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评 共有18条评论,分1页,当前显示第1页。
№1 网友:36874026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9-05-23 07:31:02  所评章节:9
汗...
又被带到下一个世界了么?作者回复:
带啊带啊,就成习惯了!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2 网友:卡卡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9-03-05 18:28:20  所评章节:9
补分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3 网友:笨幽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0 发表时间:2009-02-23 20:28:26  所评章节:9
其实看到这里总觉得怪怪的,如果梦雅在一百多年前就遇到了小时候的桔梗,算她十岁好了,在剧情里也顶多二十左右,10+50=60如果时间照这样算剧情大概早结束了,犬大将可是在剧情开始很久以前就死了,龙骨精不是也早就被犬夜叉杀了吗?所以不管怎么看,梦雅会在那时遇到桔梗都是不合理的,而且那时现代也绝对不可能那么进步,还有一点,那个突然冒出来的子彻还是什么的,出现的实在是太诡异的,莫名奇妙出现,莫名奇妙变成影儿,又莫名奇妙喜欢上她,总之一切都太过莫名,倒置我到现在还是无法接受他的存在........(以上纯属个人意见,如有问题,还请见谅)作者回复:
恩..亲说地太对了..其实我数学太不在行了..

所以也就没去计算时间..

关于那个子彻的,会有番外解释的哟!

不会那么诡异的出现,莫名的喜欢上影儿的..作者回复:
那个...其实你说完我就去看了一遍.

可是..我还是发觉不了哪里不对..这也要纠结到我数学不在行啊.

能否请你解释地更加清楚???我好去改正回来..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4 网友:到色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9-01-22 21:47:03  所评章节:9
CCXDGD作者回复:
真是好好奇呢,

明明后面没有抄袭,

为什么还刷呢?

真是搞不懂呢,

嗯,是不是想说,抄了等于全篇呢?

