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同性婚姻提案....

作者:X201

這篇文並沒有狗血小白啊 不過如果以林錯先生的標準那可能就算狗血小白也不一定(笑)
聽聞林錯先生有文皆精 精文皆坑 也記得當年追看《縱橫》的往事 (勾連了多少人的愛與青春)
此番重回晉江 喜見 竟~然~ 有一篇完結的長文 嚇得我失了魂 趕緊拜讀 也不管文案說的什麼狗血小白 又讀到早上七點半......終於看完 唉 再恨林錯先生為何不是專職寫手 如此生花文筆 只能祝林錯先生身體健康 有空更文
見到最後一章的第一句 還是愣了一下的 此章筆鋒一轉忽成英文譯體 也是甚妙 交待林元嘉與顧沅後事 終見齊眉白首 共創治世 確實確實稍圓了縱橫的彌天遺憾 讓人掩卷低迴不已
林錯先生以古書之體,開創一個女子可致仕、任官,可為皇帝公卿,甚至可互許終身的朝代,這是縱橫以數十萬字積累而橫空出世的格局,兩個女子大方光明在人前結為連理,底氣十足,不能不嘆林錯先生安排之妙。
一個同性婚姻提案,我們在這島上吵得沸沸揚揚,不過今年夏天總算是通過了。(雖然用的是大法官釋憲的辦法)為此,我們上過街、和反對者吵過架,希望兩年後,真的能順利使有情人終成眷屬。那是被平等相待的感受,也是讓社會接受的最重要一步。前方荊棘坎坷,可是總有底氣繼續走下去。
林元嘉的愛情是義無反顧的,顧沅從一開始沒有那個心思,到最後終於也兩情相悅,以她讀書人的脾氣,若不是林元嘉總是那樣光明正大要給她個名份,顧沅恐怕也沒有辦法說服得了自己。偷偷摸摸的終不是事,但我們已經看到太多受於社會壓力不得不然的假結婚、假單身、假室友.....終歸是見不得光的愛情。
或許林錯先生是藉著小說寄託,這我不敢妄言,但想若能在眾人之前,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那婚姻的意義才能體現出來。我非常喜愛林元嘉與顧沅,亦愛林縱與楚嫣然。小說是虛的,但總有勾人靈魂的重量。
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票贊成、四票反對,最終通過裁決,裁定同性伴侶有權在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贊成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在判詞中指,「沒有任何一種形式的結合,比婚姻還要深刻,婚姻具體化了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的想像。透過婚姻的結合,兩個人成為了比他們從前還要更好的模樣。他們的願望,是想要脫離如詛咒一般孤寂終身的命運,不再被公民社會的傳統制度排除在外。他們希望,在法律面前擁有平等的尊嚴。而憲法,同意他們擁有這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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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X201  发表时间:2017-09-11 15:08:47
原文很長,摘: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2楼] 网友:X201  发表时间:2017-09-11 15:09:11
2017/5/24 大法官釋憲文之摘錄
[3楼] 网友:X201  发表时间:2019-02-13 20:45:43
可能沒有用(爆)
坑啊坑啊
  • 评论文章:逼良为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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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作者:林错
  • 所打分数:2
  • 发表时间:2017-09-11 15:02:56