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解析

作者:尤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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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2 章


      主婚权--

      据《宋刑统˙户婚律》规定:
      定婚成立要件包括私约,即知晓男方年龄、健康及身分后,私下所作的承诺;婚书,即正式约定;聘财,即以布帛钱财为主,若有其中一项,婚约便成立。女子不能许婚后反悔或更许他人,若违反则处以杖刑或女归前夫,前夫不娶则还聘财,等于强迫女方履行婚约;但若男方反悔,只规定不能追回聘财,并无惩罚。此外,若违反嫁娶时间亦须受罚
      据《宋刑统˙户婚律》规定:
      男方提前强娶或女方临时反悔,皆必须受法律的惩治。又婚约上所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实,也要受罚,由于婚嫁妄冒属于诈欺行为,其对个人身份、健康状况、许婚或已婚与否进行隐瞒,故未成者要遭受法律的处分,已成者也必须离婚。然若子孙在外自行定婚,家长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之定婚,则产生双重婚约之情形,便须根据具体情况,解除其中一方的婚约,

      据《宋刑统˙户婚律》规定:
      子孙若私定终身并已完婚,便承认之,并解除家长所缔结之婚约;但如果尚未完婚,则家长定婚的效力便优于子孙私自定婚约的效力,便可解除子孙所私定之婚约。

      宋代的主婚人为(祖)父母、周亲尊长及余亲,而周亲尊长乃指伯叔父母、姑、兄、姐;余亲则包括周亲卑幼及大功以下的亲属在内,所以嫁娶者之五服亲属,均拥有主婚权。又宋律对于主婚人为嫁娶违律者主婚,根据其主婚权的大小,有其法律责任,从(祖)父母被判独坐,周亲尊长却以首从定罪,余亲则以事由定首从罪,显示(祖)父母仍拥有最高主婚权,子女必须听从,因此所负的刑责也最大。婚,妇家也。姻,婿家也。

      《唐律·户令》:“寡妻无男者, 承夫份。君夫兄弟皆亡, 同一子之分, 有男者不得别分, 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嫁, 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皆应分人均”。

      在丈夫没有留下儿子的情况下,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在丈夫连兄弟都没有的情况下,可以继承整个家庭的遗产。但条件是妻子必须为丈夫“守节”,如果改嫁的话,即失去对前夫财产的占有和处分权。

      《清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这说明,“父母之命”已经由礼入法,而私娶,则是违法的。同时,《清律》男女婚姻条还规定:“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这又说明,即使当事人做官或经商在外,自作主张娶妻与父母等长辈为之定婚发生冲突,在尚未完婚的情况下,仍要“从尊长所定。”倘若当事人擅自做主,则于法不容。

      明律:“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继承明律并补充:“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

      红楼里面的主婚权是处处体现啊,哪怕是一个不起眼的小配角,主婚权都没有一个是错的,所有人都是在古代的环境背景下的符合古代的三法,宗法,礼法,律法的。

      主婚权首先就涉及到一个框架大背景,非清代的满清,而是类似架空明的设定,为何没有满清呢,虽然很多生活日常都带有清初的旗人风格和习惯,但是我依旧说红楼梦设定的类似架空明呢,具体的架空时代我另外开一章分析。

      满清都知道是八旗的旗人,内三旗和八旗,八旗秀女选秀三年一次,是选嫔妃的,和内三旗一年一次选人是入宫服侍做宫女的,不得不说,清代宫廷制度算是古代封建王朝里最好的了,一般性宫女服役到25岁就给出宫了,其他朝代可没有那么好待遇的。

      令妃这类内三旗内务府三旗的就是一年一次选的,所以八旗内所有人都不具备自行主婚权的权力,皇子都没有,特别是满蒙联姻,皇子的标配基本都是一正两侧的,乾隆皇八子永璇算是特例只有一正无两侧,这个待遇乾隆他弟都没有的,不过永璇腿有病。

      因为男的总需要和女的结婚的,所有女的都有被选一遍,没选之前,没筛下来之前,是不能自行婚配的。

      有人可能要说了,薛宝钗这类不就是筛下来的嘛,其他人也都筛下来,怎么就不能是清代了呢,不能!因为有个尤二姐指腹为婚!清代选人也要等到十三岁,尤二姐是还没出生知道性别就已经定亲了,而凤姐的态度和行为表明了,当时社会和官方是认同尤二姐和张家的婚事的,是合法的,那就是可以自行主婚的表现。

      但是还要一个问题,满清长期施行的是旗民不婚,不是满汉不婚,大家概念不要搞错了,旗人相当于明代的军户制度,而民和旗人是一个相对的不同zhengzhi概念和身份,好比现在用英文讲的civilian平民,即使是现代现役的都不会出现在自家户口本里的,施行的两套。

