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题

作者:marnialp

首先声明,喜欢本文。而且也已阅读了奈菲尔的另外一部作品《这一世,谁为谁守身如玉》。因为本人的职业与司法有关,这次是来挑点刺。第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一个省份,一般分为三级:省检院、市检院、区检院;直辖市就只有二级:市检院、区检院。法院的设置与检察机关的设置相同,但名称不同,法院称为:XX省高级法院,简称省高院或高院;XX市中级法院,简称市中院或中院;XX区法院。因此,本文中安然的工作单位不能简称为中院。第二,鉴于安然与信和老总之间曾有的关系,根据我国回避的相关规定,安然是不能办理此案的。以上意见,供大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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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1-03-03 18:31:16
谢谢亲,我只学过皮毛法律,嘿嘿!
我是懒得打字,每次都得打那么多字,懒啊!可能是习惯性称呼,每次去某集团时,人家问你是公司的人吗?我就说我是第三方。多简便啊,嘿嘿!
至于你说的第二种,当时是有考虑,后来写的时候,也就没怎么放心上,没想到遇到了专业人士了,汗死!
亲的提议很好,菲尔很受益!
后文会对安然跟信和之间有交代!
欢迎亲继续提意见啊。
把你这话加精了!
[2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1-03-03 18:34:42
亲喜欢就好!
  • 评论文章:绽放
  • 所评章节:18
  • 文章作者:奈菲尔
  • 所打分数:2
  • 发表时间:2011-03-01 21: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