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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本信息
  • 文章类型: 评论
  • 作品视角:
  • 所属系列: 无从属系列
  • 文章进度:完结
  • 全文字数:2424字
  • 版权转化: 尚未出版(联系出版
  • 签约状态: 未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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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他的第二人生》

作者:100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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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作者或许可以进奢侈品商店或是店铺去看看——没关系的,只要穿着整齐就可以进。
    第一:奢侈品商店里的顾客通常来说比营业员更少,是不是平安夜没关系——平安夜甚至只会更少。出现有人吵闹之类的情况,他们是不会过去凑热闹的——这种情况很快就会出现保安。营业员只会礼貌的笑笑,一言不发,把东西收好。
    第二:不可能出现”一大摞“的情况,奢侈品,特别是皮包手袋,每样东西都占有着极大的面积,货架上总是空落落,并且是开敞式的,一般而言,顾客拿起一样,放回一样,偶尔会有女顾客拿上两个包,在镜子面前看看效果——那么其中一个包会被营业员拿在手里。
    皮夹之类的东西,插样不会很多。而且无论是什么,都是拿一样,就会被营业员返回一样,你需要一起看的话,顶多两只——奢侈品不是路边摊,全都让你拿在手上看——对于皮夹皮包来说,超过三样也会颇有难度吧。
    第三:这些店铺同样也不是屈臣氏之类的超市或卖场,他们的门口一般来说是不会有防盗监测的——另外,我有个疑问,你所说的应该是声磁或是电磁防盗装置吧。所谓的通道式系统,超市常用的。
    第四:很多时候,商店只会要求把你把东西买下来,或送交警察,而不会直接起诉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判决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开庭一般需要半年左右。
    一般商店可经不起这么折腾。——而且,请注意,是遭受物质“损失”。
    还有你可以参考一下以下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不过很少有地方会按此量刑——具体可参照此案例。(上海)
    2006年6月,一女大学生顾某在上海一家“ZARA”服饰专卖店内,趁自己单独在试衣间试衣时,用准备好的老虎钳将服饰上的防盗报警磁性钉拔掉,然后将服饰塞进自己携带的“ZARA”纸质袋里,大摇大摆地走出专卖店,行窃各类服装达24件,总价值达6856元。后因服饰上仍然留有磁性惊响警报器而案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顾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这是故意盗窃,多次的量刑标准。
    何况宋朗还被证明是一时情绪激动,忘记手里还有东西——这样的结论不可能导致他入狱服刑。这类情况可参考“偷窃癖”,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无罪的。
    具体案例参考如下:(新加坡)
    六年前犯偷窃罪获高庭两度法外开恩,给予第二次缓刑监视的女工程师吴丽莹(29岁),如今再被控于去年12月三度到乌节路的购物中心偷窃名牌货的案件今日续审。主控官黄国荣高级副检察司认为,被告犯罪完全是她贪恋物质享受和不诚实性格所驱使,严格地说起来,实在与她的偷窃癖病况无关。
    主控官说,他是总结精神病症专家潘斯蒂芬医生的八页诊断报告而作出上述结论。被告起初偷的只是便宜的东西,但最后三次所窃取的却是价格高昂的名牌货,包括Gucci、Chanel的衣服和手提袋,总值约8600元。
    他指出,被告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并非精神病症所驱使。
    主控官接着向法官提呈数宗案例参考,要求法官把本案当作普通的偷窃案看待,至少要判被告坐牢六个星期,否则就是助长她的偷窃胆子。
    最后,我要说的是,无论是因为什么,盗窃就是盗窃,这是种可耻的行为。
    一个二十岁的男人,不是因为残疾,也不是因为饥饿,更不是因为面临疾病和死亡的威胁,而以下流的手段试图去偷取名牌皮包送给自己的女朋友——本身的三观和立场就已经出现了很大的误差。
    这不是是否违法,有钱没钱,或者为了某某理由——譬如说,”爱“。而是直接涉及到了道德与品德问题!
    他的女朋友就算不去找个公子哥儿,就算是找个愿意勤勤恳恳工作的男孩都要比他好上很多倍。
    这样的角色——应该是被批判和否定的。
    另外,我还想提一提,监狱狱警长是很忙的,除非宋朗是他的儿子或者侄儿,否则他是没可能来给一个普通犯人做思想教育工作的,监狱里有专门人员干这个。还有,随便叫停某个犯人,和他在食堂里说话是绝对违反规定的——去查查,或者看点相关的电影。
    监狱不是学校,狱警长也不是笑眯眯的大肚子校长。理解?
    拜托。
    您要是真想这么写,可以用点电影里的桥段,比如说,看到女朋友和那个有钱公子在一起(只是公事),看上去比较亲密,小伙子热血冲头,上去打了那男人一拳之类的(当然,不是说这就是对的)——造成了什么较为严重的后果,比如肋骨断了等等……那么接下来就好说了,人身伤害嘛……
    公子可以趁机表现出自己的豁达大度,他之前表现的还挺喜欢他的女朋友因此移情别恋也能找出理由来了……而且刑期可以拉长点,一个月就订婚了……实在是……
    ……
    这个,就是这些了……请继续努力。
    现在晋江上三观不正的文很多,但还请您确定是要写一个坏人还是一个好人,一个坏人如此实在有点可笑,一个好人如此又实在是太过无耻了……特别是他说他的人生充满挫折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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