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瑟无端

作者:顾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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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锋6


      (很对不起大家啊,重感冒了,就现在码字还看不清电脑呢!大家原谅偶昨天偷懒没更吧,窝被窝了,一天一夜嘞。今天无论如何要更下)
      很显然,这种辩题法学院是绝对占优势的,至少,很多相关法律案件和法律知识他们是相当熟悉的,根本不需要刻意查找和探讨。但是,现在侃侃而谈的正方一辩,大家很熟悉的,八卦猥琐男,刘晓武。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而我方今天的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我将从以下几个观点阐述:
      1、首先介绍一下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
      2、从法理上说,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3、从伦理上来说,安乐死更体现人性化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人之死亡,体现了新陈代谢的普遍规律,但死亡的方式各有不同。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基于死亡问题的不可避免性和法律意义的重要性。
      4、安乐死在法律上必须有一个明确定义,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为解除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治疗的病人的极端痛苦,在不违背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医务人员提供的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加速结束或不再延长死亡过程的医疗性服务,是特定情况下维护病人利益的最高体现。所以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自愿要求解除死亡痛苦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其死亡状态安乐化。
      最后,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不断,只有给安乐死立法,才能体现高呼人权的标榜法治的国度里给予人权的真正尊重。我们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使那些痛苦的人得以解放。安乐死不是死亡,是另一种方式的再生。
      谢谢各位,我的陈词完了。”
      这个刘晓武还是蛮不错的,起码稿子写得有条有理,但是,这番陈词落到京锦瑟眼里起码有4至5个大漏洞。真不愧是法学院才子,对待这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是毫不含糊。锦瑟默默在心里对对方一边说,你完了。。。
      当锦瑟这边的陈词结束的时候,穆端与锦瑟的交锋正式开始了。这是攻辩环节,即正方二辩、三辩任意挑选反方二辩或三辩回答问题,反方只能答不能问,每次1分30秒。反之,也是一样。穆端作为二辩,自然是先站起来的。
      “有请二辩。”穆端做了个邀请的手势,冲锦瑟笑了笑。
      “对方辩友,有句话叫做“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请问您方是怎样看待的呢?”穆端一如既往温和以待,丝毫不见步步紧逼的气势。
      呵,很犀利啊。锦瑟暗自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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