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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章
薛蟠犯案的年龄在清代时期的讨论
十五岁以下死刑
《大清律例》中的“老小废疾收赎”条与之差异甚小,具体内容为: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所以十五岁以下是分档次的,11-15岁是可以判死的,一般是绞刑,并不豁免收赎哦
刘縻子案(乾隆四十三年,1778 年)??
四川盐亭县九岁男童刘縻子因向同龄玩伴李子相索要胡豆遭拒,争执中将李子相殴打致死。地方官府初判“绞监候”,但乾隆皇帝在复审时认为刘縻子虽年幼却性情凶悍,若宽宥将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遂下旨改为“秋后处决”,最终对该九岁儿童执行了绞刑。
高应斗案(嘉庆十年,1805 年)??
十二岁少年高应斗因家庭纠纷,用棍棒及烧红的锅铲残酷虐待其七岁童养媳龚四姑,致其伤重身亡。嘉庆皇帝认为其行为极其残忍,虽未满十五岁,仍判处“绞监候”,随后在秋审中核准执行绞刑
熊宗正案(乾隆十年,1745年)
在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九月,湖北巡抚具题了15岁的熊宗正殴伤无服族祖熊健候致死的案件,熊宗正被依律拟绞。但在刑部尚未完成复核之时,御史万年茂注意到这则案件,认为15岁以下(包括15岁)的案犯都应援例上请,于是擅自奏请将熊宗正免死收赎。乾隆帝下令将此案交付廷议。刑部尚书盛安认为,熊宗正案与丁乞三仔案有两处“情罪不符”之处:
第一,丁乞三仔案是丁狗仔先行欺凌挑衅所致,而熊宗正案则是熊宗正有错在先;
第二,丁乞三仔是拾土块掷打误伤致命,而熊宗正则动用了凶器。所以熊宗正“情罪较重,未便从宽”。
此案经九卿议复后,形成了“嗣后凡遇十五岁以下杀人之犯,该督抚查明,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符者,援照声请,听候上裁”的定例。
丁乞三仔案(雍正十年,1732年)
丁乞三仔案发生在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的江西省。当时,14岁的丁乞三仔与他的无服族兄丁狗仔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令其挑运重筐,又拿土块掷打他。丁乞三仔拾起土块打回去,不料击中了丁狗仔的小腹,致其殒命。丁乞三仔被依律判处绞监候。但雍正帝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由于雍正帝的旨意,丁乞三仔案就成为一则后来可以援引比附的先例。
以上是我从各处找到和摘录关于15岁以下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时间和史料。
薛蟠从来就不是活死人,他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是活着的,原文从来没判过薛蟠,另外如果薛蟠是法律或者名义上死亡会发生什么事情。
1.薛宝钗作为薛蟠的妹妹,家里亲丧是要服丧的,就不可能进宫待选,如果是公主陪读还是什么原因,亲丧服丧期间都是不允许的,也不可能作假,这是欺君罔上,重罪。
2.路引,虽然古代交通不便,通信也不发达,可以有漏洞,那这条跳过防杠,路引等文书在旅店等等都是需要查验的,和现代住酒店是一样的路子。
3.夏金桂和薛蟠结婚,要婚书的,参考薛姨妈给薛蝌定亲,总不能知道给其他房的侄子定亲写婚书,轮到自己儿子就不知道了吧,婚书是用来分财产和入户籍用的,所生子嗣的继承权等等都是依据婚书作为法定条件的。
4.薛蟠要是死了,薛宝钗就是他们这房的继承人了,宝钗就和林黛玉一样要招赘了,而且薛家有八房呢,不是林家这种没近亲的,吃绝户都能直接把薛家这房活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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