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国记的引申讨论

作者:Niki

哇哇哇虽然是提前的更新但我也当双更来看了,爱太太!!!
最后的鼬真是又聪明又帅气,啊他真好~~~
十二国记的确是冷,但另一个原因也是因为火的时候距今太旧,时泪作了啊,相比之下火影好歹是长篇连载近年才完结,而阴阳师也是去年大热手游,唉。最近文下貌似也有挺多朋友表示迷茫背景设定的,好想推荐他们去补一补啊Orz
太太在文中借明月之口讨论十二国的政治和法律设定真的是太棒了,我好久没有遇见这样愿意认认真真写同人的作者了,不是以胡乱搞cp为动力,而是出于对作品本身的热爱和分析来写出自己的理解,再一次表白太太!!!
不过说到死刑吧,我真的一直很困惑,没想通该不该废除死刑,内心一直是左右互搏。
我相信只有死刑能够抚慰受害者遗族,只有死刑能永久隔离罪犯,至少对于那些恶性事件,比如杀害多人、儿童谋杀、虐杀或大规模杀人等重大谋杀行为的犯罪人,死刑在情理层面上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甚至可以说让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继续活下去反而是不义的,唯有死刑才能体现正义社会对生命保护的价值。
但是另一方面,我又确实疑惑国家和gov是否有权剥夺别人的生命,如果认定gov是集体契约,那就是民意是否可以成为作为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理由、众意是否有权剥夺生命权,毕竟人民只是让渡部分而非全部权利给国家,那人的生命是否可以让渡呢?此外,同态复仇只是单纯的报复,是老话讲的冤冤相报何时了,那刑法是否应该采用应报性理论呢?毕竟现代刑法的主要目标是预防和矫正犯罪以及修复犯罪后果。而且对于那些悍不畏死的极恶之徒,无期和死刑的威吓性到底哪个强还真不好说。
所以我目前接受的观点暂时还是支持保留死刑,但要增列死刑判定的条件,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裁量权和衡量适用于死刑的罪名,法定的死刑主要是备而不用,并且必须增进一些技术性的举措以防止冤案。
然而说回来,这些讨论主要都是建立在那些法治已然很完善的国家的实践之上,比如日本啊美国啊北欧啊,我们就......还是算了吧别提法不法的,毕竟party治国,万岁万岁,耶耶耶。
除了芳国为例展现的律法问题,整个十二国中,为何世间妖魔横行、为何王与官员能够永寿、为何由麒麟甄选王、为何王的错误却导致麒麟和国民受罪等这些被认十二国人视作理所当然的一切,在画外人看来却也都是很莫名其妙,反正我当时幼小的心灵是非常纠结的,觉得就是哪没对,但当时积累少也说不上哪没对。
天意通过麒麟以禅让制而不是世袭制的方式,选择有德之人成为君主,管理国家。君主的德性具现化成为麒麟,两者一荣俱荣一殒俱殒,君主的德性与国家的发展的结合在一起。但是,以至今为止出版的内容来看,无论王是如何被选拔出来的,也不论王将国家治理的多么成功,他们终归会以失败告终,王终是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失道,有的是自身为政令反噬,有的是因为在过长的寿命中生出了沟壑难填的欲望,很难说这是王本身的原因,不如说这是天道规则必然会导致的恶果。
此外,麒麟选王的设定也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比如泰麟经历忐忑,胆小不知世事,又被女仙一味溺爱,还未学得足够尚未成熟便选定了王,之后也是因为自己的不成熟以及骁宗独断的性格共同酿造了悲剧,还有上任塙麟的悲剧不也是来自于天道所设定的麒麟天性么。
虽然十二国的思想来源即西周的确是秉信“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但这种一味依靠人的德行和明君治世的政治思想也应该早就和遥远的周朝一起只存于展馆与书籍为好,在如今的世界与文明,只能是不合时宜。
期待后文,虽然这部分也许会冷但还是希望太太多写点,毕竟这是个十二国记同人几乎绝迹的时代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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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sky  发表时间:2018-02-11 05:47:08
看的晕晕的
[2楼] 网友:镜子  发表时间:2018-02-11 08:46:45
感觉写的好棒!
