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解析

作者:尤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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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5 章


      贾敏主要从婚嫁和丧制角度分析

      贾敏的出生我之前分析过,我再重申下,贾敏是庶出,非贾母所生。
      插一句其他的,三兄妹贾赦贾政贾敏都不是贾母所生,贾赦是庶出长子,齿序一,贾政是嫡出长子齿序二。
      之后我会单独分析这两兄弟的,不急,不要觉得我写的是矛盾的,我的所有人物关系都是逻辑闭环的,以文本为依据,绝对不会脱离文本。

      我是认为贾敏低嫁,而且低到了比迎春嫁孙绍祖还低得多的低嫁。

      红楼梦中的人物,他们的婚嫁是很有意思的,非常的讲究,特别是主婚权问题,到时候我统一分析一下,包括配角的主婚权和婚嫁,我也拉出来一起说,还有红楼梦没有旗人背景,旗人有个特色就是所有人,包括皇帝,都没有自行婚配权。皇帝可以是说是联姻结合,但是皇子也是没有的自行婚配权的,八旗还有内务府三旗和各种包衣,属于奴婢,不能自行婚配的,主子不给配人,甚至有终身不得婚配孤老的。

      婚嫁:

      林如海的前科探花,不是指前一科,前前X几科探花都可以说是前科探花(我说错了,之前一个网友纠正我的,感谢,前科就是前一科,一般三年内),而按照进士平均35岁左右的年纪,加上贾府玉字辈的结婚年龄,普遍都是20岁以内,那林如海很大概率娶贾敏是填房的,不是原配,不然按照一般性进士年龄算,如果年纪小的林海他不能袭爵其实就是个普通人有点资产而已,年轻的林海举人身份是完全配不上贾敏的,所以我倾向于贾敏是续弦,出嫁年纪在王熙凤进门前,但是可能贾敏和王夫人相处过一段时间的,加上女性正常的婚后生育时间也说的通,不然贾敏如果和林海年纪相近生孩子,我这么想都觉得好奇怪啊

      (贾敏是续弦这个观念是我之前章节分析的时候的想法了,按照贾敏低嫁的程度,应该不至于是续弦,原配的概率更大些,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所以观点我依旧保留了下来,还有林黛玉那个夭折的弟弟,是嫡是庶不知道,原文没有足够的信息推测,何况还是死了的人物)

      第十六回赵嬷嬷道:“嗳哟哟,那可是千载希逢的!那时候我才记事儿,咱们贾府正在姑苏扬州一带监造海舫,修理海塘,只预备接驾一次,把银子都花的淌海水似的!说起来......”凤姐忙接道:“我们王府也预备过一次。那时我爷爷单管各国进贡朝贺的事,凡有的外国人来,都是我们家养活。粤、闽、滇、浙所有的洋船货物都是我们家的。”
      和林如海的祖籍对上了

      我发现同样是婚姻买卖,迎春是当抵债的,贾敏可能是受聘礼嫁过去的,不然两人相差太多了,贾敏不受贾母待见,但是依旧嫁给林如海我觉得奇怪,但是林家出了重金的聘礼的话,就非常合理了,和知否情节类似(顾二的生母)

      原文出场林如海40岁,前科探花郎,当今恩典给他家多加封一代,林如海本人是没有爵位承袭的,没有恩科这类的情况下,明清科举三年一次,那37岁以前的林如海是没有探花郎身份的,一般性是举人或者是贡士身份,当今给他家的加封时间是不知道的,而根据文中人的婚嫁年龄基本在15-25岁之间,女性23岁结婚已经算大了,参考23岁的傅家的姑娘,叠加贾代善的死亡时间至少40年以上,那林如海和贾敏至少是20年前结婚的,

