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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标签: 穿越时空 情有独钟 欢喜冤家 灵魂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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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本信息
  • 文章类型: 评论
  • 作品视角:
  • 所属系列: 无从属系列
  • 文章进度:完结
  • 全文字数:1099字
  • 版权转化: 尚未出版(联系出版
  • 签约状态: 未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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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古代奴籍的历史作用深入剖析知府大人的显性渣能

作者:村大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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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NND,看到这真是火大,忍不住爆粗。这样的男人都能做男主,那我就对这个世界无语了。
    可能很多人都不明白奴籍的恐怖,奴即富户家内奴仆。古称臧获﹑苍头﹐元代称驱口﹐明代称贱民,子孙世世为奴者称世仆。奴仆隶属于主人整个家族﹐地位极低。在《大明律》中﹐奴仆制度受到承认和保护。
    到了清朝,旗地上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被称为“壮丁”的农奴。他们或者是战争中的俘虏,或者是被迫充当满洲贵族奴仆的劳动人民。在属于皇室私产的皇庄中,它的组织形式是:每十名壮丁为一庄,设庄头一人,领地七百二十亩,牛六至八头,并量给房屋、器皿、衣服、口粮和田种。各庄应交租额,由庄头负责承总。在顺治初年的盛京皇庄中,每庄一年纳粮三百六十仓石,此外,还要上交大量饲草、猪、鸭、鹅、蛋等物。单是饲草,一个头等粮庄,一年要交一万四千束,折价合粮二百八十仓石,几乎相当正粮的百分之八十。实物之外,还有各种繁重的劳役,既有临时的劳役,又有长年的劳役;既有庄田的生产劳役,又有地主的家内劳役,所有这些,无一不落在壮丁的身上。
    编制在皇庄和一般旗地上的壮丁,在法律上和实际生活中,都处于奴仆的地位。皇庄的壮丁,是皇室的世袭奴仆。一般旗地上的壮丁,则被称为“屯居旗下家奴”,也就是庄田地主的奴仆。清律中有关奴婢的律文,对他们统统有效。这些奴隶们,可以任意鞭打捶辱,可以转移赠送,甚至出卖,而且壮丁的买卖,和土地的买卖无关,他们不是随土地的出卖一同转让,而且作为主人的财产单独出卖。他们的身份,具有浓厚的奴隶色彩。他们没有人身的自由,没有脱籍的自由,甚至根本没有独立户藉,只能附属在主人户下。(《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他们虽然被分配到一些土地,但这些土地的典卖,“悉由本主自便”,壮丁无权出典出卖(《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
    在历朝历代,清朝其实是对奴隶最为宽容的朝代,因为推翻明朝这帮奴隶帮了很大忙,就好比美国南北战争中的黑人,可美国的黑人在战争中就解放了,中国到雍正年间才正式废除了奴籍,可见奴隶在中国的地位连美国的黑奴都不如。
    奴籍中人不仅仅是那些大户人家的下人,更多的是娼妓贱民之流。
    我们举北魏南梁事实为证。《魏书。刑法志》说:“孝昌以前,(公元525 以前)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邺,京畿群盗频起,有司奏立严刑:凡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及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贼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此实“乐户”籍没见于史书的第一次。
    《魏书》所谓“乐户”,即“女乐”的化名。而且北魏律:缘坐配没工乐杂户都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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