同觉得十二国记的设定晕乎乎的,很多很奇怪的地方……最奇怪的是该死的天帝啊!
[3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8-02-11 17:25:03
再次感动到擦眼泪。
啊虽说我也不能免俗地会在乎书的成绩(有时还是特别在乎),但同人的写作终究是出于爱。知道十二国冷知道严肃的讨论——哪怕仅仅是最浅显的尝试——不会太受欢迎,毕竟我们现实生活中各有各的烦恼和痛苦,何必再浪费这一点点休息时间劳心费力。让我平时去啃罗尔斯的《正义论》我也啃不动。
但是,说真的每次看到有人还在支持,而且是认真地给我评论,提出问题来讨论,分享自己的感想,就会觉得一切都是值得的。
产出一点费脑筋的娱乐也不错对吧,哈哈哈。
好啦回归正题~
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能够说道的地方还是很多的。
首先,作为一种不可撤销的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死刑的决定和执行必须有法可依,这是死刑的“合法性”,即法无规定不可为,这一点没什么争议,就算是古代法律也都是这么干的。
争议集中在死刑的“正当性”上。“正当性”是一个相对而言飘渺不定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价值评价,而每个人对善恶、好坏,也就是“什么才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很多时候回答是不一样的,相信这一点Niki酱你也明白。
对这类问题的讨论路径是比较固定的。至少有两个层面:第一,实用层面;第二,价值层面。
第一,死刑的实用性。正如你在主楼里已经提出的,现代刑法对自己的定位是“惩治和预防犯罪”,那么作为现代刑法的终极手段,死刑必须能够切实满足这一要求。反对死刑的人常常从这一点入手,认为对一个不在乎自己性命的恶徒而言,杀了他反而轻松,这时死刑不如徒刑能够起到对罪犯的惩治作用。而在预防犯罪,对于潜在的犯罪者而言,如果他自知已经犯下重罪,必然被处死,他很可能会因此变得更加无所顾忌,比如,如果之前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真的成为现实,很可能反而让更多妇女儿童遭到人贩子毒手(“反正一沾手就是死,不如多搞几个,反正要命一条”)。
然而,支持死刑的声音则认为,首先,并非所有人都是亡命之徒,对大部分人而言,死刑依旧是最可怕的刑罚,足以产生相当的威慑力。另外,死刑当然需要遵循“罪刑相应”原则,以避免滥用的危险。再有,将一个穷凶极恶之徒处死,能够从根本上杜绝他再度危害到他人生命财产的可能性,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最后,诚如你所言,杀死加害者,这往往是对受害者家属最强大的抚慰。
第二,死刑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实际讨论的是“死刑是正义的吗”。
你提到的社会契约论的确是一个被反复使用的论据,然而,暂且不论国家起源还有其他理论学说,仅讨论社会契约论的话,历史上也有不同声音。比如洛克和卢梭——最著名的卢梭,当然——实际上是死刑的支持者,而贝卡利亚则是死刑的反对者。提出功利主义的边沁其实也是反对死刑的一员,这一点常常让人惊讶,而实际上功利主义也确实很快被支持死刑的人用于论证死刑的必要性(为了社会最大福利)。
使用社会契约论为反对死刑做辩护,这一点你已经提过了,那么这里就简单地说一下如何从社会契约论来支持死刑。在洛克的理论中,民众本来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处于最自由、最自然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而【杀死侵害自己的人】。当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集结起来建立国家时,人们自然就把这种【私刑权】让渡给国家,因而国家能够处死那些杀人者。卢梭则是认为,既然人们是要通过社会契约而保全自己,尽量消除被杀死的危险,那就【不得不】同意当他们自己成为危险来源时,国家有权处决他们。
这是历史上有过的讨论,之后又有康德等人从“自由意志”角度加以更多论述,我也不太了解他们的主张,就不多阐述。
在现代的话,讨论的其实主要是死刑是否具备【宪法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这一章里简单提到的,既然宪法确定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刑法为什么能够剥夺这一基本权利。很多学者认为,以中国宪法为例,无法找出支持死刑的宪法依据。这个的话,我暂时没看到让我觉得足够有说服力、足够系统的相关论证,很多主张废死的教授的观点都基本直接照搬欧美日本,放在中国怎么看怎么别扭……我是这么觉得的。在此仅是点出最新的讨论进程。
另外,抛开传统的讨论。如果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检视,就会发现死刑是有必要的。这里我可以说得大白话一点,就是说:
A:我们废死吧!
