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本心和自我。

作者:有天赋的都在努力

【上边那个帖子没写完就被人发现摸鱼了,直接发表关了,作者你删了,这个是正式的。】
这本写的很好,你同榜的编推我简介看完了,点进去看过内容的文有十一二篇,最后看第二遍第三遍继续追的有七本,你们那一期有好几个大神小神开文,好像有三四个,不过一星期后的现在,我继续在看的就只有两本了,其中一本就是你的。
首先说一下名字,说实话,内容写的很好,你们那一期的第一,上万收藏的那本,我都弃了。可是你名字没起好,像悦已说的那个名字比你现在这个要好,V后都可以改名,更别说V前了,跟编辑说一下,周三或者周四换榜前改,我感觉你改了名字能增加上千的收藏,V后也能增加很多收入,不清楚为什么你不改,从一而终不是这样的。碧水有一个帖子,作者说她改了个萌名字,收入一下子增加了三分之一!我不是强制你改名,只是说一下情况,不要觉得读者习惯这个了怎么的,其实真没有关系,读者不会觉得不好。就是说一下,你自己有你自己的想法和感情,不改也没有关系,改的话,封面就用原样的,名字一改,甚至你怕读者找不到,封面连名字都可以不改,改的话我可以帮你改,友情赞助,免费哒。
然后,关于一个小情节,就是不满18岁打伤人,其实法律上只要上了十六岁,都可以判刑,十四岁要是打人重伤,也会判的,不是不满18就什么都不会判,未成年不坐牢,还有管教所什么的。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我要说的是,按法律来说,渣父和小三当时是可以起述的,不用等18岁满了(重点)。(题外话,我想着这个是判不重的,但要是有人的话就判的重了,像一些读者说的,当时时代背景特殊,很可能判重,再加上有人,能判多少年说不准了。)
(现在网上好多喷子,我其实有些小心翼翼,就怕被你或你的读者认为我找你岔,但我没有,看我真诚的眼。我只是觉得,很多作者是愿意读者指出自己的问题,这样下次就不会再犯,越写越好,我看你回复觉得你是一个平和的人,所以才说,一般人我还怕沾一身腥。)
最后,就是主要的一点,我写长评的原因,想对作者说的一句话,那就是:写文要坚持本心和自我。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你看你下一章,有一段是这样的:
是的,他恨颜家人,当年姓颜的但凡对小舅能手下留情,不那么赶尽杀绝,今天他也许都会答应,毕竟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么。
我不知道别的读者看到是什么样的感觉,我当时看到时的感觉就是,你写这一段写的很小心,就怕被读者误会了主角绝情,有异议,被读者议论,所以才这样写。但你其实本心并不是想这样写的,你随心所欲写出来的用词一定不会是这个样子!
是的,在写小说的时候,很多时候都要小心翼翼,不能戳读者雷点,绝情了弃文,圣母了弃文,三观不合弃文,剧情不按自己心里想的弃文……读者有太多的弃文的机会,所以作者写文时要注意各个方面,我以前也是这样,因为读者的留言,改掉一些细节方面的事,后来发现,没用!真的,没用!无论你的主角是怎么样的一种性格,无论他做了什么样的事,都会有读者说主角做的不对!
你这样写了,有读者说是你/主角是圣母,可你要是不这样写,写成就因为她是小三的女儿主角死也不救,又会有读者说主角冷血无情。
无论主角是好是坏,都会有读者说。主角好了,说圣母,主角恶了,还有人喜欢这样的呢!所以写文的时候,按你自己的心意去写吧,读者的意见是要考虑的,但因为担心读者讨厌而改变一些自己的写法,没必要,因为无论怎么样总会有读者不满意。既然这样,你为什么不按自己心里想的写呢?你永远不可能让所有读者满意,身为作者无论多大神也永远都会有人弃你文,那么就尽力留下那些和你三观相合的人当读者吧。
最后,要是我感觉错了,那就抱歉了,请不要介意哈。
(哦,有个评论盖了好高的楼,说什么舅舅是恶的,你不要介意,因为世上永远会有与你三观不合的人,我们不说别人对错,因为谁都有发言权,但我们可以认真观看意见,冷淡看待那些与自己三观不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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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末末  发表时间:2016-11-28 16:23:24
点赞
[2楼] 网友:浴缸  发表时间:2016-11-28 18:06:35
你对作者是真爱啊!
[3楼] 网友:云卷云舒  发表时间:2016-11-28 19:19:31
对的,作者大大,就是这样,看淡你所不能控制的,努力做你所能做的,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4楼] 网友:包米白  发表时间:2016-11-28 22:18:56
我觉得这个名字很好,我喜欢,我就是被这个名字吸引进来的
[5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6-11-29 01:37:15
不不不不,很少有人给我这么长的评的说,所以看到亲的留言好感动。
作者取名废,之前也是被人吐槽名字不好,不光是垃圾这本,上一本渔夫也是啊啊啊啊。
窝下次再开文,一定要找乃们帮窝参考一下书名。
么么哒,太感放辣~~~
[6楼] 网友:tt  发表时间:2016-11-29 20:30:44
楼主这种才是客观评论。而且是做了功课的,这样也是普法,对于读者,对于作者,互相促进。我在这里小小的提示一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其中的【故意伤害】,区别于【过失伤害】,是在于主观恶意,有许多人认为,这个不好确认,因为你想什么没人知道,这个就看一些间接证据,和律师的功力了。比如,有没有严重的肢体冲突(验伤报告)还是只是争吵,是否带凶器(寻仇一般都会带),发生意外后是否积极送去医院(体现主观情感是否知道这个女人怀孕。主观无恶意的过失伤害,按理应该是民事诉讼。那怕是刑事诉讼,“因家庭琐事”“积极抢救”“达成谅解”(毕竟渣爹拿来要挟财产分割的,要挟的就是这个被害人谅解)在现在,很有可能免于刑事责任。
[7楼] 网友:tt  发表时间:2016-11-29 20:33:24
而且,牛逼一点的律师,可以根据“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只要没有殴打,而且想办法证明完全不知道第三者是孕妇。一般的拦车,争吵,不应该造成人身伤害,加上送医行为,也可免于刑事处罚。
[8楼] 网友:tt  发表时间:2016-11-29 20:34:32
毕竟我是学医的不擅长这个,只是我个人的一些观点。拿来跟大家讨论一下,说的不对,欢迎指正。
[9楼] 网友:大风  发表时间:2016-11-29 22:17:52
这么牛逼的律师我是没见过。
[10楼] 网友:tt  发表时间:2016-11-29 22:38:14
楼上就是这两天上蹿下跳的某位了。
没见过就去见识一些。^_^
[11楼] 网友:tt  发表时间:2016-11-29 22:41:47
毕竟你没见识不是我的错。
[12楼] 网友:瓜子  发表时间:2016-12-01 10:03:14
点赞
[13楼] 网友:123  发表时间:2016-12-13 02:05:25
觉得你应该也给那个普及一下转移财产跟婚内出轨是什么罪,毕竟人都爱为自己做的错事不停的辩护
[14楼] 网友:喵喵  发表时间:2017-04-29 20:28:45
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