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守孝制度

作者:人鱼

清朝的守孝制度
(一)
丧报制度,为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份。分为斩衰(音崔,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五个等差,故称“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这所谓的三年,其实是二十七个月)。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明以后,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表示特别哀痛),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叔伯父母、在室的姑、姐姐、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翻译过来,就是为父母(嫡母生母)应该守孝三年,对祖母应该守孝一年,为庶母守孝一年,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为曾祖母守孝五月。所以康熙应该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为太后孝惠章皇后(嫡母)守孝三年。康熙诸子应该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个月,为祖母孝惠章皇后守孝一年,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后佟佳氏)守孝三年,为康熙守孝三年。(德妃这种因为是皇帝生母才成为皇后的,不知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二)
那么服丧期间,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国古代,高“不孝”罪,属十恶中的第七罪,处刑甚重,且为“常赦所不原”(倡导自春秋战国时期,至汉朝正式成为刑法的一个组成部份)。唐律中说“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上这几种情况即为不孝。
这里提到的与服丧有关的不孝大罪,即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守制”,即旧时父母或祖父母死后,儿子或长孙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间,不任官、应孝、嫁娶等。
综合来看,在父母丧期,最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婚嫁行为。《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所谓的“忘哀作乐”,主要指的就是婚嫁,(结婚出丧,即为古人所称红白喜事),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听戏吃酒,当然这样也不好,《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杂戏徒一年。”不仅丧期不得婚嫁,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间亦不得嫁娶。
在丧期求官,也是非常严重的不孝行为,“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三)
接下来相对没有那么严重的不孝行为是服内生子。《唐律户婚》明文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疏】议曰:【居父母丧生子】,皆谓在二十七个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翻译过来就是,丧期生子,指的是在二十个月内生孩子,产期在二十七个月内,和什么时候受孕无关。但是服内生子,如果官府没有发现,无人举报,犯事人自首的话,可以获得原谅。”
到明洪武七年,明太祖朱元璋方才正面表达了对丧期这些禁令的质疑:“且古不近人情而太过着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者,又三年不语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则孝礼颓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素焉。”(朱元璋:《孝慈录序》,载钱伯诚等编:全明文 第一册,上海古籍□1992年版,第192页。)其后颁布的《大明律》也相应减轻了居丧生子之禁。大清律基本上是承袭大明律而来。
说通俗点,引用橘玄雅的话,“【科普.服中生子】服中生子说的是在国丧以及府内长辈薨逝期间,宗室觉罗府里出生的子女在理念上均不能呈报宗人府。一般来说,遭逢大丧,府内有孕的女性一般会自行打胎,(参见庆王府例),或者生下之后过继别家(参见恭王府例)。但是事实上,服中生子也并不严格,经常有服中子甚至遗腹子进行呈报。福沛就是服中子。庆王家的格格就是在丧期之前怀上,结果还要打掉的。”清朝对这种丧期内生子的处罚是子女不呈报宗人府,如无人举报,犯事人自首可能无罪,犯事人如果不被原谅,虽然号称是要徒一年,但一般也就革除爵位罢了。道光年间庆郡王丧内娶妾生子,惩罚是革爵,还不至徒徙。
另一个因为丧期生子倒霉的例子,嘉庆八年(1803年)固伦和孝公主府长史奎福诬告丰绅殷德(和珅之子,乾隆之女固伦和孝公主的额驸)谋反,并国服期间产女等,谋反虽然子虚乌有,但是国服期间与侍妾行房以致生女确实,为此削去散秩大臣职务和伯爵爵位。其具体罪状为“将侍妾带至坟园,于国服一年内生女。”
(四)
丧期内生子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丧期内同房呢?法律上似乎没有明确提及。但是至少汉族的礼制上认为也不应该。早年在丧事中有许多陈规陋俗:做官的要告“丁忧”回乡守孝,孝服满后再陈请复职。“三年”守孝中不能参加宴会应酬,夫妇不能同房,家属不能生孩子,否则经人告发就要办罪。民间虽没有这许多限制,但在守孝中是不能婚娶的,周年之内也不喜欢参加喜庆。如遇必须婚娶的,可在百日之内操办,叫做“借孝”。这是汉族的说法。
《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不处内也许就是指不同房?待考。也就是说居丧期间不应该饮酒、吃肉,不知道有没有指不应该同房,凶服不能进公门,要进公门,只可在门外等,递帖进去说:【某人在此谢了,不能进公门。】哪儿有吉礼,你披麻衣,不但不能去,连观都不许。但这都只是礼法的范畴,比如允禩康熙年间借母丧吃酒办宴先被康熙谕责(谕云。孝必本于诚心。如欲邀孝名。即属虚伪。凡为人子女者、不务尽敬于生前。而欲矫饰于殁后。可谓孝乎。)后来又被雍正斥骂(“见伊容体充肥。略无衰损。有识者多厌憎而讥议之敦郡王允俄、郡王允禵、贝子允禟、三人相结。指称馈食。大设筵席。自初丧以至百日。日用羊豕二三十口备极肴品轮流馈送。举国喧传。此众人所共知者。”“我朕遭皇考皇妣大事。惟遵皇考当皇祖考皇祖妣大事时、所行仪礼。不敢借称尽孝、稍有矫饰之处。”),但并未遭受处罚。
(五)
好,下面开始大揭露!
