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解析

作者:尤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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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9 章


      兼祧问题

      红楼梦里没兼祧的,是几个非常规婚姻制度里,唯一没在红楼梦中出现过的。

      有些网友认为八十回宝玉兼祧了,所以我特意开一章说一下兼祧吧。

      虽然历史上是有过好些名人兼祧的记录的,都属于挺特殊的,而且家族内部都是允许的,如果是内部都同意,其实比过继这种办法好,但是古代用的并不多,而且一直并没有承认兼祧的另一方女性配偶的法律地位,哪怕是癫狂的清末都一直没有承认。

      乾隆四十年下特旨,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兼祧的条件有三
      条件一:独子
      条件二:同父手足
      条件三:宗族同意

      所以宝玉是林如海的独子?我怎么不知道王夫人和林如海通奸啊?宝玉和林妹妹是亲兄妹啊?所以林如海和贾政是同父?我怎么不知道贾母通奸啊?所以林氏宗族和贾氏宗族都同意了?贾珍这个族长没那么癫吧,不怕被林家的砍死啊 。

      另外还有一规定是违刑法的,就是立嫡子违法,而宝玉是贾政的嫡次子,是嫡子。

      嘉庆二十五年的《礼部则例》明确规定:独子承祧两房,只应娶嫡妻一人,其置侧室以广嗣育,在所不禁,不得两门均为娶妻,有违定例。

      胡适考证出来从曹雪芹和他的朋友敦诚弟兄的关系上看来,我说“我们可以断定曹雪芹死于乾隆三十年左右(约1765年),怎么用的乾隆40年的特旨啊

      另外叠加我之前写的皇太子永琏避讳的问题,时间线来说,红楼梦成文的时候,兼祧觉得还是完全不合法的存在,另外即便清代中后期允许兼祧了,也只不过是在继承法上合法了,也就是承认了婚姻事实,但是不具有婚姻效力,不懂法理性的可能看不懂我写的这两个点,简单来说就是承认婚姻事实,所以兼祧所生子女就有了继承权,不具备婚姻效力,就是后娶的配偶,不是以配偶妻子的身份,也就是并不符合宗法和礼法,配套从来没完成过,所以这个特旨下过后,清代后期还不断滚动的打补丁,甚至末代的溥仪都是兼祧,好在无嗣,不然汉制的宗法真的从创建开始核心就没变过,结果差点到清末晚节不保了,历史上除了兼祧的溥仪,没有皇帝会兼祧的,不单单是违背人伦,还完全违背了宗祧祭祀的本质的。

      不过满清也不是太在乎这个,他们只是套了一层汉制的壳子。

      而民间认同这种兼祧,其实也是因为利益,吃绝户更方便了,这也是为何清代是吃绝户最狠的一个朝代。

      律法面前没有“两头大”,先娶者为嫡,后聘者为妾。当然,法理不外乎人情,遇到具有人情味官员时,结果也会有不同。

      咸丰年间,保定府人王宗闵的弟弟无子,由王宗闵的独子王廷庸兼祧两门,王宗闵已经为儿子娶妻,他弟弟又为王廷庸娶妻张氏。王宗闵意图奸污张氏,未成,事后张氏与丈夫王廷庸发生口角自尽。

      当地官员按照律法,后娶者为妾,就把王宗闵定罪为调奸子妾未成,杖一百,徒三年。案子报到保定府,这位复审的官员很怜悯张氏,不赞成判决结果。这位官员认为:虽然法律不认同两位正妻,但张氏毕竟是明媒正娶的,具有正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视为妾室。应该按照有妻更娶律,把王宗闵改判拟满流。这个案子报到刑部后,刑部同意了保定府的复审。

      所以宗法,礼法,律法,三法性质是不同的,和现代的民法和刑法对于同一件事也有不同的定义一样。

      上面说的婚姻事实和婚姻效力,我按照现代的法律解释,不知道大家能理解不。

      现在出国定居的人很多,和境外人员的跨境婚姻也很多,各国的法律不同,我们是女方二十岁以后才能结婚,那其他国家都是十八岁成年了基本都能结婚的,有些还能提前,那我们这边的人在境外合法的和十八岁的同龄同乡结婚,当地法律是承认的,然后回国,是既不承认婚姻事实,也不承认婚姻效力,但是和境外的十八岁成员结婚,是承认婚姻事实,但是不承认婚姻效力,两个都是境外人员在境外成婚,然后到了我们这边定居,是承认婚姻事实,也承认婚姻效力的,婚姻事实是作用于子女继承权,婚姻效力是作用于配偶继承权,两者是不同的,国际上举例新马泰。

      马来西亚是不承认非婚子女的继承权的,因为不承认婚姻事实,只要不领证的,都不算合法夫妻,所以第三方即使生儿育女,当事人和非婚子女都享受不到另一方带来的继承权,但是血亲的继承权依旧享有(也就是母系),父系要验DNA,但是验了也不给的,何况法律上来说,dna并不是强制性的。

      泰国同样只能一个人领证,但是常常听到泰国可以找小老婆为何呢,因为泰国是承认婚姻事实的,所以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可以有父系的冠姓权,可以直接继承父系的遗产,有财产继承权,但是生母是无权分的,只有领证的配偶有权分,这就是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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