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鲜柠》

作者:一亩甜地

我想如果我不回复我可能会睡不着。
第一,我有一个疑问,如果涉及你的隐私那就当我没问吧。昨天ID名为教育家的姐妹在评论区发表了言论自由的观点,并与另一位姐妹进行了一番争论。我其实当时就想回复的,因为怕自己忘记一些小观点还特意录了音。但是在我上划看到作者在一位姐妹的楼里表示评论的内容脱离小说本身会有一点点不舒服(转述可能不到位)。所以我选择了闭麦,专注三次元的生活。今天中午这位教育家姐妹再次独立开楼表达了言论自由,而且用的还不是同一个id。一开始我也没有注意到,是我在你的楼下发表了简短的回复后,你再次回复我的id是教育家。我并不想用恶意揣测你的目的是什么,我只是单纯觉得奇怪。为什么类似的言论要用两个id在不同时间段发送。
第二,就现在的争论来看,我们达成的一大基本共识:我们有言论自由,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分歧在于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其标准是什么?
我认为,首先,我们作为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这只是宪法的规定。但与此同时宪法也规定了言论的边界,即不损害原则,内容不再赘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宪法规范并不具有司法救济的效力。具体言之,今天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言论自由受到侵害就以宪法规定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的。宪法的规定起到的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其次,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晋江开设了评论区我们可以推定我们享有评论的权利。那在合同中我们的评论是否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呢?根据民法的规定,民法典延续宪法的限制规定,采取不损害原则。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同时以弥补法律的模糊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中,特别约定在于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为我也没弄懂晋江的内部机制,所以不清楚我们作为读者是和平台签订的合同,还是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所以为了严谨起见,还是选择分类讨论。
如果我们和平台签订的合同,我们知道晋江评论区有一个审核机制,用以审核评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晋江平台的具体规定。所以可以暂且将其视为对于评论区言论的一种限制手段。所以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既然评论可以被放出来,那么可以视为其是在当事人约定的限制标准之内的。也就是说我们作为读者可以看到的评论都是符合言论自由及其限制规则的。但是,考虑到平台审核机制可能会存在机器误差性,单纯以平台的审核为标准容易将限制流于形式。
如果我们是和读者订立了合同。那么我认为,此时的约定更大程度上可见于作者与读者的互动之中。先前作者在评论区提到唯一觉得不开心的是对于女主和女二的讨论,当时有部分读者发表的评论反对女二能否拿到音乐app的代言。可以将此种情形归类为涉及干涉作者的创作。可见,作者与读者之间关于限制边界的约定标准在于是否干涉读者的创作自由。(当然这里的逻辑推理有很大的漏洞,比如作为读者的我们是否已经与作者达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这有待商榷)推断到这一步其实限制的标准仍较为模糊。
但这也是我所说的法律规则其本身的有限性。即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实际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这里引用一位名人的话,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一刻就已经落后于社会实际了。
ok,以上只是我从法律的角度去探讨这件事,所得出的观点十分浅薄,如有不足,请评论区的各位姐妹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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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一亩甜地  发表时间:2022-05-31 00:20:32
最后补充一点,作为对那位姐妹的回复。我需要指出自己的错误,之前在那段评论里给各位姐妹建议道德要求。忘记了道德的本身是律己。所以,我对那段“建议每个人设置基本道德要求”的言论表示道歉。
其实我的本意在于我们的评论不要涉及言语攻击、人格侮辱。当然了,这已经是评论区的姐妹们已经达成的共识了,我算是废话重复讲。
ok 没事了 姐妹们 晚安。
  • 评论文章:鲜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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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作者:一张小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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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5-31 00: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