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在玛丽苏文里考大学》

作者:废话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般是虐待罪,但因为文中并不符合行为的持续性这一特征,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没有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进行调解的情况。因为在公诉案件中,原告是检察院,而调解是发生在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当事人是检察院和被告人,受害人并不是诉讼当事人)没有法院对检方和被告人让他们和解的情况的。而出具谅解书是建立在自诉案件的基础上,那时候受害人(即自诉人)才可以出具谅解书,而且对于刑事案件法院一般不支持调解,只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并且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走民事赔偿路径。请大家看问题不要那么悲观啦,请对我国的法治保持信心,它在短短100多年来从封建法制发展到如今已经很不容易了。
PS. 公诉案件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所以受害人是没有谅解和撤诉的资格的。
而且对于作者说的监护制度。我国民法典对于监护人制度是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除了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意外,还有其他个人和社会组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同时法院也是可以指定的,会有相关部门进行考察。并不存在作者所说的无人接手的情况。
十六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自己进行协商指定监护人的权利的。对于主角来说,完全可以在和父母解除监护关系,指定新的监护人后,在后续中证明自己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赔偿金:赔偿金包括很多种类,这里赔的应该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其他基本费用,我觉得作者这里说的赔偿金应该只是人身损害赔偿。主角被伤成这个样子,其实还应该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过我不明白为什么没有主角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情节,就算是伤重不能出席,也应当有和法定代表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进行协商和提出诉求的环节吧。而且因为在法律上因为他的父母是法定代表人应该也有一个剧情冲突点。
在刑法上也有金额的赔偿,但是不要把罚金和赔偿金弄混,在刑法上涉及的金钱类的判决是叫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它们是刑罚的一种。大家可能在判决书上看到过有关于赔偿金的判决,其实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其本质上是民诉,和刑诉没有关系。但因为是同一个案件引起的,所以在实践中会将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案件在一个庭里同时解决。
而且对于解除亲子关系并不是像评论区想的那样一了百了,万事大吉。它不仅仅是保护所谓的不负责人的父母,它对双方都是有益处的,亲子双方除了有赡养、抚养、扶养、监护关系,还有继承关系的。这一制度的出现很可能导致对其的滥用,从而侵犯到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仅有确认亲子关系,即确认之诉,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仅仅这一规定就很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为大部分有这样意识的都是成年人而非未成年。所以立法者对于亲子关系的审慎严谨□□的立法态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实如果对于法律问题不了解可以略过,因为很容易让大众产生错误认识。尤其是文艺作品,它对于人意识的影响都是潜移默化的,作者不应当因为写得是爽文就放松警惕,因为任何文章都是有其必要的底层逻辑和背景的。而且不应当因为很多案件是这样判就如此以为并且写到文中,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就像“天下乌鸦一般黑”这个逻辑问题一样,不应该因为看到的乌鸦都是黑的就认为所有乌鸦都是黑的。
还有评论区的一个母亲虐待女儿致死的案件,关于大家普遍觉得刑期不合理,这应该是法律理论界与我国法律实践脱节的现实导致的,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有一部分法官其实法律素养并不是很高。这个案件如果照当前法律理论界流行的学说判的话应该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当时的法官可能为了避免犯错维 / 稳,以及这个案件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以固定的法律思维而不去向故意杀人罪这个方向思考而判的10年有期徒刑。虐待罪的最高刑期好像就是10年来着。但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完全是不合理的,这完金是法律实践的问题,其实我国的刑法在这一方面的技术来说基本是没有漏洞的。只是基层建设跟不上合理的上层建筑。
关于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它是双方进行离婚登记的一种制度。因为确实出现过离婚又复婚又离婚的情形,在实践中这个例子并不少见,为了节约国家资源而出现的新的制度。其实它没有出现之前就有过类似的时间规定只是没有这么长,因为增加了了时间而设立了这个“离婚冷静期”的时效。它确实是有出现的必要,但是还应该在实践中进行改进,有关于时间的设计确实有些不合理了,增加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出现多次不判离的情况,是因为离婚的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在短时间内不能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法官来说实在是困难的,它其实是十分主观的,有时候确实需要重复的审理确定,对于婚姻关系法官的审慎态度是确有必要的,如果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分居满一年的是会判决离婚的,大家可以看一下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为何不将出轨列为离婚要件,是因为出轨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在诉讼中原谅出轨的当事人太多了,这和我们的社会国情是符合的。对于这种夫妻关系民诉实践通常都是先调后判的,夫妻感情太过复杂,它又和维持社会的稳定有很大关系,所以立法者的态度通常趋向于积极乐观的态度,这真的是我国的民俗习惯导致的文化倾向。大家多看一下有关离婚案件的审判录像就可以发现了,大部分的女性和男性,都是对不起我错了以后不会了我们好好过日子吧,好的好吧知道了我原谅你了。有的人的庭前悔过态度是十分积极的,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有时候有没有坚实的立场,不判离对于法官来说也
是很无奈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态度。
PS .对于家暴男离婚后申请限制令很有必要。
PSS . 说句题外话,现在大多读者都将无脑爽文的标签扭曲理解了。无脑爽文是读者读文章可以不动脑子就能读懂,而不是应当不动脑子去迎合文章,不是它是无脑爽文那你就必须不带脑子看。这其实是对读者的高要求和对作者的低要求,读者不应当成为作者实际意义上的“父母”,去以“无脑爽文”的标签对作者的懒惰以合理的形式掩盖。作者不应当写“无脑爽文”而对自己放低要求,也不应当以“无脑爽文”作为自己文笔低,无合理的文章逻辑的借口。
“无脑爽文”不应当成为作者的遮羞布,它是一种成熟的文章表达形式。“无脑爽文”读者可以不动脑,而作者不可以。 问我爱你有多深,营养液代表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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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废话  发表时间:2022-08-27 17:37:00
