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清云未央》

作者:25445106

相比于第一部的君澜,青云未央故事情节要单纯的多——毫无疑义的纳兰清与云瑾cp,当然我也是怀着对这一对的喜爱来追文的,却未曾想,到小说进行到约莫一半的时候,出现了长君与林梓睿这对副cp,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惊喜。林梓睿的出场早于长君许多,也正因此,我没有料想她们居然可以发展成一对。而她们走到一起的过程也没让人失望,甚好。长评既是写给此二人,按照惯例,自是以拙见现将二人各自分析一番。对于林梓睿,最初的期待是她能成为纳兰清与云瑾感情的助攻,不负所望,她确实也起到过这样的作用,让还没认清内心的云瑾暗醋了几回。再者是鼠疫之后身份暴露的那一场戏,私以为交代她与纳兰清交手之前精心妆扮自己这个细节简直妙极,女为悦己者容,而这样的时刻,她的这一行为更恰似有几分悲壮在其中。叹兮,又是一个陷于爱情迷局的女子,情之深如此,可惜放错了对象,终归是个悲剧。小说到这里,林梓睿的故事便告一段落,谈不上多喜欢这个角色,但是她的聪明睿智以及后面展现出来的对于纳兰清深刻又带着绝望的深情,还是能够激起我这个看客内心的一丝波澜,至此小结。再说纳兰长君,自己都感觉很奇怪,她出场的前几章节,无疑是个反面人物,可是我未曾对她有过一丝反感,哪怕是知道了她是前面多起风波的始作俑者,实乃怪哉,与其说是作者塑造坏人失败,倒不如说这根本不算是一个坏人了。缘何?不得不说我是一个肤浅的人了,可能是因为长君这个名字吧,尤其是这个长字,总是让人不自觉想起作者笔下的另一个人物,此处不宜展开,不然势必跑偏。当然,对其的喜爱绝不仅仅源于一个名字。我始终相信每个人性格的形成总有其缘由。作为不得宠的三房小姐,加之小时候的遭遇,长君最终给人的感觉始终较为阴郁,更多的是让人不吝怜惜,她无非是用狠厉铸就了自我保护的壳,而这样的自保,无疑会让她牺牲一些类似温情的东西,果不其然,这也间接导致后面她的行差踏错。有些人的脆弱与诉求现于其表,易于为人捕捉,而有些人善于保护自己,将所有渴求藏于心自我舔舐伤口,同时以冷漠孤高的外表示人,而我始终觉得后者值得人疼惜。不涉及人物的感情,再怎么分析都稍显冰冷。那么便说说这对cp吧。决定为这一对写长评的时候点开小说便被一个词吸引——执念,那么,就从这里说起吧。是了,这两个人于我看来有着惊人的相似——对于纳兰清的执念。没有与作者讨论过,仅是个人妄自揣测,我试图认为二者对于纳兰清的执念,并非是爱情的执念。首先是林梓睿,从小寄养别处,自幼便缺少家人呵护,后又亲历家族变故,流亡他处为人所使役。在这样的时刻遇见了一个像上帝一样找不出什么缺点又一往情深的纳兰清,无异于溺水之人抓住的浮木,与这样的人相处,想占而有之实乃人之常情,可是,这种想要拥有的欲望是否就真的是爱情呢,或者说想要与一个人在一起的这种想法的驱动力又是否一定是爱情呢?当然我还未能回答出这个问题。但是对于纳兰清之于林梓睿我倾向于否。到后来看到林梓睿哪怕是冒着功力尽废的风险还是要去通知纳兰清云瑾的危局,我想这既是因为这个人本质不坏,还是因为相对清醒的她深知一旦放任,纳兰长君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而之后她又回到长君身边以及在纳兰清算账之时愿为救长君献身,再加上后面所写她与长君的相处,更深觉这才应该是她对于自己爱情该有的样子吧。再说纳兰长君,她的执念或许更为深重。自幼不得重视还险遭歹人所害,这样的人,最渴望的应该是她人的重视与关怀吧,奈何遇到云锦之前的纳兰清心无所系如若天人,遇见云瑾之后的纳兰清确实下了凡尘却是眼里心里只有云瑾一人了,想要让这样的人把心力投诸于己倒是不现实了。所以我认为长君的执念,不是情爱亦不是仇恨,只是长久以来对于她人关爱的渴求难得满足的执迷,另外还有的可能就是长君对于纳兰清作为一种理想的存在,却为了爱情,为了一个女人变得不似她认知中那样完美无缺了的一种不甘。似乎更欣赏这个人物了,听闻纳兰清出事,她的缜密安排应对,她内心对于纳兰清出事的恐惧的流露,让这个人物更为立体——既有身为纳兰家人应有的智慧,还有为人妹的真情实感,哪怕这种情感看上去带着长君特有的别扭与傲娇而非是一种炽热浓烈的直白表露。幸而,二人最终能够放下执念,找到属于彼此的真正的爱情。其实现实中很多人不也是如此,把对于一个人的种种执念或者不甘统归于爱情,最终在真正遇到自己的爱情的时候,之前那些似乎能感动自己的执念便顷刻间灰飞烟灭不复存在。有些执念,只是执念。最后用西游降魔中的一句话做结吧:有过痛苦,才知道真正的痛苦,有过执着,才能放下执着,有过牵挂,了无牵挂。 击掌赞叹,此文只应天上有,人间难得几回见,非不足以炸出吾等倾慕之心。
[回复] [投诉] [不看TA的评论]
[1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9-01-10 22:03:58
千言万语只觉得,亲之所言,深得我心!
  • 评论文章:清云未央
  • 所评章节:65
  • 文章作者:醉风林
  • 所打分数:2
  • 发表时间:2019-01-10 21: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