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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你家大大被侵权了吗?
说好的来讲讲著作权~
啊,因为个人能力有限,所以只简单讲一下,如有错误欢迎指出,我会及时纠正。要是还有疑问可以留言给我,我尽力回答~
好了,既然要讲著作权,我们有几点是必须明确的:什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什么人享有著作权?怎样算是侵犯著作权?著作权被侵犯,如何保护?
接下来就按顺序来谈。
1、什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就是:作品。
这里的作品大致包括八个种类: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
⑤摄影作品;
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
(注:根据法律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这个比较少见也比较杂,所以不单独罗列)
看到这些作品的种类,相信大家能够意识到:我家大大(画手、写手)可能被侵权!我家爱豆(歌手、演员)可能被侵权!甚至我自己(随便拍一张照片)也可能被侵权!
好了,有这个意识当然好,但还有一点更重要的是:以上作品并不一定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为什么呢?
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还必须同时具备(即缺一不可)以下三个特点:
①它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非思想、感情本身)
②它具有独创性
③这种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的范畴
这三点告诉我们什么呢?其中最重要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句话:思想不受保护,表现形式才受保护;没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受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保护。
所以如果有人说:你家大大的作品里表达的思想跟我的作品里表达的思想是一样的!你家大大抄袭我!
那么这一定是逗你玩的,你可以尽情地跟TA普法了→ _→
而如果有人拿抄袭而来的作品去维权,说人家侵犯TA的著作权——
那么你就可以再次普法:不好意思,你的抄袭之作不具有独创性,它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__^
(这也告诉各位创作者们,还是好好经营自己的作品,少些危险的侵权行为吧~)
好了,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什么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现在大家可能还会有一个问题:没有发表的作品受保护吗?
这时候我们就可以直接甩法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这里我们先解释一下著作权法中“发表”的意思:将作品公之于众。
所以“发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比如未出版但在网络上发布的作品,也属于已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说,不管你的作品有没有公之于众,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2、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
其实照理说应该从著作权的概念谈起,但那个说起来比较抽象(而且网上也找得到),所以我们直接跳到比较具体的: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指:你作为著作权的享有人(专业说法是:著作权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种: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①复制权;
②发行权;
③出租权;
④展览权;
⑤表演权;
⑥放映权;
⑦广播权;
⑧信息网络传播权;
⑨摄制权;
⑩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追续权。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感慨:卧槽!这么多!而且为什么一定要分什么人身权财产权?
厉害了我的哥,问到了重点啊!
为什么要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呢?
这是因为: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无期限,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
我们都知道,保护著作权的最终目的其实无非就是:鼓励创作。
由这个目的我们可以想到两点:
第一,如果我的创作不受保护,谁都可以拿去使,那我还创作干嘛?!(╯‵□′)╯︵┻━┻
第二,前人的作品辣么多,辣么多!总会有撞的吧?而且过了辣么久,辣么久!还不给我用一用、让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那我们怎么可能创作出超越前人的作品?!文化怎么既创新又发展?!(╯‵□′)╯︵┻━┻
于是为了照顾以上两种创作者,著作权法选择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我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作者永远享有发表自己的作品或者不发表自己的作品、给自己的作品署名表明这是谁创作的作品,以及作品完整、不受篡改和歪曲的权利;但是作者借助复制、发行、出租等等手段利用自己的作品赚钱的权利嘛,我就规定个期限好了,不然后面的创作者真的没法活啊=。=
这时后面的创作欢呼雀跃,而前面的创作者就要问了:期限?多久?!太短我可不干?!凭什么啊说的好像我们前面没有前人似的!
著作权法回答:放心吧,只要你们还活着,你们的著作财产权都是你们独享的;另外我还可以给你们的继承人一个优惠——在你们死后,继承你们权利的人还可以享受你们的著作财产权五十年。够多了吧?人生有几个五十年啊真是=。=
因此创作者都满意了,让我们为法律的智慧鼓掌!d=====( ̄▽ ̄*)b
说了这么多,大致总结一下就是:
不论作者是否去世、去世了多久,你在使用TA的作品时,都必须注明作者,且不能篡改或者歪曲作品;而如果作者还没有去世,或者作者去世不满五十年,你想对TA的作品复制、传播、展览、拍摄、翻译等等,都必须经过作者/继承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人授权并支付报酬(当然如果作者明确表示不要报酬那就无需支付),否则你就侵权啦!
