。因为一个小细节就可以扭转整个结局。
我没作过母亲,但是看文到此,是相当不赞同吴桐对童童平时的照顾方式。我不明白她为什么要一人留港,一人抚养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七年的时间,作者也通过厨房失火之事,侧面反映吴桐在此处居住了六年以上,为什么没见说吴桐在加班不能及时接孩子的时候,由邻里帮忙接送照顾一下?甚至有一个叫张可可的小女孩儿作邻居,但是按一般常理,这种邻居+同学的关系,吴桐加班的话,是应该让两个孩子去可可家由她的父母照顾,而不是任由两个孩子单独在自己家里玩火甚至到十点多,有孩子的亲,有几个能让七八岁的小孩十点多还不睡觉呢?可可父母就不来找一下吗?
孩子的照顾问题我觉得有点脱离生活,起码我个人如果是这个位子,不会单独让孩子在家,不会在必须离家时不按排大人来接班,向律师在代理期间,是应该有义务提醒吴桐在官司期间应该注意到细节,而不是只顾自己的方便,让吴桐大半夜还要出门去看一段所谓的视□。
最后总结:孩子被判男方,理所应当。女方的所作所为只能博取同情分,但在法律上是没用的,两个字,活该!向佐,不配律师身份,被吞并的话也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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