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二:欲加之罪,其无辞乎?——从现代法律角度论阿弥无罪

作者:veganX

评二:欲加之罪,其无辞乎?——从现代法律角度论阿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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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女主有罪的,说要虐女主的,说要女主内疚去好好补偿男主的,说女主配不上男主的…不好意思,我统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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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争论其中一点是阿弥有没有罪,既然有人要拿现代精神去评判阿弥,那我们就用现代法律来说道说道好了。
这个案例简化来说,就是高太后和阿弥是亲戚关系好,阿弥和李穆是夫妻。高雍容想害李穆,高雍容就设局让不知情的阿弥递了毒药给李穆,李穆没有防备,喝完死了。问题来了,不知情的阿弥有没有罪?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是无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来引用下: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阿弥前世的事情大家都已经很清楚了,阿弥对高雍容的阴谋一无所知,她被高雍容当成了一个工具,去害了李穆。阿弥本人并不提前知晓这个阴谋。知道了这一事实,再对照这第十六条一看,就非常清楚了,阿弥不是犯罪。刑法讲究主客观相统一,意思是客观上有危害结果,主观上要有危害他人的意识。两者都具备的前提下,构成犯罪。阿弥有危害李穆的意识吗?没有。阿弥有犯罪吗?没有。高雍容及同伙有危害李穆的意识吗?有。高雍容及同伙有犯罪吗?有。
另,总则第一章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为自己的不喜,就对阿弥定了罪,也是违背了刑法的定义了呢。在阿弥本身无罪这一既定事实的前提下,你没有资格说阿弥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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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眼里,阿弥无罪。在我眼里,阿弥无罪。
在你眼里,阿弥有罪。在阿弥自己眼里,她“有罪”。
你可知晓,你眼里的有罪,和她自己眼里的有罪,本就是两个层面上的罪。一个是现代法律论证的假罪,一个是道德良知上自认为的罪。正是因为阿弥道德水平较高,她出于自己的良知,对亲人熟人做下伤害李穆的事实不认同,于是前往道观出家。她孤瘦,她让别人先逃,她记得别人对她的恩情,她年幼时就出手救助弱小人物,追兵在后她在受伤后怕牵连别人自请变道,种种事实都说明了阿弥的道德水平之高。(阿弥和同阶级的其他人比,人品,道德水平到底如何,“气不过必须说几句”的书友已经详细叙述了,这里不再重复。)
本不是她的罪,她却为之十年如一日的清修。背对追兵,她一步步走进江心,毫无畏惧。对生死无惧的她又如何会在这十年中被痛苦折磨得走不出来,被梦魇迷住,被失眠折磨?
她无辜被卷入,被曾经心中认为最亲密的堂姐当作杀人利器的棋子,这些痛苦又谁人知?
她对自己要求之高,哪怕是无意无心,她也自认有罪,用清修、清苦的生活来惩罚自己。换其它人来经历一通同样的事情,只怕纠结个几个月就该过什么日子继续过什么日子了。
谁来补偿她这十年之痛?
纵观阿弥前世,16岁,初尝死别,“情同姐弟的十五岁的堂弟高恒”,死于“临川王叛乱的战事”。18岁,新婚丈夫陆柬之,死于“征伐西蜀的战事” 。19岁,三吴战乱,父母双亡。阿弥自18岁,寡居7年。25岁,再遇变故,道观出家清修10年。她这短短一生,一半都在孤独,痛苦,伤悲中度过,真的过的幸福吗?这种情形下,还能说她过的好,怕是一丁点都没体会过死别之痛。更别提,阿弥的痛又岂是简简单单的死别之痛。一人,接着一人,在战乱中离开。在阴谋中离开。在权力的贪欲中离开。
李穆痛苦十来分钟而亡,阿弥痛苦长达十多年而亡。要是人一定要在两种死法中二选一的话,我相信绝大部分人都会选十来分钟而亡。长痛不如短痛。有几人,能有勇气,生活在数十年的层层痛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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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没有配不配,只有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说看不上女主,挑剔女主这点那点,怎么不想想,蓬蓬比下的男主真的完美到没有缺点了吗?为什么选择性忽视男主的缺点呢。与此同时,又为什么种种挑剔女主的不是呢?
