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问就是干

作者:大展鸿图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首先基于保障人权、与国际刑事诉讼法发展潮流相符合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废除“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我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于1998年10月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中所确认的权利中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在整个公约中占很大比重,他们构成了有关刑事诉讼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其中有一项即为沉默权制度。《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2项规定:“如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当然由于我国侦查技术还是比较落后的,确立沉默权将给犯罪调查带来难以承受到的冲击,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否定沉默权的理由,只要我们加大对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提高刑事侦查的技术含量,我们就可将沉默权可能给刑事侦查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并且这也是我们迈向法制民主、文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其次确立无罪推定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项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精神,但不能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为我国官方一直未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因而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理念在广大公安司法人员心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以次来教育司法工作人员,并在实践中确实贯彻这一原则。
再次,在法律上应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文已介绍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一文件虽然已确立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它还没有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原则得以采用。并且,它也是仅仅涉及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我国并没有排除它的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它也一直被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在美国,有一种“毒树之果”理论――对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这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我国不应再为了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而回避这一问题,而应该从法律上完善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切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采取刑讯的方法逼取口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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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9-09-25 10:09:00
是,说的都对,但是警方用的是问讯啊,一个手指都没碰人家的,就只是反复问而已
[2楼] 网友:魑魅魍魉  发表时间:2019-10-22 20:29:29
这都已经类似于精神逼迫了还不叫刑讯逼供????
[3楼] 网友:一只不愿透露姓名的甜甜圈  发表时间:2019-10-25 20:43:16
我支持你!我看的好难受!这种桥段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4楼] 网友:嘤嘤嘤  发表时间:2019-10-29 21:14:47
……?作者都不好好看看第一段话吗?说了包括精神折磨啊!这难道不是精神折磨吗?作者就只会绕过去说没碰人家没碰人家,拜托现在冷暴力都算家暴了好不
[5楼] 网友:账号已注销  发表时间:2019-11-11 13:35:40
承认自己写错了这么难?
[6楼] 网友:原味提拉米苏  发表时间:2019-11-20 16:13:53
他已经相当于精神上的折磨了
[7楼] 网友:原味提拉米苏  发表时间:2019-11-20 16:14:42
持续询问不间断,强光,这已经算精神上的折磨了
[8楼] 网友:丸子  发表时间:2019-12-04 17:33:50
总有人纠条文有意思么,真操作这么规范,那么多国家赔偿案例怎么来的
[9楼] 网友:洑落  发表时间:2019-12-06 00:28:40
天啊这都已经是精神折磨了作者还认为只是简单的问讯?????丑化警察!!看得太难受了!
[10楼] 网友:你tm查没查过资料就一口一个问询?  发表时间:2019-12-20 18:26:14
现实生活中警察要敢这么做早就干不下去了
[11楼] 网友:樱桃小丸子  发表时间:2020-02-04 12:26:41
承认自己写错了有这么难吗?
[12楼] 网友:算了  发表时间:2020-05-07 08:03:41
支持作者也理解警察。认识的人曾经因为经济问题被警察问询,就是这样的。不让睡觉,不停重复盘问。在那种高压情况下,你是藏不住的。虽然有精神压迫的嫌疑,但是不用非常手段怎么破案?
[14楼] 网友:柠  发表时间:2020-08-23 17:17:02
我评论好像被吞了
转自罗翔老师: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他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到的正义,那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也许会在某个个案中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每一个无辜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法惩罚的对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的惨剧就会不断的重演,马丁路德金的有一段话我引用了很多次,他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所以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5楼] 网友:月是故人来  发表时间:2020-08-23 17:22:19
罗翔老师: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是应当予以排除的,这对防范刑讯逼供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非法证据的排除依然还是比较艰难的,这显然是需要观念的革新
[16楼] 网友:月是故人来  发表时间:2020-08-23 17:30:08
因为不少司法人员依然认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只是工作简单的粗暴,动机依然是好的,但是给人类带来最大浩劫的往往都是出于高尚点东西,所以荷尔德林说,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们带向了人间地狱,本着真诚的动机无视程序规则去打击犯罪,最终会让法制精神彻底丧失,黑白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暗淡不清,一旦规则被破坏,想要再次树立对规则的尊重就难于登天,所以为什么培根会告诉我们,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不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希望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真正的转变观念,尊重程序正义,自觉远离刑讯逼供,同时对刑讯逼供重拳出击,只有正本清源,才能保证司法源头的清澈。
[17楼] 网友:月是故人来  发表时间:2020-08-23 17:38:47
其实统计数据显示,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是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反而会使案件得以高效的推进,“就是这人干的,就是不交代怎么办?打!打死还不说?放狗!放狗还不说?放蟑螂!还不说?拿针扎!身体各个部位、隐私部位也扎!问:包埋在哪?尸体埋在哪?全说了。那是不是他干的啊?” 那这种刑讯逼供能不能被接受?所以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不仅仅是因为它会导致冤假错案,而主要是因为它在程序上是不正义的
[18楼] 网友:月是故人来  发表时间:2020-08-23 17:45:46
所以作者,看看你评论区的状况吧,竟然有好多人支持文中这样的jc,请你好好想想自己到底传播了什么样的价值观?
[19楼] 网友:nn  发表时间:2022-01-19 11:17:20
作者可以这样写,如果现实中确实有警察这样做,那么作者把他们暴露出来是一件好事,但是作者绝不能在作品中透露出jc这样做是对的。
[20楼] 网友:柠  发表时间:2022-06-26 21:31:56
回复nn,可是作者明显认为她笔下的jc没有问题,这就是错误导向,她并不是以曝光这种行为为目的。想到这篇文是刚刚跟朋友闲聊,我问如果我被用强光照射不让睡觉怎么办,他脱口而出:怎么会这么残忍?我说这样是比打我一顿还要可怕吗?他说对的,跟人打架打一顿就完了也就是痛一点,被这样折磨会生不如死。以上,祈祷君值得我的一个拉黑票,这shi喂得我到现在都难以忘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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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作者:祈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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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9-09-25 02: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