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修正案(十一)

作者:阿里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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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章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及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全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规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定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到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罪,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创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创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夺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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