啊,那真是对你的理解感到万分的佩服。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5 网友:动西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9-01-19 12:47:41  所评章节:9
的确,不厚道~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6 网友:恶魔梦魅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0 发表时间:2009-01-14 12:35:28  所评章节:9
其实我想说的是,还是保持自己的风格吧···抄袭这种事情,真的是很不厚道的。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7 网友:西茗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9-01-14 10:37:56  所评章节:9
抄袭,又见抄袭  
没写过文就别在这里说什么,
不知道写文的辛苦就说,
如果你写过,那么你就该知道写文多辛苦
几个小时呆在电脑前才能憋出几个字?
没写过就没资格评判别人,
而且我也承认我错了是吧?
况且,又不是全篇复制,
只是复制了几篇,
我敢在复制JJ的文,我敢复制后发在JJ,
就说明我肯定知道,有人会知道我复制别人的文,
但是我并不介意的,或许别人很介意,或者那位作者很介意,
那么我很抱歉,我一开始只是抱着玩玩心态来写,
如果你也抱着玩玩的心态来写,
你会那么认真去写吗?
虽然个人有个人的性格,但是对于我来说,
我没认真的写,就没去思考下面要写些什么,
还有,
我很没文化的,没办法和你们这些有文化说什么,
而且我只是复制里面的形容词,照搬?
虽然有些是照搬的,
但是有些还是自己想出来的,只是文字不一样而已,
就不用说我复制别人了,
我承认了我复制那位大大,
也道歉了,所以你们别在纠缠下去,
不然我可没那么好脾气的对你解说了。
======================
不用马甲,我西茗直接用真身上,省的你说我没有写过文不知道写文的痛苦。西茗也是晋江的作者,虽然不是晋江什么红牌作者,更没有什么名气,但是至少西茗在晋江还有两篇能数的出名字的文来。更重要的是西茗写文那么多年就没有看过像你这么BH的抄袭者。
你说你抱着玩玩的心态写文,西茗当年抱着玩玩心态的态度写文,也不至于去抄袭别人的文。复制粘贴的确是个好用的东西,你复制了别人的文粘贴到你的文里,用你的账号发表出来,就已经够成抄袭了。
你说你坐在电脑前码不出字,而被你抄袭的浅浅也同样,天天拉着我说她卡文的时候,你又能不能理解别人原作作者的心情??你让我们体谅你?但是你连体谅别人都做不到,又有什么资格和立场让别人体谅你???做人最基本的尊重你都不会,又何来要求别人尊重你???
你自己也承认了你是复制粘贴,你是抄袭,那么就要有敢于接受所有追看浅浅那篇原作文读者对你此篇抄袭文的砖头,抄袭就是抄袭了,不要以为所有人都是瞎子看不见你的行为,小小年纪的不学好,将来长大就是这个社会的垃圾和败类,哦,当然恐怕你也是不介意成为垃圾和败类,不过这样的种群,就应该如鲁迅先生所说的彻底去掉才是。
你让别人不要纠缠?首先你要端正你道歉的态度,发公告说明自己抄袭了别人的文,并陈恳道歉,修改自己文里有抄袭的部分或者删除或者锁文。拿出你抄文的那点胆量来好好道歉。
顺便再发一下抄袭的定义,省的你这种小loli再去毒害他人。
抄袭
一、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二、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
  三、军事用语,也作“抄截”,绕到(包抄)敌人的背面或侧面进行突击。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8 网友:阿拉蕾的砖头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9-01-14 10:34:02  所评章节:9
作者回复:
但是我并不介意的,或许别人很介意,或者那位作者很介意,
————你并不介意!好一句你并不介意!!当然,你抄袭别人的嘛,你并不介意复制粘贴一下,好,那么我给了你一巴掌,然后我说,我并不介意我动动手!
什么叫做或者那位作者很介意,,被你偷盗了东西,怎么可能不介意,你家里被小偷光顾了,你介意不介意???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9 网友:七七一夜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9-01-07 16:30:04  所评章节:9
女主居然就这么放过他父亲外遇的对象啦 而且还是这个外遇对象海害死最爱的父亲
想想 要是作者的父亲被情妇害死了 会像女主这样对父亲的情妇吗? 请作者将心比心想一想!!!!作者回复:
- - 。

郁闷,你没看见梦雅的心里的话吗?

要是这么杀了,没什么意思,要慢慢的折磨嘛.

心理上的折磨才是最好的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0 网友:royyaoj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9-01-06 17:05:30  所评章节:9
good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1 网友:蓝心影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0 发表时间:2008-12-16 23:11:25  所评章节:9
要要要要要要要要
要要要要要
一起去!!!!!!!!!!!!!!!
!!!!!!!!!!!作者回复:
嗯嗯,
一起去了。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2 网友:轻轻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8-12-14 15:29:54  所评章节:9
真的是破坏剧情的代价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3 网友:紫媛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8-11-23 15:32:46  所评章节:9
要要要要
次次穿也要黑洞吞噬咪好烦
可不可以有东西代替黑洞丫作者回复:
不会在黑洞的。。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4 网友:雨季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0 发表时间:2008-11-21 18:53:21  所评章节:9
一起去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5 网友: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8-11-20 18:23:01  所评章节:9
要一起去哟~~~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6 网友:joanna1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8-11-20 17:41:14  所评章节:9
一起去吧 反正犬的剧情还没开始 开始了再回来好了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7 网友:龙冰云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8-11-20 17:05:04  所评章节:9
是啊,要去火影了!!!
现在女主是11、2 岁的样子,一去就要参加中忍考试吧!
不过我希望她到四代的时候
加油啊~~~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8 网友:涟雪 评论:《「综漫」乐的旅程。》 打分:2 发表时间:2008-11-20 16:14:22  所评章节:9
要去火影了,兴奋啊兴奋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回复]

[1]
 
评论按回复时间倒序
作者加精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