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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评《我穿越回来了》

   小小分析一下,一起探討~
   對於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受贈等原因取得之財產係特有財產,父母(監護人)有使用、收益之權利。但違反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者,不得處分之。
   簡單來說,慕容對於如一把公證的股份跟分給如一的房產,有管理財產跟使用、收益財產(例如自住是使用、出租獲取租金收益);同時在管理這些財產時,不得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這個概念很抽象,所以法律實務上需要從個案具體評斷。所以如果今天如一生一場重病,媽媽賣房為她治病,今天處分她特有財產的行為是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是有效的,但假設如果今天純粹是賣了房子,把利益去買巨額保險受益人非如一的話,就是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再假設今天是處分特別財產A屋,再將賣房所得價金去購置B屋,即便特有財產變更,仍視B屋為特有財產。)
   但棘手的是,法條規範的是:1. 父母對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 2. 父母得處分特有財產,但其處分不得違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所以基於特有財產所衍生之利益(股票分紅、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監護人如何去使用收益,似乎並沒有很直接黑紙白字的限制,因為父母有使用收益權,是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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