***
孝庄文皇后,康熙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崩。
作为皇帝的祖母,皇子的曾祖母,皇帝应该守孝到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子应该守孝到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允祯,康熙二十七年正月初九生(孝期生子,不过老康老老脸皮,还是给十四报了户口)
长子允褆第一女,二十七年十月初六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胤褆中招了,从礼法上谴责一下)
悫靖公主,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初七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康熙中招了,从礼法上谴责一下)
***
孝懿仁皇后,佟佳氏,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初九日册为皇后,次日即去世。
作为皇帝的老婆,皇子的嫡母,皇帝应该守孝到二十九年七月初十,皇子应该守孝到三十年十月初九。
长子允褆第三女县君,三十年三月十一日生,(孝期同房,孝期生子,好严重,但康熙也没把大阿哥怎么样嘛)
太子允礽长子,三十年十二月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太子中招了,从礼法上谴责一下)
长子允褆第四女县君,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时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介于中招与不中招之间)
***
孝惠章皇后,康熙五十六年十二月丙戌卒。
作为皇帝嫡母,皇子的祖母,皇帝应该守孝到五十九年三月,皇子应该守孝到五十七年十二月。
太子允礽第十三女,康熙五十七年一月生(孝期生子)
长子允褆第十二子奉恩将军,康熙五十七年二月十九日生,(孝期生子)
十五子允禑第一子未有名,康熙五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生,(孝期生子)
太子允礽第十子弘韪,康熙五十七年十二月生,(孝期同房,孝期生子)
十六子允禄第六子辅国将军弘明,康熙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中招了)
九子允禟第六女,康熙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中招了)
九子允禟第六子,康熙五十八年六月初八日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中招了)
十五子允禑第二子未有名,康熙五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中招了)
九子允禟第七子,康熙五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生,康熙六十一年九月奉旨过继尼雅哈为嗣,(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介于中招与不中招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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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的卒年: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1722年12月20日)
雍正二年有闰四月,按守制二十七个月计算,皇子孝期满应该是雍正三年一月十三日。
孝恭仁皇后,乌雅氏,雍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丑刻薨。
作为皇帝的生母,其他皇子的不知道嫡母还是庶母,皇帝应该守孝到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其他康熙皇子也许是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也许是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十六子允禄第四女郡主,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生,(孝期生子)
长子允褆第十二女,雍正元年四月初七日生,(孝期生子)
四子胤禛之子爱新觉罗.福沛,未齿序,幼殇。生母为敦肃皇贵妃年氏。雍正元年五月生,旋殇。(孝期生子)
长子允褆第十三子三等侍卫弘同,雍正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辰时生,(孝期生子)
十二子允祹第二女未有名,雍正元年六月七日未时生,(孝期生子)
长子允褆第十三女郡主,雍正二年六月十八日丑时生,(孝期同房,孝期生子)
十五子允禑第三子多罗愉恭郡王弘庆,雍正二年七月十七日辰时生,(孝期同房,孝期生子)
太子允礽十二子奉恩辅国公弘皖,雍正二年九月生,(孝期同房,孝期生子)
十六子允禄第五女乡君,雍正三年三月十九日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中招了)
长子允褆第十四女县君,雍正三年八月十六日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中招了)
十三子允祥第八子绶恩,雍正三年九月初七日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中招了)
***
雍正卒年:雍正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对雍正诸子而言,守孝应该到乾隆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对康熙诸子而言,守孝应该到乾隆元年八月二十三日。
二十四子胤秘第二女郡主,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生,(孝期生子)
二十四子胤秘第三女,乾隆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生,(如果孝期不能同房,这位介于中招和不中招之间)
世宗第二子弘昼第一子永瑛,雍正九年四月十二日生,(他十三叔的孝期内同房,孝期生子)
世宗第二子弘昼第四子散秩大臣镇国将军永瑸(三子),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生,(老爹的孝期生子)
【小结】
综上所述,【清朝的皇室守制主要忌讳是婚嫁和生子,在孝期内出生的孩子为服中生子,很可能不能上报宗人府,但至少在康雍年间,管的还是比较松散的,基本都没有追究】,此外还有一些吃肉喝酒同房之类的可能招非议的事情,不过有鉴于服生子都不是什么大事,这些事就更没什么问题。到了乾隆嘉庆年间,和汉族融合日深,对守制的要求也就越来越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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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见证奇迹  发表时间:2012-03-28 19:32:41
强帖啊
[2楼] 网友:池上青青草  发表时间:2012-03-28 20:50:41
孝期生子其实不是指在守孝期间生孩子而是怀孕吧,亲人死需要守孝时已经怀孕到生孩子肯定在孝期,总不能让人把孩子打掉吧,人家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死亲人不能提前避孕;同理,刚除孝一两个月(六个月之内)生孩子的应该算孝期生子,毕竟是守孝期间怀孕的,如果只看生孩子的时间是不是在孝期肯定不合理。
二十四子胤秘第二女郡主,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生,(孝期生子)——雍正死时人家都怀孕七八个月了,总不能不让人家生吧,而且这有什么丢人的吧,有什么好忌讳的?
世宗第二子弘昼第四子散秩大臣镇国将军永瑸(三子),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生,(老爹的孝期生子) ——这个也是,雍正死了不够三个月就生下的孩子,怎么都是雍正活着怀的,说不定雍正当时还高兴地给了赏赐呢。
[3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2-03-30 14:31:54
这个指怀孕时间还是生子时间上面正文里有说哦╮(╯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