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作者有话说的内容发散思维下

作者:魅懒

看到大大作者有话说里的内容,感觉这个问题很像大一老师在课堂上讲的法理学经典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具体内容大致如下:
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那年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石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由于探险者未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的困难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而在营救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们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就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可以收发信息的无线设备。洞外人员迅速通过通讯设施给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络。
  当探险者问到还要多久才能获救时,工程师们的回答是至少需要十天。受困者于是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的身体状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当医生给出否定的回答后,洞内的通讯设备沉寂了。八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要求再次与医生通话。维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纵然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维特莫尔又问,通过抓阄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这当然是个医生无法回答的问题。当政府官员和牧师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时,洞内就没有再传来任何消息。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因为他身上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探险者们获得外界的信息后,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抓阄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掷骰子的结果把需要牺牲的对象指向维特莫尔,他于是被同伴吃掉了。
  四位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而住院治疗。出院后,四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特莫尔。初审法庭经过特别裁决确认上面所述的事实,根据纽卡斯国刑法的规定,法官判定四位被告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四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意见与判决
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组成,他们分别是特鲁派尼、福斯特、基恩、汉迪和唐丁。现在他们的判决将决定四位被告的命运。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生存只有通过剥夺他人的生命才成为可能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其次,福斯特承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字面含义。但法律的古老谚语就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法律规定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们犯罪,福斯特运用正当防卫的先例来类推被告人行为的正当性。福斯特的判词集中体现了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的合理目的,这与特鲁派尼法官的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站在特鲁派尼的立场,或许可以说福斯特的法律解释理论可能造成司法僭权。我们看看福斯特是如何回应这一潜在挑战的,“我前面运用的推理绝没影响对实定法的忠诚,尽管它提出了合理忠诚和不合理忠诚的问题。没有任何领导会要一个不能领会言外之意的仆人。再笨的女佣都知道,当她被告知‘削掉汤羹的皮,撇去马铃薯的油脂’时,她的女主人只是口误而已……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第三位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第二票。作为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基恩接下来讲道:“本案的所有困难从何而来?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坦率地说,我的同事不愿意接受法律要求判决被告有罪的事实,我也同样如此。但与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个人的偏好抛在脑后。”在成功挑战目的解释论后,基恩法官提出了民主政治中立法至上的原则。“从这个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法院有义务忠实适用制定法,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在这一基础上,基恩法官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维特莫尔的生命”。
第四位出场的汉迪法官主张撤销本案初审的有罪判决,这让双方在前四轮的较量中打成了平手。汉迪法官是最高法院内的法律现实主义与实用主义者,汉迪法官就指出,“这是一个实用智慧的问题,它无关乎抽象的理论,而关系到人类的现实。”“政府是一种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言词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情和观念就会带来仁政。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感受到的只能是暴政。在所有的政府分支中,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民众的联系。”那么民众的常识和意志是什么?汉迪提出了主流媒体的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洞穴探险者?”大约百分之九十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仅给予象征性的处罚。民众的态度显而易见。因为“法庭应该考虑民情”,被告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鉴于四位法官的表决形成2比2的平手,最后出场的唐丁法官的态度就决定了被告的最终命运。唐丁法官的判词首先把靶子指向福斯特法官:如果说本案应该适用“自然法”,那么我们这些并非处于自然状态的法官又从何处取得了解释自然法的权力的呢?而针对福斯特的目的解释理论,唐丁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有时是难以确定的,有时是多重的,目的与目的之间有时也会出现冲突。在批判了福斯特的立场后,唐丁法官或许可以按照法律的文本做出被告有罪的判决。但唐丁还是在最后道出了自己身处的两难困境:一方面无法接受福斯特的意见;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维持初审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10名英雄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唐丁法官最终做出最高法院历史上没有先例的裁决:宣布退出对本案的判决。
由于唐丁法官的弃权,最高法院五位法官的立场出现了戏剧性的平局,而这意味着初审法院的判决得到维持。4300年4月2日上午6时,四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以上案例引自:《“洞穴探险者案”:20世纪法律解释精要》。
难道另外四个人的生命价值就比一个大?
作为一个人自然认为人类的生命价值是无限大的。一个人的生命也是生命,六个人的生命也是生命。其实这是一道无解的命题。但不管你最终选择是怎么样。死了人的事实是不可能改变的去年TVB有部片子《天与地》被大陆禁播了。里面讨论的也是这个问题。最终三个人还是被判有罪了。
其实火车只是个引子罢了。作为火车的掌控者其实就是那六个人或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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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魅懒  发表时间:2012-03-09 16:52:09
现实中同样发生过类似的案例:
故事是这样的,1884年7月5日,杜德利船长,斯蒂芬斯助手,布鲁克斯船员和17岁男孩见习船员帕克因为暴风雨导致乘坐的船失事,逃到救生艇上,离陆地超过1000英里。
   而在船上的男孩帕克,是一个无父无母的孤儿,身边也没有什么朋友。相反船上的其余三个人都是在英国拥有自己家庭的人。
   救生艇上没有水(但有偶尔下雨的雨水),除了一点点大头菜(很快就吃没有了),头三天没有任何吃的,第四天吃了一个海龟,又坚持了几天。到了20日,他们已经7天没有食物,5天没有水了。
   这时那个男孩帕克因为不听劝告,喝了海水,以至于身体变得非常虚弱。这时,杜德利船长找来了所有的人,商量是否要以抽签的形式,杀死那个抽中的人,用他的血肉来充饥,好让其他人能活下去。
故事是这样的,1884年7月5日,杜德利船长,斯蒂芬斯助手,布鲁克斯船员和17岁男孩见习船员帕克因为暴风雨导致乘坐的船失事,逃到救生艇上,离陆地超过1000英里。
   而在船上的男孩帕克,是一个无父无母的孤儿,身边也没有什么朋友。相反船上的其余三个人都是在英国拥有自己家庭的人。
   救生艇上没有水(但有偶尔下雨的雨水),除了一点点大头菜(很快就吃没有了),头三天没有任何吃的,第四天吃了一个海龟,又坚持了几天。到了20日,他们已经7天没有食物,5天没有水了。
   这时那个男孩帕克因为不听劝告,喝了海水,以至于身体变得非常虚弱。这时,杜德利船长找来了所有的人,商量是否要以抽签的形式,杀死那个抽中的人,用他的血肉来充饥,好让其他人能活下去。
24日这三个成年人(男孩因为虚弱不能参与了)再次商量应该所有人应该投票,杀死一个人好让其他人活下去。但事实上只是商量,并没有投票。
   当话题谈到了自己的家庭时,他们又都想活下去了。杜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议不要投票了,就杀死那个男孩吧,布鲁克斯还是反对。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提议如果明天还没有救援船出现在视线之内就杀死那个男孩吧。
   第二天,杜德利做了祈祷,乞求神的原谅,然后,杀死了那个已经没有抵抗力男孩。
  