B:呃……废除死刑的话,那些原来的死刑犯你打算咋搞啊,总不能直接放回吧。
A:可以□□!像美国一样关个上百年!或者终生□□!
B:= =没钱!
A:啊?
B:大哥,你以为□□不要钱啊?监狱要不要钱?关更多人,关更久,要不要增加看管人手?现在监狱招人不容易啊!何况人家还要求工资待遇的!还有,犯人吃饭要不要钱,人家在狱里要求学习知识、认真改造,要不要钱?
A:呃……我们可以让犯人去工作……
B:呵呵,做什么?监狱里顶多做点手工活,产生的价值真不多。好吧,质不够,量来补,一天工作二十小时,多干点儿机械劳动行不行?
A:那不行,犯人也有休息权,不能随便压榨啊。
B:所以,你是要花纳税人的钱,给本来的死刑犯修监狱、请狱警,还要供他们吃喝拉撒睡,是不是?
A:呃,这个……
B:还真以为我们国家富得流油呢?!
最后,不论是传统的支持死刑的人,还是法经济学,都反对死刑滥用,主张通过正当程序来限制死刑的适用。结合我国的情况,虽然至今我们都不肯公布每年死刑执行人数,但十年前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提出严格死刑适用,刑(九)减少死刑罪名,另外还有裁判文书公开化,等等进程还是反映了我们的进步滴。
哦当然,还有一点忘了说,当大部分民众坚信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时候,如果法律拒绝回应这样的期待,的确从情理上而言,很难让人相信这样的法律是正义的,理论再多也无法说服民众。
******
我已经尽量简化了,然鹅还是打了这么多字……
港真我当年写论文都没这么认真……
不用标明引用真是太感人了。
不过我自己的方向不是刑法,对这一块儿也不是特别了解,真的感兴趣的话可以更深入地找找专家著述来看。
最后的最后……
对啊鼬就是超级帅气!
耶~
再次感谢长评哈哈哈哈哈!
MUA!
[4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8-02-11 17:28:47
原来监/禁是敏感词吗……
[5楼] 网友:Niki  发表时间:2018-02-11 19:44:08
啊啊啊啊太太回复得好认真,受宠若惊了2333
唔,其实说到正义,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是否存在“正义”?“正义”是否可以成为事实?□□□□关于这个争论蛮多的,比如目的论首先独立地定义了善,然后把正当定义为使善最大化的东西,而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强调基本自由具有一种不可侵犯性,而功利主义或许认为正义的常识性准则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次一级的规则具有一种只是从属的有效性。
不过我自己的一些疑惑主要是,不管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是来自于契约论,还是一切其他的理论,但总之我们出生在国家代表的是强制默认这个国家已经存在的理念、规则和法律,出生成为了一种强制性的命令,如果这种无可选择是不正义的,那么遵从这个国家的法律也是不正义的,行为受到这个国家法律的审判也是不正义的。这个问题我至今没想通,可能是书还读的不够吧......
