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穿越回来了》

作者:28678171

小小分析一下,一起探討~
對於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受贈等原因取得之財產係特有財產,父母(監護人)有使用、收益之權利。但違反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者,不得處分之。
簡單來說,慕容對於如一把公證的股份跟分給如一的房產,有管理財產跟使用、收益財產(例如自住是使用、出租獲取租金收益);同時在管理這些財產時,不得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這個概念很抽象,所以法律實務上需要從個案具體評斷。所以如果今天如一生一場重病,媽媽賣房為她治病,今天處分她特有財產的行為是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是有效的,但假設如果今天純粹是賣了房子,把利益去買巨額保險受益人非如一的話,就是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再假設今天是處分特別財產A屋,再將賣房所得價金去購置B屋,即便特有財產變更,仍視B屋為特有財產。)
但棘手的是,法條規範的是:1. 父母對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 2. 父母得處分特有財產,但其處分不得違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所以基於特有財產所衍生之利益(股票分紅、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監護人如何去使用收益,似乎並沒有很直接黑紙白字的限制,因為父母有使用收益權,是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的義務。確實慕容也給予如一非常優渥物質上的撫育,所以她如何利用這些利益,法律上很難去對她的行為給予限制。
倘若但書不能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限制,擴大到特有財產所生之利益,(翻了一些判決,很少有提及的,大部分都是直接處分特有財產),拿去投資的種類是有限制的,買公股債券、買保險收益人寫未成年子女、置不動產等,投資風險小的是不違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但看起來慕容是把如一爸爸給留的股票分紅拿去投資陸氏,雖然陸氏經營得紅紅火火的,看起來是賺錢的投資,但仍是不改風險大的本質。
那麼問題來了:1. 投資陸氏,股票寫慕容名字還是如一名字? 2. 投資進去的錢,有多少是慕容自己的?
所以即便如一要爭,可能拿回來的是投進去的「金額」,但明眼人都知道真正有價值的是投進去之後換得的股份啦!慕容像空手套白狼,用的資金是如一的,反正只要不賠,如一目前是不會有染指慕容跟陸父之間共同財產的問題。
再來,如果陸父跟慕容都沒有互相收養對方子女的話,如一跟繼父、繼兄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呢~
在繼承實務上,常常未成年子女對於父或母的遺產是有份不分的,如果父母不改嫁或續娶沒事,但如果親爸親媽變後父後母......默哀一秒鐘。
另外,父母有使用收益的僅限「特有財產」哦,如果寶寶們未成年前自己賺取的勞務所得,是可以自己分配利用的~如果父母要求你交出來,可以思考一下再決定~
最後,個人覺得慕容出心也不是要挖如一的錢給弟弟,因為,錢都歸她,她只愛自己。(繼承繼承,也要父母死了財產才叫遺產,別指望別人,靠自己才是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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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流苏  发表时间:2018-11-05 09:18:43
父母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是没错,但是也要如一自己想要,她不去争取,民法诉讼时效是三年吧,她现在18周岁,三年后就是想追究法律也不支持
[2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8-11-05 09: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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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文章:我穿越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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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作者:梦箩
  • 所打分数:2
  • 发表时间:2018-11-05 05: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