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
幼子继承制在我国封建历史上相对于长子继承制而言是比较少见的现象,而在我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中却较为盛行(这与其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相关),在我国西南部少数民族中仍可见到它的踪影。
内容标签: 相爱相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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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简介:幼子继承制在我国封建历史上相对

立意:立意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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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本信息
  • 文章类型: 随笔
  • 作品视角:
  • 所属系列: 论文杂文:金石有声 不考不鸣
  • 文章进度:完结
  • 全文字数:11963字
  • 版权转化: 尚未出版(联系出版
  • 签约状态: 未签约
  • 作品荣誉: 尚无任何作品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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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幼子继承制度

作者:顾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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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幼子继承制度


      幼子继承权
      (一)释义(来自维客):幼子继承权ultimo geniture (cf.长嗣继承权primogeniture)
      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制早期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由最小的儿子继承父亲的财产及社会地位。中国史籍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楚国重幼子继承;秦国多将王位传次子或幼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彝、苗、布依、仡佬、佤、傈僳、景颇、普米、怒、珞巴、鄂温克、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的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幼子继承权。在近代,印度和缅甸的一些部落,白令海峡的阿拉斯加人,非洲的巴干达人和英国人,仍行此俗。一般研究者认为,幼子继承权的产生,多是由于诸子年长后先后分居另立家庭,父母通常由幼子赡养,故幼子享有较多的财产继承权;在有的地区则是由于受群婚残余的影响,男女婚前性生活较为自由,为确保父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关系,从而确立了以幼子为主的继承权。

      (二)长幼继承之争
      敌对,从母腹中开始。