      所以尤二姐得绕个圈了,不是直接说她和贾琏,或者尤三姐和柳湘莲,而是说尤二姐和张家,尤老娘尤氏和宁府贾氏,他们如果是在清代背景环境,是需要同为旗人的,民是不能结婚的,为何清代如此限制呢,因为费用,经费问题,旗人可以有很大的免税特权和其他行政特权,还有可以拿到经济补贴和旗田等等,婚丧嫁娶等也都有各类补贴的,这个大家可以自己去看清末民国那些旗人的自传体,例如老舍等等,还是不少名人留下记录档案等的。乾隆因为开销问题,后期把大量的汉军旗出旗了,也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

      旗民不婚和大背景的原因讲完,就可以开始一个个人物分析主婚权了。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说主婚权就是父母,上面的主婚权历史排序我写很清楚了,下面是详细分析而已。

      贾敏和林如海的婚姻,应该是贾母做主的,因为贾代善死的太早了,而贾敏嫁的太差了,符合第三回贾母冷待林黛玉的表现。

      林黛玉在林如海和贾敏都过世后,父母双亡,也无提及过继嗣子,也无近亲,全是远亲,估计可能都出了五服之内了,首先没过继嗣子,那林黛玉是只能招赘的,不然林家和林如海就断了香火了,这个是古代不被允许的,林黛玉的主婚权在谁手里,在贾母手里,贾母是宗法的外祖母,两个舅舅,舅妈也有主婚权,但是贾母最高,和宗法继承一样,是按五服周亲的规矩排序的,如果林家过继了嗣子,这个嗣子比林黛玉年龄大,那这个嗣兄就是林黛玉的主婚人,比贾母的权力更高,主婚权看的不是辈分高低,是宗法五服内亲缘远近的。

      贾赦兄弟的主婚权不好判断,但是凤姐和贾琏的可以判断,和贾珠李纨一样是贾母主婚,所以宝玉也是同理,迎春嫁给孙绍祖前,贾赦是特意请示过贾母的,贾母是默认的,这个就是细节,代表的是贾母依旧是最高主婚权,拥有一票否决权的。所以那些个孙辈的主婚权都在贾母手里,所以林黛玉要真能和宝玉结婚,贾母作为两人的最高主婚人,早就能结婚了。
      贾母不喜欢林黛玉,也狠不喜欢贾敏,怎么可能把宝贝孙子宝玉给林家做赘婿呢,贾雨村做赘婿都被平儿这个下人看不起。

      张道士给贾母推荐十五岁及笄的姑娘给宝玉,大家都知道这人是宝钗,和贾母谈,而不是和王夫人谈,也是一处细节。

      惜春的主婚权就在贾珍和尤氏手里,如果他俩死了,那就在贾蓉和他继室的手里,看他们干的事,惜春能遁入空门我觉得是好事。

      奴仆的主婚权在主子手里,文中有凤姐和贾琏在把小厮丫鬟配人,最霸道的就是来旺家了,我在三类仆人的章节里分析过来源和权属的,还有司琪人物分析过她和表兄潘又安的事情的,所以司琪和潘又安的主婚权是分别在不同的人手里的。

      司琪在邢夫人和贾赦手里,因为是媳妇陪房和男方家下人又生的孩子,而潘又安的情况估计差不多,但是却是贾政房里的,这个属于越权了,也就是说给下人配对需要在有权控制的人里面挑选,凤姐给来旺家安排媳妇,是讨要的彩霞,彩霞是王夫人房里的,我认为大概率并不是荣府的,而是王夫人的陪房,凤姐是不动贾政房和贾赦房的,不然也是越权。

      贾蓉的主婚权之前在贾敬手里,后来在贾珍夫妻手里,另外夫妻的主婚权是同权的,没有高低之分,但是有时间前后之分,如果母亲给儿子先定了亲,父亲在外也给定了别的亲,以时间先后判断优先级。

      贾蔷的主婚权在贾珍夫妻手里,死后就在贾蓉手里。

      铁槛寺凤姐弄权是唯一我读出来有情人的这对的主婚权分析,张金哥的主婚权应该是在父亲手里,

      第三方巧取豪夺的长安府府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都说是太爷的小舅子了,大概率这个李衙内上面已经没人能主婚了,是李衙内的姐姐主婚,这个姐姐是给太爷当续弦的。