[6楼] 网友:Niki  发表时间:2018-02-11 19:49:54
另外为了感谢太太科普死刑争论,我也发表专业特长聊一下一下你提到的自由意志好了hhh
自由意志实在是一个论文多得看不完的话题。道义责任论相信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志,认为有理性的人对于善恶的行为可以做出绝对的分辨,能够对他的行为负有绝对的掌控,而决定论则相信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他的基因以及过去所有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和经历共同决定的,自由意志只是幻觉,特别是道德运气的情况。道德运气描述的即一个道德行为人在他甚至不能完全控制其行为及其后果时,因为这些行为和后果而经受道德赞美或者道德责备的情况,所以当产生特定道德判断的行为的具体因素远远超出被如此判断的行为人的控制时,道德运气的问题就产生了。这之间还有居中的温和决定论,即相容论,在此先搁置不谈。
托马斯内格尔曾经具体区分了四种特定类型的运气:结果性运气、情境性运气、构成性运气和因果性运气,而这几种运气本质上也是自由意志的问题,即如果是自身的构成性因素和先前遭遇的事情决定了后续的行为和选择,那犯罪者的一切行为都不能说是完全出于自愿了,例如当糟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成为了孕育犯罪者的直接温床时,犯罪者还该不该为他的行为负全责。不过这里这是影响法律的实践,关键还是在于争论司法到底是应该从犯罪结果还是从犯罪意图上来考量,因为我毕竟不是法学专业,所以就不过所涉及了,当然这一讨论是否成功目前学界也争论很多,不可否认的是这对于刑法甚至伦理学本身而言是相当有趣的一个话题。
[7楼] 网友:Niki  发表时间:2018-02-11 20:01:02
说回哲学上的自由意志。其实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和很多不了解哲学的朋友理解的不太一样,不是字面意义上的自由的意志,而是和他的“理性”与“自由”有关。
康德区分人的自由为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自由感三个层次,实践的自由本身也分为两个层次——“自由的任意”和\"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实践的自由的一部分。意志和任意并不是两个外在对立的概念,它们都属于欲求能力,自由的任意包含技术上的实践和道德上的实践,技术上的实践虽然也是\"自由的”,但最终没有摆脱感性的欲求,而道德上的实践虽然也应当在感性世界中实现出来,但本身实际是基于超感性的原则,这就是自由意志的原则。自由的任意只是部分地使用理性,使理性为自己某个较长远的欲求或利益服务,所以它所获得的自由也只是部分的,是由感性的自然所决定并会因此而改变的,因而最终仍然是不自由的;相反,自由意志则要求独立于感性的,在逻辑上一贯地使用理性,理性本身超越一切感□□求之上,所以它所获得的自由才是真正一贯的、永恒的。
康德把人的真正自由建立在他的道德律、即他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命令自己遵守的道德法则之上,他认为这种道德法则是每个有理性者所不能否认的事实,自由的事实也就是道德律的事实,不过自由只是从实践的眼光看才是一个事实,其他的地方自由仍是一个悬设。这和他的宗教观有关,翻了一下笔记,原文是这样的:“在三个纯粹理性理念上帝、自由和不朽中,自由的理念是唯一通过自由在自然中可能的效果而在自然身上…证明其客观的实在性的超感官东西的概念,并且它正是由于这一点而使另外两个概念与自然界以及所有这三个概念相互之间联结为一个宗教成为可能”——《判断力批判》。
归根结底,康德是为了保证“最高善”概念的真实性,才提出了这三个“设准”:“上帝存在”,“灵魂不灭”,“意志自由”,用牟宗三先生的话讲,康德建立的是“道德的神学”,这也怪不得很多人批评他的道德律令和自律原则太过严苛了。
而康德对死刑主要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法权论部分有具体的探讨,这本书我之前没怎么仔细看,大致就记得他明确主张保留死刑,是从司法必须伸张正义的角度来论证死刑的合理性,因为了解不多不细谈,只是如果要加入他之前在实批和判批里对自由的考量的话,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人到底具不具有他主张的理性,人能不能够百分百的自由使用理性,如果不能的话就ummmmm
[8楼] 网友:Niki  发表时间:2018-02-11 20:07:36
而到了现代,引入了物理和生物科学,心灵哲学对于自由意志的探讨就和古典哲学不太一样了,开始使用概念分析的方法重新思考这一古老问题,而且由于由于磁共振成像等观测技术的成熟,脑神经科学的研究突飞猛进,心灵哲学也有了新的研究手段。
比如,丹尼特提出了一个包含“非决定性”的双层模型说,在第一个阶段,生成各种可能的考量,这些考量的生成具有某种非决定性;在第二个阶段,根据这些考量生成最终的决定。丹尼特认为,自由意志应该发生在第一个阶段,因为这些选项的生成在某种程度上是非决定性的。?约束条件下的自由选择学说则认为约束条件包含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在约束下人类依然具有部分的自由选择与自由行动的能力。
相反,激进的还原论者把几乎所有问题的解释都归结为神经(或者基因),甚至否认信仰、意图以及如此种种的存在,甚至否认意识本身。但如果意识并非运用自由意志的渠道,为什么人类在演化中形成了意识,而非无意识的僵尸大脑?考虑到量子不确定性的本质,生活在一个模糊概率的宇宙中又意味着什么?