      《圣经》中,以撒的妻子利百加生了双胞胎。第一个出来的,身体略带红色,浑身长毛,像穿了毛皮衣,所以取名叫以扫。第二个出来的,手紧紧抓住以扫的脚跟,所以取名雅各。他们出生时以撒60岁。两个孩子长大以后,以扫成为熟练的猎人,喜欢户外活动;雅各好静,常常留在家里。以撒偏爱以扫,因为他喜欢吃以扫打来的野味。利百加却偏爱雅各。但凡母亲偏爱一方,都不利于子女、不利于家庭乃至不利于国家。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发生过,因母亲的偏爱而引起战争的故事不少。春秋时期,还发生过“郑伯克段于鄢”的故事。按中国古代的世袭制度,被立为太子和继承王位的通常只能是长子,而且必须是嫡长子,庶生的则不行。因此,哪怕做母亲再如何宠爱次子,也往往是徒劳。《圣经》对此未确认,但从以下雅各买长子的名分来看并不逊色于中国的封建等级文化。该隐以长子的身份掌握了生杀予夺的大权。长子以扫虽然也有同等大权,但却被做弟弟的捉弄了。当然,这也改变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观念及其生活方式。有一天,雅各在煮红豆汤;以扫打猎回来,肚子饿了,就对雅各说:“我饿得要死,给我一些红豆汤吧。”雅各回答道:“你把长子权给我,我就给你红豆汤。”以扫说:“好啦,好啦!我快死了,长子权有什么用?”雅各说:“你得先发誓,把长子权让给我。”以扫就发誓,把长子的权利让给雅各。于是雅各拿些面包和红豆汤给以扫,以扫吃过喝过后就起来走开了。以扫竟这样轻看长子的权利。
      以撒老了,眼睛也瞎了,对以扫说:“你看,我已老迈,离死不远了。你带弓箭到野外打猎,照我喜爱的口味烧好拿来给我吃。我要在死前给你祝福。” 利百加听见了,就叫雅各到羊群中找两只肥嫩的小山羊来烧好拿去给父亲吃。雅各说:“你知道以扫全身长毛,我的皮肤很光滑。万一爸爸发现我骗他,不但得不到祝福,反将招来诅咒。”母亲说:“儿啊,让我承担诅咒,照我的话去做吧,去把山羊牵来!”于是雅各去牵羊,母亲烧好羊肉;然后把以扫留在家里最好的衣服拿给雅各穿上,用山羊毛裹住他的双手和脖子上光滑的地方,又把烧好的肉和烤好的面包交给他。雅各到父亲那里,叫声“爸爸!”,父亲回答道:“我的儿啊,你是哪一个儿子呢?”雅各说:“是你的长子以扫。你吩咐我做的,我已经做好了。请坐起来,吃我替你打来的野味,你好祝福我。”以撒说:“我的儿,你怎么这么快就打到了?”雅各回答道:“是耶和华,您的上帝给我好运气。”以撒说:“儿啊,过来,让我摸一摸,你真是以扫吗?”雅各走过去。以撒摸一摸他,说:“声音是雅各的声音,双手却是以扫的手。”他要祝福的时候又问了一次:“你真是以扫吗?”雅各说:“是啊!”以撒说:“把肉拿过来,我吃了就祝福你。”雅各把肉拿过去,又递酒给他喝。以撒说:“我的儿啊,你过来亲我!”雅各过去亲他,他一闻到他所穿衣服的气味,就祝福他。祝福完了以后,以扫打猎回来,烧好肉拿到父亲面前,说:“爸爸,请坐起来,吃我为你打来的野味,祝福我。”以撒问:“你是谁?”以扫答道:“你的长子以扫。”以撒全身发抖,问他:“那么刚才拿野味给我吃的是谁?你进来以前我已经吃了,并已经祝福了他。这祝福永远属于他。”以扫非常痛心,求父亲也给他祝福。以撒说:天上的甘霖必降给你,肥沃的土地你必有份。你要依靠刀剑生活,你要服侍你的弟弟,但当你反抗他的时候,你将摆脱他的枷锁。以扫怀恨雅各,决心在爸爸死后杀死雅各。有人把以扫的计划告诉利百加,她就叫雅各逃走。
      以撒给雅各祝福,这虽是受了欺骗,但却反映了古代长子继承制和幼子继承制斗争转变的过程。以撒自己是个小儿子,哥哥以实玛利被赶走以后,他成了独子,独承产业;雅各以欺骗的手段继承了长子权,而在所生十二个儿子中却最宠爱小儿子约瑟;摩西掌权后哥哥亚伦只能做他的代言人;大卫把王位给了幼子所罗门……在世界其他民族中,实行幼子继承制的也不少,但在中国则是凤毛麟角。因此,以撒不可能是郑庄公,雅各也不可能是共叔段,利百加也不是姜氏。她在智慧上也许不及姜氏,但作为喜爱幼子的母亲,她达到了成全幼子的目的。我们在这里说利百加是开女权主义先河第一人也不过分。

      (三)中西方财产继承制度比较
      经济学家与历史学家在考察了东西两方人的致富史以后,发现了一个秘密;西方世界在经济上的迅速崛起,在于发展了一种有别于东方模式的财产继承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其核心原则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讲,就是:“财产应该私有,但财产的使用应该公有。”西方的长子继承制完全避免了家庭财产的大锅饭倾向和平均主义分配,把财产集中起来单传给长子,而不使其分散于子女。把财产集中起来并确立财产的所有权,这就促使在建立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使财产的使用逐步社会化,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地引向社会性的活动。实现财产和资源在更广阔的空间中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了生产力的□□。