      那当时最极端的情况,林家还没有得到另外的恩封一代,而林如海本人也只是个白身庶民,林如海他本身有什么资格娶公侯家的女儿啊,迎春嫁的孙绍祖至少还有世袭的指挥使在身了,林如海有个毛线啊!!!别说什么林如海是列侯的孙子,祖上有爵位所以身世能匹配,红楼里的贾氏族亲周边住了一堆呢,难道就不是宁荣两公的子嗣了吗?公爵还比列侯爵位高呢,贾代儒和贾代善还是同辈的呢,更加是公爵的儿子呢,贾代儒混什么样过的什么日子,还有一堆的贾氏族亲呢,贾云贾芹日子都很难过,贾蔷命好贾珍接过去衣食无忧,其他还有一群有名有姓的族亲,总不能说红楼里的人除了方外之人可以未卜先知吧,知道林如海将来能中探花,做巡盐御史,家里能加封,要是真能,贾府还怎么最后会败落呢

      贾母对林黛玉一直很冷漠的。。。从进府前就开始了,以前我甚至一直想不通不理解贾母为何如此苛待贾敏,现在我突然发现一种可能性能理解了,贾敏是贾母或者史家陪房生的庶女,所以才遭到贾母的厌弃,婚配也不好,荣府也整体从下到上都怠慢林黛玉,林黛玉只叫宝玉二哥哥也能通了

      《清宫内务府奏案》乾隆七年三月初七日,奏为原任守备魏琨之女七姐私聘一案,奉旨着从宽,免其离异事。“守备魏琨之女七姐十九岁,缘于雍正十三年,魏琨之女七姐年十三岁,照例造报会计司,乾隆元年未曾挑选女子迨至二年二月间,……魏琨之子魏承铠来禀,我父魏琨在任所病故,我姐姐七姐系我父在日,于乾隆五年十一月间聘与正白旗尚琳佐领下现任陕西兰州所属渭源县知县郑鼎勋之子,闲散人郑廷瑜为妻等语……查定例内开凡将女子偷嫁与人若五年之内,将聘嫁女子拆离,嫁女之人鞭一百,若过五年,免其夫妇拆离,嫁女之人亦鞭一百……但女子偷聘未过五年,应照例与伊夫郑廷瑜离异……

      据《大清会典》中康熙八年,关于包衣佐领下女子的婚嫁规定还有记载“其辛者库人之女,有聘嫁旗下民人者,不论年份远近,概行断回;嫁女之人照例鞭责。该管拨什库免议”。另外根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的阐述:“管领即辛者库,内管领即辛者库。”

      我最早分析贾敏的婚嫁就是因为分析迎春的婚嫁然后连带的,后来发现的确是和我分析的观点和其他内容都能融会贯通,没有矛盾的地方,贾敏和林如海结婚至少十五年前,我估计甚至是二十年以前了,和贾代善的去世时间是对待上的,至少也要贾代善活着的时候才能让贾敏出生不是,不然就是怀鬼胎了。

      另外贾敏是远嫁,从京城嫁出去,还嫁那么远的地方。。。。贾母为何要这么做,不知道,反正贾母是真的很讨厌贾敏是真的。

      丧制:

      我先说一下匿丧的后果吧,我遇到过网友说,把丧事偷偷瞒下不报丧的想法的。下面是一些历朝历代对于匿丧的处理后果和总结,有部分是我摘抄的,当时从哪里弄的我没记,不好意思了。

