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风飞过星辰

作者:维昴
[收藏此章节] [投诉]
文章收藏
为收藏文章分类

    防卫过当


      法院工作效率高,没过多久梅诗莹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
      开庭前一天,白淅接到路知谦打来的电话。
      看到来电显示的号码时白淅生出了一瞬间的迟疑,她想起贺深分析路学长对她的感情和他的隐瞒,她害怕继续伤害到他。
      她不忍心让他受到半分伤害,更不愿意这伤害来自她自己。
      可是他既然藏得这么隐蔽,她不戳破不点明,和以前毫无二致的来往,是不是更自然更好一些?
      白淅接通电话,“学长。”
      “是我。白淅,现在方便吗?和你说点事情。”路知谦的声音从电话另一端传来,一如既往的清冷而又温和。
      “方便,你说。”不知路知谦会找她说什么,但白淅还是挺愿意听到他的消息。
      “上次见面你对我讲起那个患有精神疾病当事人的故事,还记得吗?”路知谦略微停顿了两秒,“她说的是曾经真实发生过的事。”
      白淅眼珠一转马上回忆起那位给她留下深刻印象的当事人,她自称受到老师侵害,描述出几个完全不同的版本,然而无论哪一种都是她根本不可能会有的经历。
      现在路知谦说这些事是真实发生过的,如果不是发生在她身上,那么就是另一个人的遭遇了。
      “记得,学长,你知道事情的真相了?”白淅问。
      “因为一件案子听说了些内情,我后来顺道去医院查证,大概知道了是怎么回事。”路知谦娓娓道来。
      “怎么回事?”白淅隐约有种预感,真正的受害人或许和她有着某种关联。
      “有个女孩子,在她刚刚升入高中不久被班主任老师诱骗□□,8个月后有了身孕,试图在学校自杀未果,被学校安排转学。
      堕胎、转学、承受闲言碎语,女孩多次寻死,被家长送去医院治疗。在那里遇见了你的那位当事人,她可能就是这样知道了女孩被老师□□的故事,记下来编造成是自己的经历。”
      路知谦娓娓道来。他之前处理了一起精神病人持刀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虽然被告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
      这位被告人正是去找过白淅的那位当事人。他在庭上听到她描述案发经过,被老师□□的故事和白淅讲的一模一样。
      当时被害人的行为使她误认为他是意图要□□她的老师,在拉扯抵抗中她用刀刺伤了他。
      路知谦仔细调查了被告人所有过往经历,发现她曾经有段时间和梅诗莹住在同一间病房,两人一起住了两个多月。
      梅诗莹对她讲过自己悲惨遭遇,给她留下了深刻影响,以致于她以为那就是她亲身经历过的事。
      “原来是这样。学长你告诉我这些,难道那个女孩和我有关系?”
      “有,被老师□□的女孩就是你现在这起案子的当事人,梅诗莹。”
      “我已经知道她曾经遭受的那些痛苦,没想到事隔多年居然又遇上那个禽兽,发生这样的不幸。真是可怜啊!”白淅感慨道。
      “既然知道,还为她做无罪辩护?”
      “有什么问题吗?”白淅不懂。
      “这起杀人案很可能是预先谋划好的,为了实施报复。”路知谦苦口婆心地解释道。
      他也不懂,白淅平时挺机灵的,怎么会在这么明显的事情上犯糊涂。
      “学长,你不了解具体情况,只是通过人之常情来推断,是不客观不公平的。根据现场情况,我认为这就是突发事件中的正当防卫。”
      白淅颇为不平,梅诗莹明明是受害者,怎么一个个都把她当成是十恶不赦的罪人,带着有色眼镜看她。
      杀了□□犯就是报复杀人,那个入室□□的人难道不才应该是十恶不赦的罪人吗?
      “你决定了?”路知谦知道已经说服不了白淅,她认准的目标决定好的事,哪怕撞多少次南墙也不会轻易回头。
      “对,从律师的职业道德来说,我也会尽力帮她争取到最大权益。”白淅毫不含糊地说。