      中国文化的道德观中持有一种近乎极端的平均主义观念,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至于与自己直系和旁系亲属分享财富,更是强大的儒家训导,并在宋朝新理学兴起后得到高度推崇。这种继承制使财产一代代分散,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很少有经过这样数代均分仍不败落的人家。与之相反的则是西欧和日本的长子继承制。西欧在庄园制确立后就改变了早期的诸子分地析产继承制。父亲死后,所有固定资产全部归长子继承,只留一小部分财产给其他子女。
      长子继承制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后果:一是极大地有利于资本积累,对任何产业来说,这都是相当重要的;二是迫使其他子女自谋生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不能继承财产的年幼子女,很多人不得不投身军队或教会,从事航海、掠夺等冒险事业。资本主义的进取精神,很大程度上属于这些没有继承权的幼子们。从这一点上说,正是无视幼子人权的长子继承制逼迫他们“天生反叛”——他们对此也满腹牢骚,作为幼子的达尔文就曾抱怨:“长子继承制与自然选择极端对立,假设每个农民必定使头生公牛做自己牲畜的父亲!”有学者曾研究古今三千种以上名人传记,得出结论:一个人的进取还是保守,与出生顺序有密切关系。达尔文发表他的惊人的“进化论”时,强烈批判他的保守学者几乎全是长子,而激烈赞成他的几乎全是家中的幼子(参见《天生反叛》)。在法国大革命前夕,由于贵族家庭的诸幼子由于只分得极小部分的财产,不久即不足以维持生活。最后为窘困所迫,只得出卖其司法权、现金地租、实物地租以至土地;但他们又不愿辱没身份,所以坚决不去工作。这批对现状强烈不满的穷困贵族最后在全国大革命的风暴中成为最坚定、最极端的一批人物。
      以上这些,在传统中国社会都很难出现,一方面中国文化以和为最高境界,倡导“友于兄弟”。在汉武帝时,各诸侯国也很容易地就接受了中央的“推恩令”,结果封国越来越小,很快就无法与中央抗衡;而且由于每个儿子都不必担心自己只会得到一点点几乎无法维持生计的财产,所以他们自然也容易不思进取。在财产均分的继承制下,中国人又有一种“多子多福”的观念;而在中世纪法国,富裕的人家就开始考虑限制生育。法国农民和一般小资产阶级,为了集中仅有的小量遗产,经常采取独女嫁独子的选择。

      幼子继承制度在商朝的发展
      从成汤代夏一直到盘庚时期,文献上,商初有过几次“殷道衰微”和“复兴”的记载,这不仅是诸侯“不朝”的问题,还表现在殷商王族内部在权力传承上的混乱,即“九世之乱”。畜牧业同农耕种植业的关系从牲畜的种类上看,猪狗饲养的家庭畜牧业更多的依赖于农耕种植业,而牛羊饲养则主要依赖的是游牧放养。游牧和游农相配合。比较浓厚的游牧特点使商人族团在进入国家文明后仍然保持了比较强大的军事扩张实力,也使商人在农耕种植业上更加粗放,对生态资源的利用相对更原始,其国家统治系统的巩固也需要更加漫长的时间。商人从比较发达的游牧游农向比较稳定的大规模的农耕种植业为主导的经济生产方式转换的过程,也是和学习借鉴夏人的国家内部权力继承系统的过程相互纠结在一起的,即“殷因于夏礼”。甲骨卜辞显示,商人还具有比较浓厚的母系传统色彩。而母系色彩浓烈的父权制下的内部权力的单系传承也就面临更多的反复。有一种观点认为,母系传统比较强烈的族团一般上都崇尚幼子继承。因此,“九世之乱”看似“兄终弟及”干扰了“父死子继”的父权制下的继承系统,本质上却是亲子继承对幼子单系继承的破坏。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在夏代晚期夏人的内部权力传承系统可能要比商人单纯和明确。父权制下单系权力传承系统的过程迟至商代后期伴随着都城的稳定才得以完成,当然,商代后期世系比较单纯的父死子继并不是长子继承,而更多的为幼子继承。这种父权制下的传承系统发展到西周才最终完成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诸子继承制与资本原始积累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应分为爵位继承、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三种,不能混为一谈,其中封建财产继承制是诸子平均继承制。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最主要的、最深层的也是最直接的原因之一。