哦,这里还要补充两点:
①如果作者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
②所有五十年的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至死后/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止。
说了这么多,相信有爱豆的人要急了:等等,前面不是说影视作品也受保护吗,那我家爱豆的权利是什么?
别急,我们现在来说。
我们都知道,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出版发行都要通过出版商,而歌曲和剧本的作者在创作了作品之后,往往也会请明星和演员来演唱和表演、同时文化传媒公司会对其进行录制和发行,甚至还会有电视台对明星的演唱或表演做直播……而在这个过程里,除了作者,还出现了其他主体: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播放者。
这四种主体享有的权利名叫邻接权,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邻接权包括哪些呢?我们按主体来看。
出版者:
①版式设计专有权;
②专有出版权。
表演者: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录制者:
①许可他人复制其录制的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
②许可他人发行其录制的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
③许可他人出租其录制的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
播放者:
①许可他人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
②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
这些权利都是可以从字面上理解的,所以就不进一步做解释啦~相信大家看完,大致也就知道自家爱豆拥有什么权利,以及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侵犯自家爱豆权利了吧?
ps.邻接权也是有保护期限的,同为五十年哦~
3、什么人享有著作权?
通过第二点的讲述,相信大家已经明白哪几类人享有著作权了。
①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②作者权利的继承人:继承享有作者的著作财产权;
③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和播放者:享有各自的邻接权。
当然了,说到著作权的归属,其实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①合作作品:作品不能分割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反之,各自享有自己创作部分的著作权。
(例子:歌曲。歌曲通常有作曲人和作词人,这是典型的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因此作曲人享有曲子的著作权,而作词人享有词的著作权,但各自行使著作权的时候绝对不能侵犯整体的著作权哦)
②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例子:杂志。杂志里选择的内容和对这些内容的编排如果具有独创性,那么这种独创性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属于汇编人。但是要注意,比如文学杂志,汇编人不能侵犯杂志里文学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哦,使用这些作品都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③委托作品:委托作品即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则为受托人享有。
(例子:在照相馆拍摄的照片。你在照相馆拍摄照片,相当于你委托照相馆为你创作作品,这种照片就是委托作品。此时你就是委托人,照相馆则是受托人。如果你和照相馆约定了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你或者属于照相馆,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就是你们约定的那样;如果你们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由照相馆享有哦——这时照相馆使用你的照片就是行使它的著作权了,此时如果它未经你同意展示出来,你不能说它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不归你;但你可以说,它没有经过你的同意使用你的肖像,算是侵犯你的肖像权。)
④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
(例子:电影。电影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要注意一点,电影里面诸如剧本和音乐这类可以分割的作品,著作权一般都是归作者享有的哦。)
⑤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职务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工作的人,为了完成工作而创作的作品。
其二,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限制。限制主要有三种:(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外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3)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利用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例子:照相馆里的摄影师为了完成照相馆分配的工作任务而拍摄的作品,就是职务作品啦~它的著作权由摄影师享有哦,不过受到上面说的那三点的限制~)
补充说明:本文中所有的作者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的概念大家不明白的请自行百度哟!
4、怎样算是侵犯著作权?
总的来说,作者及邻接权人享有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而行使的,都是侵犯著作权。
我在这里就只说说几种常见的侵权形式哈:
①盗版:主要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
通过上文的讲述,大家都知道,作者、表演者和录制者都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盗版通常同时侵犯了作者、表演者和录制者的这两项权利,也就是说,这三种人都有权向盗版者主张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这里就有个问题了:盗版者侵权,购买盗版者侵不侵权呢?