在我眼里,蓬蓬笔下的男女主都非常真实,富有情感,优点很多,也不乏各有各的小缺点。蓬蓬笔下的一对对:安娜和陆中军;萧梦鸿和顾长钧;小乔和魏劭;朱朱和向星北;阿芙和大表哥;他们都是彼此的唯一。他们的相处期间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每个人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毛病。他们磨合他们争吵,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和好。他们彼此包容,彼此接纳,彼此相爱。没有谁是完美的,也没有谁是高于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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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弥没罪,你可以不喜欢阿弥,但没资格也不能够说阿弥有罪。你可以继续坚持老一套观念说谁配不上谁,但我只会觉得那是狭隘,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还不善于发现别人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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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佛系读者蒜蒜呀  发表时间:2018-04-20 10:37:57
点赞~么么~辛苦啦
[2楼] 网友:凋碧  发表时间:2018-04-20 10:41:59
如是
[3楼] 网友:空花  发表时间:2018-04-20 10:42:16
前排点赞
[4楼] 网友:风来似绿海  发表时间:2018-04-20 10:46:38
666666,膜拜,怎么办啊,大家都这么厉害,我这个嘴笨肚子里没点墨水的只能努力做个优秀的啦啦队队长!
[5楼] 网友:badcatoo7  发表时间:2018-04-20 10:56:40
膜拜大神
[6楼] 网友:清  发表时间:2018-04-20 10:59:10
疯狂打call
[7楼] 网友:badcatoo7  发表时间:2018-04-20 11:04:17
人家说身份就是原罪,妥妥的有罪推定啊
[8楼] 网友:dandan  发表时间:2018-04-20 16:14:33
[9楼] 网友:最爱排球  发表时间:2018-04-20 17:41:54
说的太好了!膜拜大神!
[10楼] 网友:19474179  发表时间:2018-04-21 09:27:41
???
[11楼] 网友:冬鹿  发表时间:2018-04-21 09:30:05
说的太好了,疯狂点赞!!
[12楼] 网友:豚豚  发表时间:2018-04-23 21:26:06
说出了我想出而说不出来的,大赞
[13楼] 网友:曦曦曦熹微  发表时间:2018-04-25 10:50:26
天哪,说的好棒啊给你我的小心心!
[14楼] 网友:顺其自然  发表时间:2018-04-29 16:34:54
没学过法律,单纯好奇下,你提的那一条不是用来判定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吗?可根据这判轻或重,不能就凭这一条判断有罪还是无罪吧?回到小说的话,我个人是比较喜欢那种聪明才干的女主的,对于这种虽然是被利用,但害得唯一有可能平天下的人死掉的女主确实是不太喜欢,不能重来的话,国破家亡是真实发生的,国破后的悲惨也是真实的,看这种言情小说还是喜欢即使失败依然去努力的女主,即使努力后还是失败也好
[15楼] 网友:顺其自然  发表时间:2018-04-29 16:41:51
我倒是不纠结于女主配不配得上男主,我觉得女主重生了的话于家于国有没有用是更重要的,当然虽然结局肯定是天下太平虽有缺憾但皆大欢喜的
[16楼] 网友:一只河童  发表时间:2018-05-03 00:26:33
楼主+1,有理有据每个字都赞同,虽然不是学法的但是以前选修课老师有用这个法条出过题(一出家庭伦理大戏)也是印象非常深刻了23333
[17楼] 网友:莫莫  发表时间:2018-05-09 15:28:00
[18楼] 网友:闹闹  发表时间:2018-05-20 20:11:14
顶楼主,超赞了,很赞同
[19楼] 网友:泥濘  发表时间:2021-10-31 16:03:55
好優秀!
  • 评论文章:春江花月
  • 所评章节:5
  • 文章作者:蓬莱客
  • 所打分数:2
  • 发表时间:2018-04-20 10: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