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溯之不合理及以刑法调节民事之不现实

作者: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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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sophiasue  发表时间:2009-10-01 00:48:20
这篇评论写得很好,“不教而诛谓之虐”
[2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0-01-04 00:02:14
不知道这位读者有没有看过纽伦堡审判?
[5楼] 网友:joyrli  发表时间:2010-01-05 12:21:44
恩,作者大人给了答复,还是很高兴的。本文无疑是难得的好文,作者在军事/经济等很多方面都有丰富的知识和想象力,尤其在宗教问题上极有见地,很荣幸能有机会和您探讨。
[6楼] 网友:also  发表时间:2010-01-06 19:20:02
个人是年前看完的这文,看文的时候觉得和作者应该是同龄人,对文中所涉及的观点感触颇深,有找到知音的感觉。
今儿又过来晃晃,看到了这个评。不了解纽伦堡审判,也没多大兴趣去了解。没看作者回复之前只看评的时候,个人想起一件往事。
小女生们可能不了解。想作者应该知道,80年代中国有一次严打吧。
曾经有一位好友,我们一直以为她是家里的独女。直到我俩成为至交,才知道她还有过一个哥哥。那时候正值年轻,因为女友的关系与人吵了起来直到动手误伤对方,后抢救无效死亡。哥哥被判了无期徒刑,不服上诉,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家人不服啊,这个儿子是做母亲的与已故前夫留下的唯一的孩子。四处奔走,被告知开始严打,你赶的不是时候。就这么着一条人命没了。
看,这就是法律。
[7楼] 作者回复 发表时间:2010-01-06 20:17:56
这是中国的情况,不依法之法;但在案例法的体系下,实际上有一种默示的准则,即当某种行为强烈地违背的道德伦理之时,即使未有成文法,陪审团可以就此种行为定罪,并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将其做为案例,以为量刑依据。
[8楼] 网友:also  发表时间:2010-01-06 21:22:43
受教。非常感谢。
[9楼] 网友:joyrli  发表时间:2010-01-08 13:17:41
also网友,您朋友的哥哥遇到的正是新法溯及以往,(当年我们上刑法课的时候老师就是举的“严打“的例子,说明行为发生时非罪或轻罪,后来被加重罪责,追究立法之前的行为,是多么不合理。)这是我国法律不健全的时代常见的,统治者把法律当作治理百姓的工具,所谓“以法治国”,经历过那个时代的中国人想必都有感触.所幸现在时代进步,法治观念也进步为“依法治国”,即官员的统治行为必须合乎法律,不可随意超越法律的权限,(当然实际做到什么程度大家心知肚明),至少比以前的状况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