一般来说,购买盗版但不用来出租、复制、贩卖,就不会侵犯著作权。所以通常“看盗版”的行为是不侵权的,但我们要知道一个道理:我们“看盗版”实际上都是通过他人的侵权行为来实现的,其性质相当于——我明知道他人贩卖或者赠与我的东西是偷来的,我还去买、去接受。而且,没有买卖就不会有伤害,“看盗版”盛行,最终只会导致创作的衰落、消亡。这也就是倡导大家支持正版的原因。
②抄袭:主要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抄袭就不多说了,主要是侵犯作者的这两项权利。
这里也希望大家不要随意传播“某某作者的某某作品系抄袭作品”的说法,因为很可能对方并不构成抄袭,而这种谣言一旦造成大范围影响,你作为传播者就是侵犯他人权利,并且很可能会构成犯罪了。
司法实践中判断抄袭,通常有个公式:接触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抄袭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要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抄袭,首先要判断涉嫌抄袭的作品有无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然后再判断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实质性相似。只有同时具备接触的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这两点,才可能构成抄袭。
具体的判断方法就不详谈了,大家可以找找相关著作或论文进行了解。
③无授权转载:主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无授权转载,只有一点要说明:我仅仅是在我的网页或者微博里提供一个链接,这不算侵权。至于别的无授权转载,嗯,你们懂得→ _→
所以大家要明白,有时候不是说著作权人不追究我们就不违法了,实际上我们的很多行为都是侵犯人家权利的,只是人家没工夫一一追究罢了……咳,我们应该自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几种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即非侵权)行为:
【这里就直接甩法条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5、著作权被侵犯,如何保护?
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是犯罪啦!犯罪的话当然就是通过刑法保护了,通常是自诉。
但是我们身边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通常还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能通过除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保护了,通常就是著作权法啦。
但我们知道,除了犯罪以外,我们平时遇到的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很多时候都并不是通过法律解决,而是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的。
这里就要提到纠纷产生后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了。
合法的私力救济通常包括协商、调解或是仲裁;
而公力救济则一般指的就是诉讼。
也就是说,碰到纠纷时,我们通常会是这样反应:
纠纷产生后……
→协商啊!吵啊!
→协商和吵架解决不了问题,就请别人来调解嘛!
→调解还是不成!双方态度都很强硬!那么咱上仲裁机构仲裁去!(也可以直接起诉)
→仲裁不行,我认怂或者对方认怂;如果我们都不认怂,那就上法院去起诉!法院说了算!
这样是不是就很清楚了!(o゜▽゜)o☆
大家也知道,一般不是什么问题大家都会直接上法院的,首先情理上有些说不通嘛!比如如果你借了我的钱到期没有还,我也没有催你就直接上法院告你了,你肯定一脸懵逼:“卧槽!毛病啊!我就是太忙不小心忘了,你提醒一声不行吗我马上还你啊,用得着告我吗!”
是吧?噗。
其次,寻求诉讼这种公力救济,也是需要成本的。有时候纠纷小,你请求的利益小,而为了诉讼而付出的时间、精力等等成本都远远超过了你请求的利益,那么谁会选择诉讼啊?
所以呢,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是私力救济的路子走不通了,利益权衡过后才会选择公力救济。
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著作权的保护。
毕竟现在互联网发达,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通常具有侵权主体众多、面积极广的特点,尤其是盗版这种侵权方式。所以很少会有著作权人通过诉讼的手段来向盗版人主张侵权赔偿,因为盗版太多了,根本告不过来,也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来搜集证据。
而这对抄袭的行为,著作权人的维权方式也通常都是协商、请第三方调解。理由同上。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也已经体会到维权多么困难了。
因此在最后的最后,我希望大家看完这篇文章,能够理解一些创作者大费周章的防盗行为,多一点耐心;
也希望大家能够尽最大可能支持正版,不要做小偷的市场、为小偷提供偷窃的理由;
更希望大家不要仗着著作权人维权困难,就肆意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仅做一个偷窃者,还做一个嚣张的偷窃者。
要知道,
错的永远是错的,不是没有人指出、没有人追究,它就对了;
并且,很多时候,
多行不义必自毙,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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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在我的公众号也有,那样看比较清晰,不过无所谓了,大家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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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话说
第4章 你/你家大大被侵权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