[9楼] 网友:Niki  发表时间:2018-02-11 20:09:06
哈哈哈可能一口气写的比较多,毕竟是兴趣所在就没控制住洪荒之力,反正吧我个人认为讨论这些是真的超级面白い~~~
[10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8-02-12 12:11:39
我也觉得这种跨学科交流非常有趣!特别还是这种学科有交叉的实例!
当然只凭记忆力一口气写下来,而不用痛苦地掰引用也是很重要的方面(特别引用还有格式,内心常常是崩溃的……)
感谢哲学上的科普,这一块儿作为我的课外延伸阅读,我的确没下什么功夫【学渣死鱼眼.jpg
社会契约论本身只是作为研究模型,我记得是不涉及对“无法选择的出生”这个问题的讨论的,毕竟只要上溯到【假设的】最初缔结契约的那一代人,就可以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但二十世纪过后的新讨论我没再继续关注,这学期的法与社会学也并没有选修【你滚
按照我个人的理解,从法学僧会有的思考方法出发,会以“稳定”和“自由选择”两种价值的衡量来阐释。类似“恶法非法”和拉德布鲁赫公式,对于涉及到群体的政治制度,只考量合法性(行为遵从规则)而不考虑制度内容本身的道德性,否则只会引发社会混乱并进而导向无政府主义。参照这种路径,在一般情形下,社会契约论同样不涉及个人语境下的制度的正义与否。仅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已经被举例到烂大街的)纳粹法律,很难让人相信犹太人会参与缔结包含此种内容的“社会契约”。
对此的确很难进行一个精确的描述,至少法学一直是以“价值衡量”方法来解决。实证法主张的始终是道德评价和合法性评价分开,尽管在二战后,因为对战争的反思而使新自然法学重新崛起,道德上的good重又进入法理学家们的视野,然而……尽管法学家们努力做不同的尝试(比如德沃金试图以“规则”和“原则”来把正义问题规范化),受制于moral goods本身的模糊性,他们的理论一直都是实证法学派打枪的靶子,高亮的那种。
罗尔斯也是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嘛。后来德沃金的理论又作了进一步研究。说起来不知道以前做学术访问接待的前辈跟他的交流是个什么结果,我也没问(再次暴露学渣本质)……而且后来我也没选法理学方向,羞愧捂脸。
但是用我老师的话来讲,越是艰难,就越显出人类对正义的向往。批评者之所以不断质疑将正义和法律(或说实际存在的制度)相挂钩的做法,其本质也是因为“正义”这个道德理想真的太吸引人了。
至于理性论,这个可以说是现代法律的基石啊,“理性人假设”是法律内在逻辑的源头,同样也是法学阐释“自由”的依仗。不过……我也知道我该读康德,不过他太艰涩了我就一直拖拖拖,捂脸……感谢Niki的阐释啊啊啊,万分感激!
这里就不继续展开了,不然我们怕是可以写个对话录出来了哈哈哈哈哈。
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