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斯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
  
  而当时所有人都承认的当时情况:
  1.全部极度饥饿,几近死亡。
  2.视线内没有船只经过。
  3.如果没有人肉的坚持,他们绝对不会又坚持四天获救的。
  4.杀人前并没有集体投票谁应该死,而是在没有男孩的参与下,三个成年人考虑到自己的家庭,都不愿意死。
  5. 那个男孩最虚弱,也没有自己的家庭,更没有反抗能力。被告提议杀死那个男孩!
杜德利的结局是: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驳回被告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但随后因当时的民心所向,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三人的罪行。
[2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2-03-10 05:51:20
首先感谢你的长评,加了一天的班,刷了一下页面,看到这个长评真是万分激动!
因为一些原因,第一个案例我曾经听过,作为一个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让我非常纠结的问题。从某种角度来说,我很理解吃人者的行为,试想在那种极端环境下,就算我不去动手杀人,但是我想我不会拒绝送到嘴边,可以延续自己生命的那块人肉!我相信,这个世界上真的会有高尚的人,可以拒绝,但是我必须承认,我不是!
可是换个角度,我又同样同情那个被吃掉的人,如果是我抽到了死签呢?难道我就真的可以慨然就义?牺牲自己成全别人的生命?我想我没有那么高尚,所以我想那个被吃掉的人在临死之前肯定是不甘的,是挣扎的……杀死一个并不想死的人,怎么能说无罪呢?
由此再引发一个题外话,我是一个反对死刑的人。(这个我本来写了很长的一段原因,但是纠结了一下没敢发,怕被说涉及敏感话题。。。。。。含糊点说吧,我没有任何宗教信仰,反对死刑仅仅是出于REN QUAN的问题。)
回到我在作者有话说里留的那个问题吧!其实它与你说的两个案例有一个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作为火车司机,他在按照规则行驶,这个时候出现在铁轨上的人,其实是违规的,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他只要及时作出应有的反应,就没有犯罪。既然说到这点,我不妨再坦白一次,承认我的选择和女主一样,会按照原定的路线行驶,撞死那六个人,因为我认为作为一名司机,按照原定轨迹行驶,是我的职责,而那六个人出现在铁轨上,是他们的问题,也是他们的命运,与我无关。。。。。。但是如果我临时改道,去撞死那一个人,等于用我的主观意识去夺取了那个人的生命,那我就算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也将背上永远无法释怀的愧疚。。。。。。我知道我想法很懦弱,甚至可以说猥琐,但是我想选择改道的人也未必就称得上高尚,因为他们连自己作为火车司机,最基本的职责都没有履行。。。。。。
好了,就说到这里吧,我想你是学法律的,我说的这些话在你面前属于班门弄斧,你就全当一个笑话吧!
最后,说个正经事!话说《天与地》那个港剧我非常喜欢,但是最后那几集一直没找到下载的地址,你有吗?发我一个地址!
[3楼] 网友:魅懒  发表时间:2012-03-11 15:51:27
没有下载地址哦。
那个作者有话说的内容跟这个不太一样。
我只是觉得很多方面蛮像的。所以当时才想起这个案例的
[4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2-03-11 17:46:40
这个案例很好真的很好,因为我觉得这是个没有完美答案的问题:)
谢谢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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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作者:瓶装小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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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2-03-09 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