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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知识总结
环境监察的概念/含义: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环境监察不等同于环境管理,而是日常、现场的监督调查。
环境监察的特点:
(1)委托性: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接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对委托的职权范围和时限加以说明。
(2)直接性:现场检查记录、取证,讯问被检查人,现场处置,这些工作是直接面对被监察对象。
(3)强制性:环境监察是直接的执法行为,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意志,是执法主体的代表。
(4)及时性:环境监察工作的核心决定了环境监察必须及时、准确、快速、高效。
(5)公正性:环境监察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加以管理,保障了工作的公正性。
环境监察的作用
(1)提高了环境行政统一监管能力
(2)重大环境问题解决发挥重要作用
(3)有利于经济结构资源配置优化
(4)减少了环境问题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
环境监察的任务
(1)三查:法律法规、环保制度、生态环保情况
(2)二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破坏情况调查处理
(3)一收费: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监察的类型
(1)时间: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事后监察
(2)活动范围:一般监察、重点监察
(3)目的:守法监察、执法监察
环境监察执法以环保法规为准绳,以监察数据为依据。
环境监察人员的权利:询问权、处罚权、建议权、执行权
环境监察人员的义务:依照规定、执行程序、规范行为、保密
考核: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环境监察的发展趋势:
(1)执法手段创新(专项整治、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职责)
(2)拓展监察领域(加强农村、农业环境监督)
(3)完善执法体系(细化办法细则)
(4)强化应急管理(突发事件预案等)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它是一个立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资源消耗速率低于资源再生速率)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代内公平(横向公平)、代际公平(纵向公平)
(2)持续性原则:(不能盲目、过度生产消费)
(3)共同性原则:(关系全球发展)
环境容量:单元环境中某种污染物质的最大允许容纳量。
环境综合整治:从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出发,运用综合的对策、措施来整治、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以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关系。
流域环境管理
基本原则:整体性原则;边界活动控制原则;双赢原则
开发区环境管理
基本特征
(1)开发强度、开发行为集中
(2)变化趋势不确定性强
(3)污染物环境污染物种类复杂
(4)缺少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
开发区环境规划编制原则
(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原则
(2)实施主体必须兼具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
(3)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原则
(4)清洁生产原则
(5)全过程环境管理原则
双赢原则:实际工作中,环境问题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更是处理难度大,处理多个部门、多个区域有关的环境问题时,必须遵循双赢原则。
环境监察执法: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强制地影响相对人权力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污染限期治理”是指对区域内的重点环境问题采取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和治理效果的强制项措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项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制度。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行为有违法性、行为有危害结果和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指因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行为有违法性、行为有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指因违反环境法律或有关刑事法律而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环境犯罪主体、环境犯罪客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的特点
(1)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
(2)环境监察现场执法直接影响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3)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是具有程序要求的行为
(4)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是具有技术性的行政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行政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环境权益,而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的重新审查的请求。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受理: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选择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选择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
污染源(按人类活动功能)可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污染源监察:指环境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排放、污染治理、污染事故的责任归属,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取证,并参与其处理的具体执法行为
污染源监察的管理举措
(1)污染源调查(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开展全面普查)
(2)排污申报登记(对拒保、瞒报、谎报进行处理)
(3)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化管理档案资料)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噪声的监察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是基于我国“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从项目建设的策划到项目的竣工投产全过程的环保监管。主要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意义
(1)促进了产业合理布局和优化选址
(2)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促进了老污染源的治理
(3)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清洁生产的推行
(4)保护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内容
(1)认真清查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情况
(2)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
(3)环境监察人员应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
(4)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
(5)分散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的监察
(6)对居民区、小城镇、农村“三产”项目的监察
生态环境监察是指有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本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直接监督、调查,对各种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处理的执法行为。
生态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
(1)资源开发与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监察
农村环境监察是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农村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包括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监察、农业生产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监察等。
农村环境监察的作用
(1)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具体举措之一
(2)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3)解决影响农民健康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4)促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海洋污染行为认定条件
(1)把污染物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
(2)有人为特征,是人们的行为造成的
(3)向海洋环境引入污染物或能量后可能造成污染损害
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陆海兼顾和河海统筹的原则”
将陆源污染防治和海上污染防治相结合,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与其沿岸流域、城镇污染防治规划相结合,使得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按性质分为:违法污染事故,意外污染事故
四级: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重大,特大
环境监察人员:最先到场、及时监测、事故调查、及时报告、消除影响
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基本程序
1.现场处理
(1)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污染危害扩大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避免伤亡
(3)向当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现场调查与报告
(1)现场调查
·污染事故现场勘察
·技术调查
(2)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
3.依法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据收集工作完成后,即进入审查、决定、处理阶段。
(1)审查
·审查人员的组成,审查内容
(2)决定
·确定赔偿金额,提出处理决定
·依据调查分析结果,合理确定经济损失,提出具体赔偿金额
(3)处理
·追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送达与执行
(4)结案归档
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事一卷要求,填写《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终结报告书》,存档备案
环境污染纠纷的含义
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污染引起的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种纠纷通常都是由于单位或个人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
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
(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节处理
(3)司法处理
(4)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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