      接下去说外来户,邢岫烟等人

      薛蟠和薛宝钗的主婚权在薛姨妈手里,所以我是不认为宝钗是薛姨妈亲生的,很多因素,等我出单独人物章节,所以宝钗只能听命于薛姨妈的吩咐。

      薛蝌和薛宝琴就有意思了,他俩的主婚人不同。

      薛蝌的主婚权在薛姨妈,但是薛宝琴的主婚权在薛蝌,薛蝌的主婚权优先于薛姨妈的,所以文中才会提到,要妹妹宝琴出嫁后,薛蝌才结婚,耽误了薛蝌,有人觉得这就很没道理,特别是宝琴在荣府耽误了年岁,而且长幼有序也应该薛蝌这个兄长先成亲的,就因为主婚权啊。

      薛蝌结婚后,他的妻子作为嫂子,夫妻对应平权,是只能能插手小姑子宝琴的婚配的,有人觉得宝琴不是早和梅翰林家定亲了嘛,怎么插手,婚礼过程很复杂的,可使绊子的事情多了去了,特别是嫁妆,哥哥给妹妹多准备点嫁妆是哥哥的事情,但是哥哥结婚后,就是嫂子操办了,嫂子能愿意把那么多嫁妆贴补给妹妹?而不是留下来给自己享用或者自己以后的子女享有?所以嫂子和小姑子是利益冲突的,这就是为何薛蝌不能先于宝琴结婚的原因,哪怕后来薛蝌和邢岫烟定亲了,最后结婚也不能先于宝琴。

      另外一个这个牵扯到薛蝌宝琴的母亲也去世的问题,是可以文中推出来的。

      说主婚人是因为生病不在身边,可以的,这种说法我能认同,但是继续绕回主婚权,薛蝌是从兄弟,不是薛蟠的堂兄弟,薛姨母是当场就做主定下薛蝌亲事的,那只能说明薛姨母以上的主婚权的人都死完了,不然这个婚书是无效的,古代订亲已收信物为主要判断依据。

      好比水月庵的老尼姑,张财主收了聘礼(无论多少),这点现代小说也常见,重点是亲疏关系导致的主婚权排序,这个不是薛蝌的母亲托谁的问题,无论她托了谁,律法的主婚权排序摆那边的,因为不是堂兄弟,是从兄弟,而且薛家有八房人呢,其他的八房的人对于薛姨母这个亲疏关系也有同样的主婚权,甚至排序可能比薛姨母更有优先权,宗族的男嗣权力常比媳妇的实际权力更高,。。。这个都请宁府的尤氏送帖送礼,文中旁白都说定下了啊,总不能骑驴找马给姑娘定亲吧,这以后还怎么嫁出去啊。

      无论薛蝌的妈死没死,薛姨母都是做不了主的,她主婚权排序太靠后了,而做不了主的薛姨母给定亲在古代等于是要逼死邢岫烟了,薛姨母没必要这样做吧,和邢夫人家无冤无仇的,弄的不好还要同时得罪两位保山,薛科需要祖父母,父母都死亡,然后按照血亲的亲疏排序,他这边的父系叔伯等五服内比薛姨母的主婚权排序低,薛姨母就能做主了,因为薛家有八房,需要大功以下的余亲,而薛姨母能做主说明她是大功以下的五服余亲才行,而薛蝌需要同时没有姑母,没有兄长和姐姐,不然主婚权排序均在薛姨母之上,因为是大功以上亲属。

      薛蝌的母亲没死,哪怕有些人认为是中医的痰症中风了,不能社交,所以让长辈薛姨妈代理,我可以很明确的说,不可以,只要薛蝌的妈活着,哪怕全部都是别人代的,婚书上签的名字和手印也得是薛蝌的妈,好比皇帝只要一天没死,太子就不能继位,皇帝哪怕脑瘫脑梗植物人,没死,太子就不能继位,这就是规矩,不能越权,哪怕太子基本上完全行使了皇帝的权力了,但是礼制和明面上太子还是太子。
      还要一点,薛蝌兄妹的父亲是明确死亡的,但是母亲情况被凤姐打断了,不知道生死,只知道有病,那父丧的情况下,把生病的母亲一个人扔下,两兄妹独自上路进长安城,这是大不孝啊。。。。。他俩怎么不去死啊,我没危言耸听,古代严重的情况,大不孝真的要死人的,而且是十恶不赦之一,不能收赎,不能减刑,不能大赦,就是说天下大赦的时候,一般性的死刑犯都能减刑成徒刑流放等,大不孝不能,还是死刑。。。。北宋初年,四川等地就出过父母在分家的按照大不孝直接处死的律法的。

      所以宝琴为何耽误了好久还没和梅翰林家结婚,是因为父母丧的孝期啊,为何薛蝌定亲要那么久之后,明明邢岫烟和他们是一同来的长安城和荣府,因为父母丧的孝期啊,不能议亲定亲结婚的,父母丧孝期结婚也是大不孝啊。