      匿丧

      古代对于匿丧的处罚非常严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唐代: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匿丧行为包括“匿不举哀”和“释服从吉”等。如果得知父母或夫丧而故意不举哀,要被流放二千里;如果在丧期未满时脱下丧服或作乐,要被徒刑三年。匿丧被视为“十恶”之一,属于重罪,不能减刑、赎刑,一般不得赦免。
      宋代:宋代对匿丧的处罚也较为严厉,通常在徒刑以上,如流放、杖刑等。如果官员匿丧不报,会被革职,并且不准援赦。
      明代:明代初期对匿丧的处罚主要是杖刑和罢职为民,但后来觉得太轻,改为充军,充军接近死罪。例如,明英宗曾下诏:“官吏匿丧者,俱发回原籍为民”。
      清代:清代继续沿用明朝的制度,对匿丧者革职查办,并且不允许援赦。
      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官员若违反丁忧的有关规定,便会受到流放和监禁的处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诸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唐律疏议》卷十、十二、十三)。
      宋朝对违反丁忧规定的处罚与唐朝相似。元朝的处罚似乎比前朝要轻一些,《元史·志》第五十《刑法一》规定:“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
      明朝前期对匿丧、诈丧等违反丁忧制度的官员,主要处以杖刑和革职为民的惩罚,后期则加重了处罚,除杖刑和革职外,可处以“五刑”之中仅次于死罪的“充军”重罚:“父母见者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明英宗实录》卷二九四)。
      清朝对丁忧官员违反规定者,通常是罚俸、革职和杖刑。如,《大清律列》规定:“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论。若丧制未终,冐哀从仕者,杖八十。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通常文官丁忧由吏部负责,而武官丁忧则由兵部职掌。吏部通常会有内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官吏丁忧事务,如明朝时吏部的稽勋司职掌丁忧事宜。但有些朝代也另有专门机构负责官员丁忧,例如,宋朝官员的丁忧事宜则归太常礼院负责。官员的丁忧包括诸多环节,从报告父母等死亡消息的“闻丧”,到核实死亡消息的“勘合”和奏请官员丁忧的“题本”,再到丁忧官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交代”和“服阕”后的复职,还有对官员丁忧行为的监控和违制行为的处罚,这些环节涉及政府的人事、行政、监察和司法等各个部门,构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政治功能系统。
      丁忧回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政权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官员群体,通常是军队的武官,不受丁忧规定的约束,在其父母等至亲丧亡时,无须离职回原籍守孝。相关研究表明,“武官的丁忧制度在宋元以后基本呈废弛状态,始终未能形成像文官那样恒长而有强制力的规定。明代不许武官丁忧守制,一方面是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另一方面亦是洪武帝出于对当时政治、军事形势考虑的结果。此虽权宜之计,但明代历朝恪守洪武帝之制,武臣不丁忧遂为定制。……清承明制,顺治一朝及康熙中前期,武官均不丁忧”。此外,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下,其他一些对政权的稳定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官员群体也可以回避丁忧。例如,宋朝咸平元年,皇帝“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这三个地方的官员之所以能够回避丁忧约束,“是因为宋初川峡、广南、福建路官少缺多,官员不够用,因而朝廷普遍实行了这种关于这三路地方官员丁忧制度的灵活变通政策”。
      明代关于匿丧不报的“行政约束主要有:推行勘合制度,利用‘连坐’制度实施对丁忧官员居丧守制的监督”。“连坐”和“庇荫”等制度将家庭私人行为纳入国家公共管理的范围,极大地强化了家国的同构化。
      明代还规定,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杖八十。此外,若官吏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期亲的范围涵盖了直系血亲和部分旁系血亲,具体包括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及其配偶等,有时还包括曾祖父母和高祖父母。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律例六【礼律】
      祭祀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為始、夺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為民

      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议准规定,凡本生父母期年之服,若隐匿不报而应试者,将照匿丧例治罪。乾隆元年(1736年)进一步规定,童生若隐匿父母之丧而应试,除本人严行查究外,其扶同冒结之人一体治罪。

      总体来看,古代对于匿丧的处罚非常严格,通常包括流放、杖刑、徒刑、充军等重刑,反映了儒家孝道思想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乾隆当初因为白月光富察皇后的丧制,满俗是国丧不能剃头(薙发),结果有大臣犯了,因为雍正时期大家剃头也没事,乾隆是直接因此处死了好几个大臣的,所以大家不要觉得丧制无所谓,丧制是真能死人的,不是把办丧的那个人送走,是把自个儿给送走了,弄不还还是全家一起送走,又要说回嘉靖了,嘉靖给他生父搞的大礼仪,一方面是为了自己,也一方面也是为了生父的丧制。嘉靖当初为此把朝臣直接拉到宫门口廷仗的,直接都杖毙了,文臣集团都不敢和嘉靖硬怼了。

