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修正案(十一)

作者:阿里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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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改为:“已满石榴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部门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公共交通。工具擅离职守,与其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较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定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的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从托凭证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富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物材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过期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卖自买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太确定的重大信息,导致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算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范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标注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盈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法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像录音制品,或者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器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十一、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犯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诈骗、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披露、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和经商业秘密,所有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盗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义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影响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任务、保荐等证明的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的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幼女、□□幼女的;
      “(四)两人以上□□的;
      “(五)□□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对幼女造成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巨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中事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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