      庭审当日,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梅诗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向梅诗莹问道:“被告人,你对起诉书的内容有意见吗?”
      “有!我不是故意杀他的,我没有想杀他。说我犯了故意杀人罪,我不能接受!我才是被害人,我的律师说我是正当防卫!” 梅诗莹激动地为自己申辩道。
      大多数被告都说自己没罪,审判长司空见惯,没有多加理会,有条不紊地走流程。
      白淅发表辩护意见:“案发当晚,被害人范京强行闯入被告人梅诗莹家中,意图实施□□,为实现其犯罪目的对被告人辱骂殴打,被告人在反抗施暴过程中错手杀死被害人,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和限度等成立条件,被告人的行为应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和法条规定,目的就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原则,避免‘谁死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公诉人将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错误认定为故意杀人,这显然是不合法理、有失公平的判断。”
      法庭调查时,检察官开示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被害人范京的左颈、左右大臂、小臂、前胸、右肩等十四处有明显伤口,根据伤口内部和表明特质判断该多处伤口遭受锐器所致。
      范京的左颈部位置有一条长约7厘米、宽约0.5厘米、深度约1.6厘米的伤口。左胸部被锐器刺入,创口深约10厘米、宽3厘米。
      经过对范京身体进行全面检查,鉴定范京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左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导致心脏破裂。两处均为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鉴定,送检的水果刀形状大小与范京身上各处伤痕一致,伤口由送检的水果刀刺伤所致。
      辩护人将被告人的行为狡辩为正当防卫是荒谬的。被告人的目的是阻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她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十九刀,刺伤被害人身体多处部位。
      在刺伤颈部时已可达到阻止的目的,但她并没有停止伤害被害人的动作,仍旧不断用刀刺向被害人,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请想象一下被害人当时遭受的疼痛,这是惨无人道的折磨。
      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防卫已经可以阻止侵害的时候依然没有停止,披着正当防卫的外衣实则进行的故意杀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
      白淅向审判长示意发言,“审判长,公诉人评论我的辩护意见是狡辩、荒谬,听完公诉人的推理和结论,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荒谬与可笑!
      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殴打与□□,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无视刑法的明文规定,说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想请问限度是什么,哪里超过了必要限度?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反抗行为对被害人是惨无人道的折磨、被害人遭受了刺伤的疼痛,他如果不强行闯入被告人家中对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这么可能会受到被告人的强烈反抗?
      与之相比,被告人遭受的才是疼痛和折磨。公诉人能把被害人因犯罪受到抵抗说成是折磨,脑回路如此清新脱俗的言论真是让我大开眼界瞠目结舌。这才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诡辩!”
      检察官对此大为不服,“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于是否已足够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如果侵害已被制止,防卫就应该停止。
      被告人为什么在被害人身上刺了十九刀?为什么不及时停手,而是一定要把被害人杀死?被告人真的就没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吗?”
      白淅质问检察官:“公诉人口口声声说我的当事人故意杀害被害人,请问这故意由何而来?”
      “刚才被告人已经回答,被害人曾经在被告人高中任其班主任时期多次□□过她,最近重逢再次威胁诱使与其发生关系。
      被告人为报复被害人,并中止二人的不伦关系,借由正当防卫杀死被害人,动机充分、行为卑鄙。
      公诉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如果合议庭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开创先例,后人效仿,将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检察官越说越愤怒,绝不能让这样的蛀虫钻法律孔子。
      “公诉人强行将被害人与被告人以前的关系与情急之下的紧急行为扯上因果关系,纯属主观臆测,并做出恶意推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理基础,辩护人提请合议庭仔细分辨,避免受公诉人误导。”白淅逻辑清晰地反驳道。
      “审判长,我可以问被告人几个问题吗?”
    插入书签 

    ←上一章  下一章→  
    作 者 推 文


    该作者现在暂无推文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
    支持手机扫描二维码阅读
    wap阅读点击:https://m.jjwxc.net/book2/4955653/81
    打开晋江App扫码即可阅读
    关闭广告
    ↑返回顶部
    作 者 推 文
    昵称: 评论主题:

    打分: 发布负分评论消耗的月石并不会给作者。

    评论按回复时间倒序
    以上显示的是最新的二十条评论,要看本章所有评论,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