      然后再说下红楼梦里的丧制

      服丧和孝期
      第十四回:自己五更入朝,公事一毕,便换了素服,坐大轿鸣锣张伞而来,至棚前落轿。手
      北静王在秦可卿的丧礼穿素服,宁国公冢孙妇告殂
      凤姐出至厅前,上了车,前面打了一对明角灯,大书“荣国府”三个大字,款款来至宁府大门上。只见门灯朗挂,两边一色戳灯照如白昼,白汪汪穿孝仆从两边侍立。
      缮国公诰命亡故,故其孙石光珠守孝不曾来得。
      贾政听说,忙回去,急命宝玉脱去孝服,领他前来。
      第四十三回
      宝玉听说,忙将素服脱了,自去寻了华服换上,问在什么地方坐席,老婆子回说在新盖的大花厅上。
      宝玉祭奠金钏,王熙凤的生日宴前

      第四十六回
      鸳鸯冷笑道:“老太太在一日,我一日不离这里,若是老太太归西去了,他横竖还有三年的孝呢,没个娘,才死了他先收小老婆的!等过三年,知道又是怎么个光景,那时再说。
      父母丧守孝三年和后来尤氏贾珍守父丧三年对上
      第五十四回
      王夫人忙起身,笑回道:“她妈前日没了,因有热孝,不便前头来。”
      袭人的妈死了
      第六十二回
      宝玉道:“你快休动,只站着方好,不然连小衣儿、膝裤、鞋面都要拖脏。我有个主意:袭人上月做了一条和这个一模一样的,她因有孝,如今也不穿。竟送了你换下这个来,如何?”
      鸳鸯的妈也死了,和袭人妈死的丧期重叠了
      第六十四回
      宝玉亦每日在宁府穿孝,至晚人散,方回园里。

      贾敬死了
      第六十五回
      一时,贾琏素服坐了小轿而来,拜过天地,焚了纸马。
      第六十八回
      凤姐也摔了,一面止了哭,挽头发,又喝骂贾蓉:“出去请大哥哥来。我对面问他,亲大爷的孝才五七,侄儿娶亲,这个礼我竟不知道。我问问,也好学着日后教导子侄的。”
      贾琏只要服丧缌麻三个月,但是在一个月内就急不可耐的要偷娶尤二姐了
      第六十九回
      贾琏忙进去找凤姐,要银子治办棺椁丧礼。凤姐见抬了出去,推有病,回:“老太太、太太说我病着,忌三房,不许我去。”因此,也不出来穿孝,且往大观园中来。
      一面分派了人口穿孝守灵,晚来也不进去,只在这里伴宿。要知端的,且听下回分解。

      第七十五回
      次日起来,就有人回:“西瓜、月饼都全了,只待分派送人。”贾珍吩咐佩凤道:“你请你奶奶看着送罢,我还有别的事呢。”佩凤答应去了,回了尤氏,尤氏只得一一分派遣人送去。一时,佩凤又来说:“爷问奶奶,今儿出门不出?说咱们是孝家,明儿十五过不得节,今儿晚上倒好,可以大家应个景儿,吃些瓜饼酒。”
      第七十六回
      尤氏红了脸,笑道:“老祖宗说得我们太不堪了。我们虽然年轻,已经是十来年的夫妻,也奔四十岁的人了。况且孝服未满,陪着老太太玩一夜还罢了,岂有自去团圆的理?”贾母听说,笑道:“这话很是,我倒也忘了孝未满。可怜你公公已是二年多了,可是我倒忘了,该罚我一大杯。

      林黛玉第八回穿大红,第四十九回穿大红,距离母丧、父丧我推测是超过三年的,林黛玉第三回进荣府是六岁,宝玉七岁,所以林黛玉能和宝玉同寝同止,因为第六回宝玉梦遗了,结合现在生理学知识,至少宝玉已经超过10岁了,所以第八回林黛玉穿红是过了母丧三年的
      第十四回林海死,林黛玉

