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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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lolo:
不是我存心挑刺,只是职业习惯而已。
1.从你文中,我得出的结论或者说是方言以为的结论是老太太咨询的案件是致人重伤的,因此,她介意和解,我才有此疑问。---“这样应该算是防卫过当,在与对方的找斗中出于自我保卫而对对方进行人身伤害,造成了重伤的话,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是因为是正当防卫,虽然过当了,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你说“我没让方言做辩护人,做代理也只是在诸葛的代理下,跟着学习”,但是我也从文中找到““我?出庭?”当辩护人?开玩笑!”“她们还需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而她,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要等所有的人都先签完字。”
3.追诉时效问题,“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盗窃罪”,除了盗窃罪,那个的刑期不起码是“x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么追诉时效起码15年的。而四案犯罪时间在数十年,那么很可能后罪尚在前罪追诉时效内,所以前罪的追诉时效也要从新算的。
4.林咸的庭长问题。我引用的不是《公务员》法,而是《法官法》,“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文中可知林咸起码是硕士生,那么至少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从他年龄和进法院的时间看出,他应该不是通过的当初的“助审员”考试,而应该是当初的律考。公务员进法检系统,不需要再考公务员的吧。要不内调,要么辞职后考(这个应该还需要一年试用期的)。
5.“呃?开玩笑吧!通过了司法考试的话,要进入律师行业,必须先行实习一年,不管你之前是否已经在律所工作多少年了,这是规矩。”“方言明白的点点头,反正迟早会面对的,就算今年没有考上,诸葛肯让她以武候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代理案件,其实是对她一种莫大的帮助。”且不说方言刚参加完司考,成绩不得而知,即使过来,证还要到次年3月左右拿到呢。律师法规定“实习律师协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不得单独执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方言是作不收取费用的公民代理。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本案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现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的用“判决”!!!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7.看的时候只是当成一般小言而已,所以对里面的专业知识并没有细看。偶尔有些原则性问题想要讲讲。就好像外人老喜欢说“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但是,如果对方要将此作为普遍状况来解释,那么我又要跟人解释了,尤其现在案多人少,每个法官压力都很大,又不断的被人误会。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问题,诚然,你文中所写是为了剧情需要。但是不了解这一情况的呢?又把这种交往当普遍现象了呢?---既然,lolo应该也是法律人,而且喜欢写文,不妨多写写这方面的(法律人的爱情故事),顺便当普法故事看看。^_^
8.不唠叨了。。。(还是很喜欢这种淡淡的感情故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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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作者:L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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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07-06-17 13: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