      中国封建财产继承制是诸子继承制还是嫡长子继承制,或是幼子继承制?史学界论及不多,并且没有把爵位继承、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分别开来,在众多的工具书和教科书中,都把三者混为一谈。大多数人认为中国封建财产继承制是诸子继承制,并且是平均继承。这种继承制造成了财富的不断细化,以致资本原始积累始终不能实现,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一个主要原因。
      分割财产的一般原则是诸子平均继承.财产继承的形式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有所变化,秦以前,强调分门立户,原庭的财产就分二次继承。父母生时一次,去时一次。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影响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别户而居认为是有违礼制,所以就转为在父母身后分割财产,到唐宋时,这种提倡就上升到了法律的地步.如果不仅不在父母时分割财产,而且父母身后亦不分割财产,而以整体方式继承,那么就会得到社会的赞誉。诸子继承制意味着财产的分割,“多兄弟者分浸微。”而这种诸子继承制和一夫多妻制相结合,使财产细化现象更加严重。

      1,西方贵族的继承最开始由幼子继承,后来英国发展出自己的特色,长期执行长子继承制,爵号与财产都集中到长子手中。好处是稳定了贵族阶级,不会因父亲的逝世分散家产,“坏处”是其他的孩子会因父亲的突然去世而几乎身无分文,他们的以后的际遇怎么样都看兄长的脸色。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度 1350~1500年间英国农民经济出现了上升的趋势。最直接也最具说服力的解释来自人口与土地资源比例的变化。黑死病造成英国人口剧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相对丰富的土地资源只是导致小份地农民数量的减少,而没有产生出更多的大农场。因为英国农村社会实行以长子、幼子以及诸子分割继承制为代表的继承制度。一般来说,一子(长子或幼子)继承最有利于家庭土地财产稳定,诸子分割则相反。研究发现,在土地充裕地区往往实行诸子分割继承,而土地紧缺地区则多实行一子继承。大量事实表明,在14、15世纪的英国农村社会,一子继承与诸子分割继承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当黑死病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土地市场价格相对便宜时,父亲可以为其他孩子从市场获得土地,而将主份地留给一个孩子。这样既维持了家庭财产稳定,又为不能继承主份地的其他孩子建立起了新的经济。因此,实行一子继承并不排斥其他孩子获得土地和财产的机会,甚至女儿也有陪嫁。通过这样的继承习俗,减少了无地、少地农民的数量。人口减少之后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优势就此体现出来。16至18世纪,英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过渡期。社会的巨大变动冲击着婚姻与家庭生活,使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按照惯例分配遗产的方式有分割继承和不分割继承。前者是把家产在儿子中平均分配,若没有儿子,则在女儿中均分。因此富有的家庭,孩子们得到的财产就会多一些,反之,就会少一些,但每个人得到的财产份额是一样的。不分割继承则包括长子继承制和幼子继承制,遗产只由一个儿子,即长子或幼子继承,若没有儿子,便由一个女儿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对英国社会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分割继承主要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它往往使得土地碎化,不利于资本主义的集中生产。而不分割继承,则保持了土地的完整,对于发展大规模的租地农场更加有利。
