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各种风俗礼仪资料

作者:风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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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宫廷家族制度



      1.满族家族制度与社会
      满族一向重视血缘关系。长期以来,同一宗族的人,皆依山为寨,聚族
      而居,“凡遇出师、行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清太祖武皇
      帝实录》卷二)。这种“族寨”既是由若干同姓家庭组成的血亲集团,同时
      又是集生产、军事为一体的行政组织。
      满族早已进入父系社会,父亲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而统管整
      个族寨大家庭的则是男性族长。族长,满语作“穆昆”或“穆昆达”,由族
      人推举德高望重的男性担任。族长在族中享有崇高的权威,负责主持和管理
      族中祭祀、行政、教育、诉讼、奖惩等诸多事务。一些分布于数个族寨的大
      宗族,在每一族寨的族长之上又设总族长,总领其事。努尔哈赤在统一满洲
      各部族时,以族寨为基础编设牛录(一牛录300人)后又发展为八旗(一旗
      辖五参领,每参领辖五牛录)。其间不仅没有取消族长,而且给那些率族来
      投的族长以佑领(牛录首长)和骁骑校(军官)等世袭职务。同时努尔哈赤
      又命其子侄担任八旗旗主(后称统领),从而实现了爱新觉罗宗族对满族各
      大小部族的征服与统治,并形成了以努尔哈赤为首脑、以爱新觉罗宗族为核
      心的满族八旗社会。

      2.宗人府与天潢宗派
      满族建国后,爱新觉罗宗族成为天下第一大宗族,即皇族。皇太极时,
      依血缘关系的远近,又将皇族一分为二,定开国皇帝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世及
      直系子孙为皇族本支,称“宗室”,腰束黄带为志;努尔哈赤的伯叔兄弟及
      后代为皇族旁支,称“觉罗”(满语,意为同一宗族),腰系红带为志。二
      者合称“天潢宗派”。
      顺治九年(1652年),清宫仿明朝制度设宗人府,负责族中事务。府内
      设宗令一人,为最高长官;左右宗人各一人,为副职。宗令与宗人均由皇室
      尊亲中的王公担任。其下又设府丞、左右理事官、副理事官等,负责办理具
      体事务。除府丞为汉臣外,其余亦由宗室担任。八旗等处的总族长、族长均
      需向宗人府负责,而宗人府又直接听命于皇帝。因此,宗人府实际上是一个
      秉承皇帝旨意,管理皇家人事的机构。
      清代皇室宗族人丁的名籍记录、爵禄增减,功过赏罚诸事,皆另设制度,
      即所谓“祖宗家法”,由宗人府执掌。一般宗室、觉罗若有人违制,由族长、
      总族长逐级报至宗令,宗令审查后,再报皇帝定夺,不归外间各行政衙门处
      治。
      此外,为皇族修订玉牒(即族谱)也是宗人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3.玉牒
      皇家族谱称“玉牒”。族谱是记录家族世系及重要成员事迹的谱表和文书,又称宗谱、家谱、家牒等。汉族久有修家谱之俗,魏晋以后尤为流行。目的是“明世系、别支派、定尊卑、正人伦”。满族原无此俗,入关后在汉俗影响下,清宫才设立了编修玉牒的制度。顺治九年清宫设宗人府,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掌皇族之属籍,以时修辑玉牒,辨昭穆,序爵禄”(见《皇朝政典类纂》)。据《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宗人府”载,顺治帝于同年“题准:宗室,自亲王以下至辅国公,所生子女周岁,由长史、司仪、长典仪等官,详开嫡出、庶出,第几男、第几女,母某氏,所生子名某,并所生子女之年月日时,具册送府;镇国将军以下至闲散宗室,由族长查明,亦照例开报送府,均载入黄册。其收生妇某,一并开送存案。如将抚养异姓之子揑报者,治以重罪。觉罗所生子女,报知各旗首领,首领于生子三日内,亲加查询,某人某妇于某年月日时生第几男、第儿女,名某,收生妇某,逐一开录,于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内亲斋送府,编入红册。如迟误不报、报以不实者,首领从重治罪。”顺治十二年(1655年)又规定:“玉牒以十年纂修一次,按黄册、红册所记,汇载于牒。统以帝系,序以长幼。存者朱书,殁者墨书”。于是玉牒制度始备。
      从现存实物来看,玉牒依所记内容分为黄档(宗室档)和红档(觉罗档)两类。两类玉牒按记录形式又有直格与横格之分。直格玉牒以辈分编排,每辈一册或数辈合装一册,内容详尽,记有子孙姓名、序次、封号、授职、生卒、生母、妻妾、岳父等;横格玉牒依支系编排,内容简略,仅录姓名、职衔、封号。
      为防止皇族生子不报或虚报,清宫还分别设置了宗室和觉罗的“稽查幼子之员”,专事查访。凡有上述行为者,一经发现,轻者训斥,重者治罪。
      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仁宗颙琰曾问怡亲王奕勋有几子,奕勋说只有三子。不久,奕勋病危,考虑到死后子女的封爵等问题,不得不托人向仁宗实言,自己有七子四女,其中有四子四女是在服丧期中所生(按清制,皇族宗系服丧期间夫妇不得同房、生育),因此当时未敢呈报。奕勋病故后,仁宗派专人去其家核查无误,乃降旨将其隐瞒未报的子女于下次纂修玉牒时补入,并训道:“奕勋以宗室亲王生子不报,以有作无,管理宗人府王公及族长等竟毫无觉察,实属可笑。此次姑免置议,再有此等事,必不轻恕。又恐宗室内闲散之户,或本无子嗣,揑名报养,以无作有,冀图冒领钱粮,则所关更巨。著管理宗人府王公,通饬各总族长、族长,务随时认真稽察,严杜隐冒,用示慎重宗潢之意”(以上均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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