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黛玉是个小仙女[红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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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不孝”之罪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传承了两千多年。最早出自《孟子·离娄上》。原文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不孝有三种情况,其中以没有后代为最重要。舜没有向父母禀告就娶妻结婚了,是因为他年纪大了还没有后代。所以,在君子看来结婚生子比禀告父母还要孝顺。)
到底“不孝有三”是哪三种情况?孟子只给出了一个答案。另外的两个情况,他并没有给予明确。后来,汉代的经学家赵岐在注解时给以附会,说:一味顺从父母,父母有过错也不劝说,陷父母于不义之中,这是第一种不孝;家境贫穷,父母年老,自己却不去当官吃俸禄,以供养父母,这是第二种不孝;不结婚生子,断绝祖宗的香火,这是第三种不孝。
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作为“不孝”的内容并非只有这三种情况。“不孝”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还有:
1、诅咒父母、祖父母的(中国人好骂娘、骂祖宗,把别人置于不孝之地,应该就是从这里来的)。
2、父母、祖父母在世,却别立户头,另有财产的(现在在农村里,还存在只有一个儿子,却和父母分开居住,被人认为是不孝顺的情况)。
3、不赡养父母的。
4、父母去世,守丧期内(三年)进行婚嫁的,不穿“孝衣”的。
5、父母、祖父母去世,密不发丧的。
6、诈称父母、祖父母去世的。
7、和父亲的妻妾有奸情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家庭关系的和谐建设。把由其宗法礼制、伦理道德的约束上升为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古代有“不孝”的罪名,凡属“不孝”行为,均给以法律的惩罚。
《尚书。康诰》载:“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万恶之首是不孝不友)。
《吕氏春秋》上也有“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的说法。
《秦律》惩治不孝。说有一父亲告其子不孝,要求给以处罚。其子被判斩其足,并流放到边境,终生不得回来。
汉代,“不孝罪”是大罪,被判“弃市”(在闹市区斩杀)。有例子:美阳县一妇女告她养子无德,县令判“取不孝子悬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
唐代有罪大恶极的“十恶不赦”的罪名,其排在第七位的就是“不孝 罪”。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另立户籍的、供养父母不周的处徒刑三年;状告父母、祖父母的因“忘情弃礼”处以绞刑。等等
清代也有规定: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杖一百,徒刑三年,诬告则绞死。
当然,统治者对于不孝罪名的成立与惩罚,是出于用法律手段维护其礼法、统治稳定的目的,有着极大的偏颇和不合理性。但对于倡导良好的家庭伦理观念也不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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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シ……&  发表时间:2018-06-24 17:14:07
膜拜大佬
[2楼] 网友:清然  发表时间:2018-06-30 16:14:19
+1
[3楼] 网友:風のsaga  发表时间:2018-08-27 11:06:24
然而孟子其实不是这个意思,孟子认为的无后是指没尽到晚辈的义务也就是结婚未告知父母。上面那个意思是后人做注释的时候加上去的,无后解释为没孩子应该是汉代左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