      2,宗法制度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对中国古代历史和社会发展影响深远,也是中国文化的特点之一。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晚期父系家长制蜕变演化而来,商朝末年、西周形成制度。其核心是王位继承法和强调大、小宗的统属关系。研究者以为商代王位继承以子继为主,弟继为辅,而不是王国维所言以兄终弟及为主、无嫡庶之分。传弟制只是宗法制度在形成过程中的遗制。在子继中,有人认为商代实行的是幼子继承制,更多的人认为商周以长子继承王位为常法。长子在继承制中处于特殊优越的地位,传弟取决于其生母的地位只是少数。西周以后确定了同姓不婚和异姓联姻制,是变相的宗法关系,有助于政权的巩固。春秋战国时,西周强调大小宗统属的原则进一步从王室扩大到诸侯、卿、大夫、士,国家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君统和宗法形成有机的统一体,是当时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
      沃尔夫这样看待中国农业大家庭的特点:“扩展家庭在中国不只是集中资源和劳力的组织,更防止了分家而后衰微的命运。有土地的家庭尽管只有在打进商业圈或官场之后,才能从事非农业资源的积聚,如商品或金钱。扩展家庭也会送孩子上学,等他做官后使家庭攀附上政府机关和税收单位。因此,扩展家庭不只是防御家道中落的堡垒,更是进入上流社会的跳板。” 至于继承制中是常见的长子或幼子继承(完整式继承),还是诸子均分的分割式继承方式,涉及农业国家的法律动机以及农人的民俗制度,至于上述两种继承制度之优劣实在是难以有公认的评估。例如中国20世纪40年代的法律条文和民间的继承实况就是上述二者并存。但因诸子均分而造成“富不过三代”的中国农民家庭体验,成了本土盛衰循环论的印证之一,自有中国式小农社会的道理。但全球范围得出的如下观察:“完整式继承的地区倾向于发展新技式的组织,分割式继承的地区——受到乡村手工业破产的严重打击——以旧技式的基础和超过土地负荷量的人口面对着未来”,似乎只能做为一种认知而存留,尚未达成公认的诠释,因为相反的例证一直存在。

      (四)我国各民族的幼子继承制度。
      儒家所谓的禅让制是一个误解。据司马迁所言,颛顼、帝喾、尧、舜、禹都是黄帝的后裔,所谓\"禅让\",实为在黄帝族内择子继承。中国古代的王位继承制度有兄终弟及、长子继承、幼子继承、壮子继承、择子继承、双系继承等多种方式,它们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本族内世袭。世袭是氏族制度的特点,它反映出中国古代国家结构具有政族合一、家国同构的特征,表明中国古代国家的性质也不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公共的权力机构\",而是一个私利性极强的权力机构。家庭财产的继承,各民族不尽相同。有的是长子继承,有的是次子继承,也有的是幼子继承。目前,在山西农村,财产的继承制度也有所变化。一种情况是长子为主要继承者,家长死后,财产的管理权由长子继承,家族不散不分财产,由长子取代原家长的地位。一旦分家,长子可以多分。以后祭祖和联络亲戚主要由长子负责,长子也负责为弟弟妹妹成亲婚嫁。幼子为主要继承人也是一种类型,其特点往往是长子、次子先后结婚,各自带走一部分财产分居。主要财产留下由幼子继承。但幼子同时负责□□并操持最终的殡丧活动。女儿继承也是一种方式。主要表现在家庭无子,招婿入门的“入赘”型家庭中。当然,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中国家产分割继承的主流。
      (1)蒙古族
      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儿子结婚后分居,另立门户。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属什物,习惯上由幼子继承。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史集》载:“蒙古自古的风俗,(首领)在期生时,遣其诸长子居于外,分予财产、牲畜属众;其作则尽属幼子。”《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说:“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直到现在,蒙古人分家继承财产都是照长子与末子为主的习惯进行的。正是亲中选贤的大汗推举制与“幼子守灶”的财产继承制,导致了蒙古汗国和元朝在汗位、皇位继承问题上的一系列矛盾与冲突,导致了蒙古汗国时期的汗位转移和元朝中后期的宫廷政变。根据惯例,大汗死后,继位者必须经过宗亲、贵戚和勋臣参加的库里台推举,大汗与臣属各自宣誓之后,才能算正式即位,合法地行使汗权。在这段汗位空缺时期,先可汗的幼子可以以大斡耳朵继承人身份监国,也可以由先可汗大妃监国,同时负责筹备召开选举大汗的库里台事宜。