      好了,继续说主题贾敏的丧制,之前我说过林黛玉坐船的时间线安排了。

      《清史稿》卷093 志六十八礼十二(凶礼二),
      曰大功九月,祖为孙及孙女在室者;祖母为诸孙,父、母为诸子妇及女已嫁者;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嫁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於本生亲属皆降一等;为人后者之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姊、妹在室者;为姑、姊、妹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为本宗兄、弟及其子;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妻为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

      基于清代律例一直改,也不好确定什么时候更改的,还要更改的时间和红楼梦成文的时间,我就依据清史稿做标准参考书
      里面还有一句:乾隆间,谕京旗文武官遇亲丧,百日后即入署治事,持服如故。罢与祭祀、朝会。

      曹公的红楼梦是乾隆年间成文的,那满官和汉臣的服丧丁忧制度是不同的,但是我没看到有旗人相关的背景内容,我也观点也是认为写的架空明初到明中的,但是又混了不少朝代的内容,所以也不知道如何参考文中是如何设定的,反正我没看出任实职的贾政怎么样了,首先他本人至少是可以按照乾隆时期百日后在干活的,按照明代就不能奔丧了,但是没限制家眷去奔丧,反正荣府的女眷我也一个都没见到。

      为啥说奔丧和葬礼荣府女眷一个都没见到呢,因为林黛玉初进荣府,荣府是一个一个介绍过去的,如果之前就见过,就不需要这样的步骤和程序了。
      林黛玉一进荣府,除了惜春是隔府的小姐不用服丧以外,所有的荣国府主子基本是有一个算一个全服丧的,九个月,而鉴于贾政在家接待了贾雨村,贾政后来避出去也只能和宝玉一样去一些道观之类的地方,而贾赦索性样子都不装,在家直接不见人,应该就是乾隆的丧期的百日规定。贾政也不能出去衙门办公,或者贾赦找人宴请之类。

      大家去看原文,下人和主子们在贾敏的服丧期间是怎么穿戴的吧,林黛玉当时林如海还活着,算是客居,是客人,不是后来二进的寄人篱下的寄居生活。

      2024-5-21

      服制顺治三年,定丧服制,列图於律,颁行中外。道光四年,增辑大清通礼,所载冠、服、绖、屦,多沿前代旧制。制服五:曰斩衰服,生麻布,旁及下际不缉。麻冠、绖,菅屦,竹杖。妇人麻屦,不杖。曰齐衰服,熟麻布,旁及下际缉,麻冠、绖,草屦,桐杖。妇人仍麻屦。曰大功服,粗白布,冠、绖如之,茧布缘屦。曰小功服,稍细白布,冠、屦如前。曰緦麻服,细白布,绖带同,素屦无饰。
      另外红楼梦是一直在强调文中的当今皇帝是非常重孝的,那荣府的孝期操作,恩,要是贾母的亲生女儿,我是看不懂了

      2025-6-20
      网友给我的补充,但是不能用满俗的,因为红楼梦的丧制是明确是汉制的,看尤氏对贾母说贾敬的丧制至少两年多。
      《咫尺偶闻》第十卷:
      满俗丧礼,轻于汉人。斩衰止百日,期服六十日,大功三十五日,小功一月,缌麻廿一日,较之古礼似不及远矣。然其居丧也,衰服不去,身不听乐,不与宴,居室皆用素器,木几素席,以终三年。期功各以其等降,相率行之,无敢逾。若戚友家丧,有服者如其服,无服者男去缨,女去珥。丧主人奉男腰缨,奉女首经,拜而进,受者亦拜。
      清稗类钞的礼制篇
      满洲丧礼满俗丧礼:斩衰止百日,期服六十日,大功三十五日,小功一月,缌麻二十一日,然其居丧也,衰服王去身,不听乐,不与宴,居室皆用素器、木几、素席,以终三年。期功各以其等降行之,无敢逾。戚友家之丧,有服者往吊时如其服;无服者,男去缨,女去珥。丧主人奉男腰绖,奉女首绖,拜而进,受者亦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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