(标题)不是故意伤人罪,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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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闻卿离  发表时间:2022-09-08 17:43:24
姐妹,你的字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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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残虹之间  发表时间:2022-09-08 22:51:31
是本法学生想找的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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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把书完结就是好人  发表时间:2022-09-09 00:06:31
姐妹,牛,佩服,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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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网友:夜翼  发表时间:2022-09-11 22:33:30
没错!无脑爽文不是写得烂和不合理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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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网友:ayu  发表时间:2022-09-12 07:03:34
虽然看不太懂但是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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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网友:ayu  发表时间:2022-09-12 07:03:34
虽然看不太懂但是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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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网友:永生不看主攻文  发表时间:2022-09-13 13:40:02
哇塞,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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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网友:幻惜子  发表时间:2022-09-19 20:42:41
牛啊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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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网友:萌即正义!  发表时间:2022-09-20 13:56:52
大佬NB!!!这是我唯一一个看的无比认真的评论,调解书这个知识点又学混了QAQ幸亏今年我们省法考延期了,我又多了一点点复习时间
PS.指定监护今年考了一道题哦~还有协议监护,成年人意定监护今年都考了
PPS.祝今年法考的同学们,法考必过!!!(不摸鱼了,去复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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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网友:明初  发表时间:2022-09-21 19:34:56
打这么多字,很费时间吧|?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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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网友:大圈  发表时间:2022-10-23 15:12:25
姐妹我想问问,小孩被亲生父母买卖,后期警察找回送到孤儿院,不能被领养,因为父母在世。这个问题该怎么办呢?你怎么看(?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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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网友:芋圆  发表时间:2022-10-23 20:35:16
姐妹你给我上去,一定要让更多读者看到!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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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网友:废话  发表时间:2022-11-02 19:21:46
回12楼,民法意义上只有收养。收养关系的成立不受限于是否有亲生父母。亲生父母买卖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丧失了监护权,该未成年人的去留不受限于其亲生父母。解决路径和正常的更换监护权一样,也可以对其进行送养,但需要与其亲生父母以为大人血缘亲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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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网友:废话  发表时间:2022-11-02 19:22:39
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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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网友:言言  发表时间:2022-11-19 11:33:36
给姐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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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网友:景巷  发表时间:2022-12-16 08:01:49
啊真的,我感觉自己以前的认识太简陋了呜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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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网友:醉喵长点心  发表时间:2023-03-02 00:07:34
留个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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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网友:子倩  发表时间:2023-03-15 02:10:53
不知道说什么,请问怎么才能跟法学大佬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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