成吉思汗死,遗命窝阔台继承汗位。拖雷暂时监国,要经过忽里台(蒙古宗王们的大聚会)推举后,窝阔台才能正式即位。成吉思汗一直很喜欢拖雷。蒙古旧俗有幼子继承制,家长活着的时候给年长的儿子们一些财产,让他们自己成家;幼子却留在家中,日后继承家业。按这个习俗,成吉思汗的汗位继承人应该是拖雷,成吉思汗为了诸子之间的团结把汗位交给窝阔台,但他也说:“我的营地、家室、财产以及军队在内的一切,让拖雷掌管。”窝阔台对拖雷很是顾忌,面对一些宗王的劝进,他说:“尽管成吉思汗的命令实际上是这个意思,但是有长兄和叔父们,特别是大弟拖雷,比我更配担当这件事,……我怎能在他活着时并当着他们的面登上汗位呢?”因此,一直到两年后,即1229年秋,才举行忽里台。这时,有察合台的支持,又有成吉思汗的遗命,窝阔台便顺理成章地继承了汗位。1232年,窝阔台与拖雷伐金得胜,两人一起北归,窝阔台突然昏迷不语。珊蛮(巫师)占卜,说是蒙古军队杀人太多,金国山川之神因此作祟。稍隔一会,窝阔台忽然睁开眼睛要水喝,并问自己怎么了。珊蛮说,必须用亲人代替他死,窝阔台的病才能好。这时拖雷开口说:“战争中所有的罪业都是我造的,现在神要惩罚,就罚我好了。我又长得好,可以侍奉神灵,由我代替哥哥吧!”说完就叫珊蛮把咒过的水拿来喝了,几天后,拖雷在路上死了。
      (2)满族
      习惯法对金国制度影响深刻。首先是幼子继承。满族人实施父母在世时分家别居。清太祖努尔哈赤十九岁时即从父亲家中分出,独自立户。《满洲实录》卷一记,分家时“家产所予独薄”。当时努尔哈赤与弟叔尔哈奇为同胞兄弟,而分家时薄于长厚于幼正是满族传统习惯使然。《百家讲坛》阎崇年《清十二帝疑案皇太极》也提到:“满族先人女真,它没有嫡长继承的传统,许多游牧民族是幼子继承。”“努尔哈赤16个儿子,皇太极排第八。年长有好处,早一点跟他父亲出兵打仗,立下赫赫战功;年幼也有好处,女真有个习俗,就是幼子继承制,皇太极是不长不幼,恰恰居中,这是不利条件。”在明代女真家庭中,普遍存在年长诸子“别居”和“各居”现象;分居的次序是由长及次;惟有幼子与父母“同居”。当私有制度的胚芽在女真氏族社会的土壤上萌生并茁壮成长时,从这种古老的耕居传统中便衍化出一种独特的财产继承法则——幼子继承制。长子析居,幼子守户,实际是一种起源于渔猎生活的习惯。它的社会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控制家庭人口,以适应渔猎采集过程中分散经营、流动生产、辗转迁徙的需要,以及长期在野外生活时窝铺(满语叫“塔坦”)狭小的限制。这种习惯导致两个后果:第一,财产在家庭中不易积聚;第二,男子的所分财产为家业,年轻时就开始独立生活。
      (3)哈萨克族
      哈萨克族是著名的游牧世族之一,是由古代许多游牧部落和部族逐步融合而成的。至今哈萨克族还较完整地保留着古代游牧氏部落组织的特点,哈萨克人各氏族、部落都有各自的系谱。这些系谱提供了各氏族、部落起源与发展的历史线索,也是同一氏族、部落成员相互认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职责,维护自身权利的依据。在哈萨克族家庭组织中,男性家长具有绝对权威。财产由幼子继承。一家如有几个儿子。年龄大的都要分出去另立门户,父母身边只留幼子做继承人。另立门户娶妻生子的子女,都在父母的毡房周围建立新房。经过数代,就形成一个新的“阿吾勒”(村落)。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命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养老送终的义务。
      (4)羌族
      羌区广泛流行“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幺儿”的说法。羌族实行幼子继承制。习惯法规定:幼子的兄长成年结婚后,必须另建房屋,与父母分开居住,亦分给他们一份财产,让其另立门户,自创家业。幼子则留在“老屋”随父母居住,为父母养老送终。父辈建立的亲统、所代表的身份在死后由其幼子代行其事,契约当事人由幼子延续,家庭其余财产统统归幼子所有。长子、幼子都是家长的直系血统的继承人,都是家族香火的传承者。因此,重长重幼与宗法上要求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继承制并不矛盾,都是维护血缘家庭的方式。但其社会原因在于:首先,幼子继承制的形成,可能是财产积累刚产生时,掌握着财产权的父亲,在婚前性自由的影响下,怀疑长子不一定是亲生子。相比较而言,幼子为亲生子的概率更大。为维护血统的纯正性,故推行幼子继承制。其次,幼子幼时尚须父母抚养,父母年迈时幼子年富力强,能够更好地照顾父母。二者关系密切,强弱互补,感情深厚,继承中有所照顾,合情合理,为社会所容纳。
