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画堂春》

作者:会删评的墨书白

关于老人控告子女“不孝”,还有一些细节规定。比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宥)之不?不当环(宥),亟执勿失。
  这是说,达到60岁或65岁以上的老人控告子女不孝,必须立即受理,拘执不孝之子。而相同的控告,到了汉初,关于是否立即受理,则有不同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也就是说,必须经过不同日期的三次反复控告,才准予立案。
  对于“不孝”罪的教唆犯,张家山汉简也有惩处规定:“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贼律》)《奏谳书》对之作了更详细的说明:“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
  经过魏晋六朝,到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成为后代法典的圭臬。其中对于“不孝”之罪的惩处继承和发展了秦汉法律,同时又直接延续了上古礼制。按照《四库全书提要》的说法,唐律“一准乎礼”。《唐律》中有“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之罪,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项都涉及孝道问题。例如: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对五服之内的亲长,若发生谋杀、殴打、詈骂、诅咒、诉告等行为,便与谋反、谋叛等同,视为不赦的死罪,受到严惩。
  《唐律》规定,子孙“违犯教令”和“供养有阙”要判二年徒刑:“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其解释是,“可从而违,堪供而阙”,即父母教令能执行而不执行,家里条件允许而不供养父母时,祖父母、父母提出“不孝”之诉告,方得定罪。《疏议》将“供养”与《礼记·内则》中“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联系起来,说明唐律对孝道的法律强制与上古时期的礼制规定具有渊源关系,是合而为一的。若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子孙委托他人照顾,而自己远赴他地做官,也要判一年徒刑。至于殴打、詈骂祖父母和父母,则更是重罪: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相比于上引秦汉时期的相同罪行,这些条文规定得更加细致了。一般认为,这是五服制度在古代法律中得以全面应用的结果。律文中特别提到,对血缘关系较远的亲长实施“过失杀伤”,要“依凡论”,即“依凡人法”处理。这足以说明,对于父母及亲长的“不孝”行为,其判罪明显重于对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是儒家道德在法律中得到强化的结果。
  正如孔子和曾子所说,除了孝养活着的父母之外,对死后的长上之亲“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也是孝道之大端。所以,古代法律特别重视为父母守丧一项。遇到以下情况,均受法律惩处:
  ⒈“匿不举哀”。若在外地听闻父母之丧而匿不举哀,要判流放两千里。相应地,闻期亲尊长之丧而匿不举哀,要判徒刑一年;闻大功以下的尊长之丧而匿不举哀,则递减二等。
  ⒉“释服从吉”和“忘哀作乐”。父母丧期未终,就改穿吉服,或者“忘哀作乐”,要判徒刑三年;参与杂戏娱乐活动(如樗蒲、双陆、弹棋等“杂戏”),要判一年;偶遇奏乐和宴席而未回避,要笞杖一百。
  ⒊“冒哀求仕”。官员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长之丧,要去官回乡服丧,谓之“丁忧”,若丁忧期间做官,谓之“冒哀求仕”,不仅受到道德诟病,而且要判以徒刑:“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冒哀求仕者:徒一年。”
  ⒋“服内婚嫁”和“服内生子”。居父母之丧,不能结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而且婚姻无效(“离之”)。若服丧的对象是期丧,则罚笞杖一百。居父母之丧时有孩子诞生,是谓“服内生子”,要判一年徒刑。
  另外,根据儒家亲亲相隐的礼制原则,诉告尊长之亲也是“不孝”之罪,官府不予受理。秦汉时期已经将其入律,例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承袭了这条律文:“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唐律》对之规定更严,除“谋叛”以上的大罪必须揭发之外,凡“告祖父母、父母者”,均判绞刑。除了直系嫡亲之外,诉告其他亲戚尊长也要判罪,例如,“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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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会删评的墨书白  发表时间:2024-04-10 17:18:45
封建孝道,老太太最好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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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会删评的墨书白  发表时间:2024-04-10 17:43:07
晋武帝还采取了具体措施,太始四年六月丙申,他下诏:“士庶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者,举而进之;有不孝敬于父母,不长悌于族党,悖礼弃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罪之。”推荐有孝心的人到朝廷做官,对不孝顺的人要严厉予以处罚。为了让全国上下都知道这个治国理念,到了东晋,晋穆帝等皇帝还亲自开讲《孝经》。
《世说?赏誉》注引陈留董仲道日;“每见国家赦书,谋反大逆皆赦,孙杀王父母、子杀父母,不赦,以为王法所不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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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1111  发表时间:2024-04-10 18:45:54
多谢LZ科普知识。只知道举孝廉。原来不孝,还是十恶不赦之罪,与谋反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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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野雾  发表时间:2024-04-10 18:52:33
天呐,忽然就理解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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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文章:画堂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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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4-04-10 17: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