      假设梅翰林的儿子如果婚前亡故了,那薛姨母就有权通过干涉薛蝌来重新定薛宝琴的亲事了,但是主婚权名义上在薛蝌这边的,不是在薛姨妈,但是再梅翰林儿子活着她就没权去改薛宝琴父亲定的亲事,哪怕是退亲都不行,因为薛宝琴父亲的主婚权比薛姨母高,哪怕父亲死了也比薛姨母高

      所以当时尤二姐和张华的婚约就是张华的父亲接受的退亲,是可以的,因为主婚权在张华父亲手里,不在张华手里,尤二姐和尤三姐的婚事在尤老娘这里,尤氏排第二主婚权,所以双方家长都同意退亲的确是成立的,所以王熙凤让张华说的诉讼理由里面就没有说退亲不合法的

      如果薛宝琴真的需要重新定亲的话,薛姨母我上面写了,是有能力重新给宝琴定亲,但是她的优先级比宝琴的哥哥薛蝌是低的,薛姨母能给薛蝌定,但是无权越过薛蝌给宝琴定亲,因为薛蝌和宝琴是属于大功以内的血亲,亲疏关系比薛姨母高,作为在室女比出嫁的姑子更亲,出嫁的姑子服丧大功九个月,但是在室女服丧是期年一年,

      如果只是单纯的说亲还没走正式定亲流程的话,贾母没必要还要请隔壁的宁府尤氏过来的,而且薛姨母是专门还补了请帖的,这个也是走的正式定亲流程啊,就是让贾母和尤氏做见证人的,正式定亲需要第三方见证人,退亲也是,明代有个实例,万历的时候,两个大臣儿女婚事作废,退亲没请第三方见证,最后女方家的大臣被逼辞官了

      假定代理权薛蝌的母亲授权给了薛姨母,但是古代讲究父母在不远游的,薛蝌的母亲还有痰症,那子女就应该侍疾啊,而薛蝌带薛宝琴进京待嫁需要等梅翰林从外任回京述职还有一两年的时间呢,寡母一人在家,子女无人在身边,这是大不孝的,十恶不赦之一,八议制度都不减等的,所以我才推定薛蝌的母亲应该也过世了,薛姨母是在薛蝌的父丧三年后才给定亲的,林黛玉的母丧,父丧都不穿红的,薛蝌的父母带兄妹俩之前一直到处远游,就是我说过薛蝌的祖父母已经死了。

      但是古代的礼法其实一直在变化的,根据不同皇帝的需要,例如母丧并不是一直三年,之前是父在母服期年的,就是说父亲在世,母亲的丧期是一年,并不是三年,最早甚至更短,还分嫡母,继母,生母不同的丧期,这个朱元璋改过不少内容,为此朱标还和老爹怼过的,甚至朱元璋规定了叔嫂有服,之前礼法一直是无服的,我一直强调宗法是创立之初起,核心几千年未变过,但是礼法是为宗法服务的,礼法和律法都是可以根据后世统治者需要改变的,这也是为何统治者可以违反的原因。

      邢岫烟的婚事,主婚权在她父母邢忠夫妇手里,所以邢夫人是去问过他俩才定的亲,而且可以看出,大户人家,正常人家结婚都要要走一遍正规流程的,需要写婚书,有双方主婚人,和保山或者媒人,周媒人是迎春和孙绍祖出现过,贾母做过保山,这婚书还是薛姨妈给签的,所以她自己的儿子薛蟠和夏金桂结婚,会没有婚书吗?夏金桂也不是给薛蟠当外室的人啊,没婚书就没正式的合法身份,所以薛蟠是不可能活死人的,法律上肯定存在,不然婚书没法成立,结婚后媳妇需要户籍落在夫家的。

      礼制在红楼中也是处处体现,例如我推断贾敏是庶出其中一个缘由就是荣府五服以内无人给贾敏奔丧和服丧,荣府应该是大功服丧九个月的。

      贾敬死,贾琏在家孝期间偷娶尤二姐,他和宝玉这一辈荣府的人需要服丧缌麻三个月。

      史湘云也是父母双亡,她的主婚权就是叔叔婶婶了,
      判词里说巧姐是狠舅女干兄,那说明她父母死了,凤姐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就是死了,所以巧姐的主婚权归了舅舅和兄长这类,要么凤姐被休,义绝等情况,孩子归属权是夫家,那凤姐也不在有主婚权了。

      主婚权是宗法和礼法上的,生母地位不够,例如赵姨娘,虽然是贾环和探春生母,但是因为本身是王夫人的陪房奴婢,所以她不具有主婚权,除非她能被扶正。

      好了,我应该都提到了,要是还有补充的,我后面再接着写。2025-11-15

      补一下尤二姐的主婚权问题,看尤二姐章节吧,我这里不写了。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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