      (5)景颇族
      景颇族由唐代“寻传”部落的一部分发展而来。近代文献多称为“山头”、又分别称为“大山”、“小山”、“茶山”、“浪速”,自称“景颇”、“载瓦”、“喇期”、“浪峨”。景颇族家庭中尚保留幼子继承制,幼子地位高于长子,长子婚后另立门户,幼子却留在家中赡养父母,财产也主要由幼子继承。
      (6)凉山彝族
      凉山彝族为世系继承的幼子继承制,男女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婚姻上实行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同等级内存在等弟差别和变相的买卖婚姻。
      (7)马关苗族
      马关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南部,县境在东经103度52\'至104度39\'和北纬22度42\'至23度15\'之间。马关苗族(以下简称苗族)有白苗,青苗,汉苗,花苗几个支系,就这里的苗族而言,其自称为\"蒙豆\"(和白苗对应,以下依次对应),\"蒙斯\",\"蒙刷\",\"蒙陪\"。其家庭形式有宗族形式或婚姻缔结而组成的扩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组成的核心家庭。宗族大家庭的特点是由同姓的来组合,同姓就是一家,还有由于婚姻的缔结,家庭关系就会连接两个扩大家庭,这样组成的家庭形式有利于更大的政治、经济联盟。而他们的核心家庭则体现出男尊女卑的特点,实行幼子继承制,长子要和老人\"分家\"而住,但是幼子和长子都有服侍老人的责任。
      (8)怒族
      年长之子婚后要分家另过,在父母住房附近另建新房,并分得一定财产。幼子与父母同住。所有弟兄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家中无子有女儿者,可招女婿上门,可以继承遗产。怒族实行财产的幼子继承制,因为长子多分居,幼子随父母,所以便很自然地成为财产的继承人。
      (9)傈僳族
      傈僳族先秦时期属氐羌,汉晋时属“叟”的一部分,公元11世纪时,其先民为“乌蛮”的组成部分,与彝族、纳西族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傈僳族实行幼子继承制。在其长子或次子结婚后,必须与父母分家,父母同样分给少量土地、耕畜和其它生活资料,只有幼子和独子例外。幼子和独生子可一直和父母居住,即使婚后也不分家,直到父母死后继承遗产,这种幼子继承制是在私有制产生后出现的。
      (10)珞巴族
      在财产继承方面,珞巴族实行幼子继承制。大的孩子结婚后都要分家另过,幼子同父母生活在一起,由幼子负责赡养父母,养老送终。
      (11)纳西族
      纳西族为云南特有民族,主要聚居于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宁蒗、永胜、维西、中甸、德钦以及四川省盐源、盐边、木里等县也有少量分布。纳西族与我国古代游牧民族氐羌支系有渊源关系。其自称叫“纳”、“纳西”、“摩梭”等。在永宁和四川盐源境内的部分纳西族中,直到民主革命前夕,还残留着以女性为中心的家庭制度。家庭世系按母系计算,子女从母居。妇女为家庭的主要人物,担任家长。财产是母系继承制,由母亲传给子女或由舅父传给外甥或外甥女。这类地区在婚姻的缔结方面,有“阿注”异居、“阿注”同居、结婚三种形式。缔结“阿注”关系的双方通常是男子晚间到女家过偶居生活,次日清晨返回自己家中。这种婚姻关系没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因而建立和解除相当容易。由这种“阿注”关系所生的子女,属于母方,男子对这些子女没有必须扶养的义务。“阿注”关系到中年以后,一般都固定下来。还有一些男女,通过“阿注”关系的发展建立一个家庭。子女完全可以确认父母,如是女居男家,子女的世系按父方计算;如是男居女家,子女的世系则按母方计算。此外,姊妹共夫,兄弟共妻的群婚遗风,在个别村落还有发现。由于纳西族存在多元的婚姻制度,因而也有不同的家庭形态,即纳西族同时并存着父系、母系、父系与母系并行3种家庭形态。生活在宁蒗县泸沽湖畔的摩梭人,现在仍保存着母系社会的遗风,女性在家庭中地位比男性高,家庭中一般以年长或能干的妇女当家。男女不娶不嫁,实行走婚。(摩梭人父亲死后,财产由儿子继承。由于年长的儿子婚后即分居,在分居时已经得到一部分财产,所以在父亲死后一般不再继承遗产,而归幼子继承。这种继承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当地夫妻在婚前都过走婚生活,结婚后流行不落夫家,所生头一两个孩子不一定是父亲的血统。男子为了把财产传给自己的嫡亲,也倾向于幼子继承制。比如拉伯乡措洛古村的寒尔几各车,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长子、长女和第三个儿子都不是自己的血统。分家时,父亲给这三个人的财产很少,给亲生子女财产则很多。)
