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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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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21 网友:
WWW
评论:
《莫非抬爱》
打分:
0
发表时间:2007-04-26 23:17:46 所评章节:
24
转贴:(接第一贴)
从法律的角度浅谈“红JJ”事件。
1、 我们先要承认“红JJ”扫书的确是侵权行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将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 有权利对“红JJ”要求赔偿或诉讼的应该是著作权人,即作者。“花雨”仅能代表有明确授权给它的著作权人,而不能代表所有的台湾言情作者,并前提是“花雨”有这些作者的明确授权,否则它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即不具备主体资格。(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3、 我们要明确“红JJ ”侵权的范围,这关系到“红JJ”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红JJ”侵犯的是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4、 那么因为这样的侵权行为“红JJ”要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根据,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重要的一点在于“红JJ”有没有将这些扫校的书用于商业用途,即有没有从中获利,“红JJ”并没有违法所得;
6、 扫书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欣赏;并没有危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也不应该承担非法营业额的相关罚款;
7、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并不能就构成犯罪,因此,“红JJ”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8、 而“红JJ”应该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金额是多少呢?这个应该是法律说了算,并不是“花雨”想要多少要多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绝对不会是“花雨”想要的那个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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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友:
。;。/;
评论:
《莫非抬爱》
打分:
2
发表时间:2007-04-26 23:16:26 所评章节:
24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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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友:
为了JJ
评论:
《莫非抬爱》
打分:
2
发表时间:2007-04-26 23:13:19 所评章节:
24
听说JJ可能会被恶意收购,我也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公安什么的,只好打开广告看了看,算是给JJ做点微薄的事情吧.但愿这里真的不要被收购,就保持现在这个样子吧,哪怕偶尔抽抽,我也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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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网友:
W*******W
评论:
《莫非抬爱》
打分:
2
发表时间:2007-04-26 23:13:01 所评章节: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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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3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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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按回复时间倒序
作者加精评论
★
还会更吗?还是作者永远不会上来了? (17字)
★
待见汗 (3字)
★
哎,大坑,父亲在儿子面前很攻,到师兄面前变得受了我有点受不了…… (32字)
★
哦no 是09年开始,那时候我刚刚高考完,刚开始看耽美,然后看了这个父子文,那时候完全不懂,大神是谁也不知道,完全是瞎看的,看了这个在我心里留下了一个坑。 (75字)
★
唉 从08年开始看的,时不时的回来看看 (18字)
★
为毛我看不到?????? (12字)
★
不知道在写什么。。好无聊的文章 (15字)
★
作者努力更啊,这文好赞,弃文我会伤心的~ (20字)
★
还说会填完坑…作者你真无良… (14字)
★
没了?貌似没结束的?郁闷!!!!!!!!!!!!!!!!!纠结!!!!!!!!!! (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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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2012了,作者大大你快回来~~ (14字)
★
......刚才我看了一下日期,居然是2009年的.....真的是大坑.... (30字)
★
过了几年了,突然想起回来转转,没想到啊....还是坑啊,下次来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了,上次是高中,希望能干我大学毕业前结束吧! (59字)
★
其实我就想来看看作者的战线拉了多长,没想到…… (23字)
★
老纸还不知道晋江的存在时候就开始看了……尼玛还在这里啊!作者打滚求更啊 (35字)
★
这么有爱的大大,一定支持一下! (15字)
★
好搞笑 (3字)
★
其实,当我看完时,觉得坑的位置很不错。。。
恩,残缺的完美??
啥,有空撒点土吧 (39字)
★
- -我怎么掉坑里了,很想知道靖离的过去啊,这么多人觊觎他 (28字)
★
从晋江还没有VIP的时候就跟着这文了,那也是父子题材开始大热的时候,泪奔……
(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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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浅谈“红JJ”事件。
1、 我们先要承认“红JJ”扫书的确是侵权行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将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 有权利对“红JJ”要求赔偿或诉讼的应该是著作权人,即作者。“花雨”仅能代表有明确授权给它的著作权人,而不能代表所有的台湾言情作者,并前提是“花雨”有这些作者的明确授权,否则它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即不具备主体资格。(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3、 我们要明确“红JJ ”侵权的范围,这关系到“红JJ”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红JJ”侵犯的是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4、 那么因为这样的侵权行为“红JJ”要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根据,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重要的一点在于“红JJ”有没有将这些扫校的书用于商业用途,即有没有从中获利,“红JJ”并没有违法所得;
6、 扫书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欣赏;并没有危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也不应该承担非法营业额的相关罚款;
7、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并不能就构成犯罪,因此,“红JJ”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8、 而“红JJ”应该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金额是多少呢?这个应该是法律说了算,并不是“花雨”想要多少要多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绝对不会是“花雨”想要的那个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