      (12)普米族
      我国的普米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的兰坪、丽江、维西、永胜等县和宁蒗彝族自治县,还有一部分居住在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和盐源县。宁蒗、永胜地区的普米族群众实行大家庭制,数代同堂。各地普米族有不同的自称,云南省兰坪、丽江、维西、永胜的自称“普英米”,宁蒗的自称“普日米”或“培米”,都是白人的意思。汉族的历史文献上称普米族为“西蕃”或“巴苴”。兰坪、维西的普米族家庭两三代人即分家。实行男子财产继承制,诸子平分,盛行转房、传幼子的习惯。
      (13)佤族
      佤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西盟、沧源、孟连三县,耿马、澜沧、双江、镇康、永德、昌宁、动海等县也有分布。佤族的家庭形式为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财产多由幼子继承,女儿没有继承权。
      (14)阿昌族
      阿昌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陇川、梁河等县,此外,也有少数分布在盈江、潞西、瑞丽及保山地区的龙陵和腾冲两县。阿昌族家庭是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财产由幼子继承。长子和次子在婚后可得一部分财产,皆另立门户。
      南诏 [历史]
      由于受汉文化的影响,王室冠有姓氏,并且为了保障王位的正常承袭,改变了自己本民族传统的全体成员的父子连名制,在王室中只允许拥有王位继承权的长子连父名,而其他没有王位继承权的诸子则不连父名,父子连名成为了王位继承权的一部分。南诏的王位继承,开始时依然保持乌蛮民族的传统——幼子承业制,后来借鉴和吸收中原王朝成熟政治制度中的精髓,演变为长子继承制;并做为长子继承制的补充,除父子相袭外,有祖孙相传及兄终弟及的情况。南诏的称号也经历了自己称王(诏)到由唐王朝正式册封为王,以及吐蕃相约称帝、自己暗中称帝到公开称帝的过程。
      齐鲁风俗从前的家产继承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长子长孙为主要继承人。这是从前财产分配的主要形式。分家的时候,长子多分了财产,他的儿子还要再分“长孙地”。这样,辈辈长子都占着这样的优势,就使得长支一般都较末支为富,所以一村一族当中,一般是辈分小的家族富户多,辈分大的家族穷人多。
      第二种,是以幼子为主要继承人。往往是在长子、次子结婚之后,依次使其带走一部分财产分居出去,主要财产留给幼子继承,而由幼子负责最后赡养老人和负责殡葬。这是与长子继承制对立的一种形式,常常引起长子的不满,甚至与父母兄弟反目,将“活不养,死不葬”等条文写入“分单”。
      第三种,是老人与几个儿子平均分配财产,或者谁最后赡养老人谁继承老人财产,或者共同赡养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分配遗产。近年来这种形式日渐增多。

      (五)总述
      总而言之,幼子继承制在我国封建历史上相对于长子继承制而言是比较少见的现象,而在我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中却较为盛行(这与其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相关,参见上文),在我国西南部少数民族中仍可见到它的踪影。所谓存在就是合理,幼子继承制有其弊端和不稳定性,但它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一定社会阶层内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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